巧家幼兒園投毒案,無罪釋放不是正義終點
2002年,雲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雲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下午3點,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仁鳳被無罪釋放。此時她失去自由已超過13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報》)
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華被迫在獄中度過,出獄之時母親已經去世。錢仁鳳的離奇而慘痛的人生遭遇,又一次展示出司法冤案給個體帶來的深重災難與傷害。唯一值得欣慰的是,較之於其他不少冤案中的受冤者已成“冤魂”,錢仁鳳最終等來了她被無罪釋放的這一天。現在,等待她的是對這個世界和正常生活的重新適應。然而對於圍繞這起冤案糾偏的正義而言,終點卻依然遠未到達。
套用一句名言,正常的司法案件各有各的對不同司法程序的遵循,而冤案的生成則都有相近的背景。在錢仁鳳的冤案中,一切的不正常程序都似曾相識。錢仁鳳稱,當年在審訊室,她遭到警察的毆打;而檢方複查的卷宗中,對於錢仁鳳案的供述筆錄簽名和指紋的鑑定結果顯示,在訊問筆錄及辨認筆錄中,有5份筆錄後的落款簽名並非錢仁鳳本人所書寫……刑訊逼供,偽造筆錄簽名,這些嚴重違背司法程序,並最終成為製造冤案的“最後一根稻草”,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又該誰來對之承擔相應的責任?顯然不應該隨着受害者的無罪釋放而被一筆勾銷。
此外,令案件代理律師和公眾疑惑的是,為何在幼兒園老闆曾提供首要犯罪嫌疑人時,如此眾多的幹警都對之視而不見?對於一起事關人命的案件,有重大嫌疑的“真兇”被司法機關選擇性無視,卻通過刑訊逼供等方式來製造冤案,這之中到底只是司法辦案程序上的疏漏,還是該案的司法程序受到了某種“不可抗力”的左右,令人遐想。後續的冤案追溯,應該要戮力排除壓力,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公正答案。事實上,還原冤案背後的各種神秘力量的掣肘,將是案件最終水落石出的關鍵所在。
真兇未現,而受冤者被無罪釋放,這個角度,該起冤案的糾偏,對其他冤案的重審,提高司法效率,有着某種值得借鑑之處。然而,不管是代理律師還是受冤者錢仁鳳及其家人,這一天的到來依然只能用極其曲折與艱難並充滿不確定性來形容。在這樣的冤案糾偏過程中,一方面,我們應該再次認識到律師和媒體之於司法監督和冤案糾偏的重要介入意義,並從制度上給予律師和媒體的司法監督以更大的善意和空間。但另一方面,也仍要看到,錢仁鳳重獲自由,依然不是司法糾錯程序的自動運轉所致,而仍是迫於“外力”堅持不懈的倒逼。換言之,該案的結果,離人們對於司法常態正義的期許,對司法糾錯的制度自覺,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起在審理過程中就漏洞重重的案件,正義的到來卻依然要等到13年之後。這裏面所折射出的司法痼疾,恐怕不僅僅只具有個案意義。這樣的冤案最終能夠被糾偏,受冤者能夠獲得無罪釋放,在一定程度上當然能夠繼續堅定人們對司法正義和冤案糾錯的信心,具有正向的案例價值。但該案的現在局面不應該只被視為是一種不得已的“妥協”,具體到該冤案形成的責任該如何承擔,司法的制度漏洞該如何修補,當事人被囚禁的青春如何獲得應有的補償,案件的真相和真兇何時“歸位”,都仍有複雜的程序需要補上。換言之,冤者被無罪釋放了,但還有更多的責任人待“審判”。而這有關司法尊嚴的救贖,有關司法正義的真正兑現。(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