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券使用惹麻煩
【案情簡介】
今年4月16日,消費者戴女士在大眾點評網上看到,某KTV團購活動最低每次只需59元即可暢享3小時,休息日高峯時間也只需3張團購券,感覺相當便宜,當即就購買了2張。次日早晨,她給KTV店打預約電話,約定4月18號13:30分前去消費,並預約成功。4月18號中午,戴女士來到店裏,不料工作人員拒絕戴女士使用團購券,理由是“戴女士在預約時並未提到使用團購券”。聽到此話,戴女士當即心急如焚,三五好友還等着唱歌,只好硬着頭皮買了全額的單。事後,戴女士撥打12315向消保委投訴。
接到戴女士投訴後,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撥通該店電話。店經理聲稱,戴女士確實在4月17日進行預定,但當初隻字未提團購事宜。因團購屬特殊性質,每日名額有限,消費者不告知使用團購券者不能享受團購待遇。戴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店家的解釋,團購網站上也未提到關於團購券使用條件及注意事項等説明。消保委工作人員又多次與該店協商,店經理表示將情況反映到公司總部,兩個工作日給予回覆。兩天後,該店同意將多收的錢款返還,戴女士也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當訂單經大眾點評網審核通過且消費者電話預約KTV成功時,三方就已經形成電子商務合同關係,KTV應按團購上的説明履行義務。根據《消法》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店經理的解釋明顯是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那些店內規定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戴女士有權要求KTV按照團購價格結算。
現在,許多消費者熱衷於各種商品或服務的團購,這本身並不是壞事。需要指出的是,商家提供團購服務,利潤雖減少了,但薄利多銷也是一種經營之道,不能因價格優惠服務就縮水或隨意加載各種限制條件。如果商家對團購券使用有限制,必需將相關內容寫進團購須知,讓消費者事先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