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原副市長 陳四海一審獲刑12年
12月25日下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陽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作出宣判: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陳四海,男,1959年8月出生,原系岳陽市委常委、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汨羅市委書記。
2015年1月27日,陳四海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調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陳四海一案進行偵查,並於2015年9月30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2015年12月25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四海自2000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岳陽市委常委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37.5343萬元、美元1.9萬元、英鎊0.2萬元,其中未遂422.8449萬元。
2010年2月,岳陽市佳家樂置業有限公司與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競得開發“步步高-佳匯華庭”項目,開發中需將開發範圍的一座樓(眾力樓)拆遷安置。但建設過程中,開發項目的容積率與政府批准的不符。遂向政府部門申請自己支付拆遷安置費用,用以抵扣因超容積率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陳四海在主管岳陽市城建、規劃、國土等部門工作期間,為徇私情,明知該項目超容積率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與眾力樓拆遷費用不能抵扣,濫用職權,導致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3986.2萬元未補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追繳被告人陳四海受賄所得人民幣214.989萬元、美元1.9萬元、英鎊0.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