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政改革向事業單位開刀 有些單位可能被撤
河南商報記者 李肖肖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要求界定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職責,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另外,“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為行政機構的從嚴控制,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
行政改革劍指事業單位
《意見》指出,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職能進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礎上,按照權力清單徹底清理,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能及時取消;對雖有法定依據但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定依據相互衝突矛盾的,調整對象消失、多年不發生管理行為的行政職能,及時提出取消和調整的建議。
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屬於各級政府直屬且編制規模不大的,併入相關部門;確需單獨設置的,探索通過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解決;部門所屬的,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內設機構承擔;無相關內設機構的,所需行政編制由機關內部調劑解決。完全承擔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可繼續依法履行職責,嚴禁參與或變相參與市場中介服務和經營活動。
對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凡是能夠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的,原則上將其行政職能剝離並劃歸主管部門。
職能萎縮的事業單位可撤銷
職能調整後,重新明確定位、劃定類別,公益服務任務飽滿、本部門沒有其他類似機構的,劃入公益類;工作任務不足、職能萎縮或與其他事業單位職能交叉重複的,將其併入其他事業單位或予以撤銷。
對行政職能難以劃歸主管部門的單位,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後,可將公益服務職能和生產經營活動剝離並相應核減編制後,繼續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職責。
《意見》強調: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必須嚴格堅持“兩個不突破”:不得突破各地政府機構限額,不得突破現有行政編制總額。
對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過渡期內實行總量控制,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只減不增,在編人員退休或調出的要及時核減編制。嚴禁借改革之機,擅自提高機構規格、突擊提拔幹部、增設機構編制和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