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攔路虎?
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攔路虎?——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難點解析
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我國的反家暴法治化建設已進行多年,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傳統的社會觀念、不完備的法律體系、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等問題,仍困擾着反家暴工作實踐。
現狀:逾二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
這是一組沉重的數字--據最高法去年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聯繫統每年受理4到5萬件家暴投訴;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這是一個嚴峻的現實--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儘管毆打、捆綁、殘害等人身傷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問題也在逐漸凸顯。在廣東省婦聯公佈的一組本地區兒童家庭暴力數據中,精神暴力的比重高達72.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廳長楊萬明表示,近年來我國家暴案件呈多發態勢,性質不斷升級,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以湖北省武漢市為例,記者瞭解到,儘管近年該市報告的家暴案件數量並無明顯變化,但構成傷害的案件攀升勢頭明顯,已接近總數的五成。
平均35次家暴後才報警,犯罪事實“發現難”
自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後,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陸續制定了相關條款,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規。然而,家暴受害人的維權意願普遍較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今年7月在全國反家暴聯動機制南寧試點啓動儀式上透露,在我國,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選擇報警。
今年29歲的海南省海口市居民李代芳,四年前與丈夫相識並“閃婚”,然後生了一個兒子。她説,起初兩人感情還不錯,但丈夫後來總是不回家,還常對她惡語相向。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定義,她丈夫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但李代芳既不打算找婦聯投訴,也下不了決心離婚:“畢竟家醜不可外揚,何況我們還有個孩子。”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反家暴法中這樣寫道。然而現實中,“家暴就是家務事”的觀念仍非常流行。武漢市婦聯權益部部長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調解工作中,時常能聽到當事人持有類似論調。一方面,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傳統觀念影響,沒想過藉助法律手段維權;另一方面,鄰居、親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願多管“閒事”。
部分參與反家暴法草案審議的人大代表指出,相當一部分受害人沒有經濟來源或者不具備獨自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於施暴者;而現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還不夠豐富,難以解決受害人的後顧之憂。要提高受害人維權意願,還有待社會觀念的不斷進步,和救助辦法的繼續完善。
舉證有阻礙,規則較零散,訴訟程序“啓動難”
令人遺憾的是,當家暴受害人鼓起勇氣報案後,仍有很多案件未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在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一名法官告訴記者,去年她共經手337起離婚案件,其中303起案件的當事人曾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描述,但這些案件最終都以民事的婚姻糾紛案件辦理。
原因何在?反家暴法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時,可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傷情鑑定等證據,認定家暴事實。現實中,“舉證難”則是家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一大障礙。武漢市公安局古田四路警務站民警孫軍説,許多家暴受害人就醫時不注意保留傷情鑑定,而當警察調查取證的時候,經常有當事人的家屬和受害人一起求情。家暴案件是自訴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堅持,這類案子往往會被從輕處理。多年從事婚姻糾紛事務的多盟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範國良表示,“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的觀念在社會上較為流行,許多家暴的知情人對控告“自家人”的行為感到難以理解,因此需要作證時,不少人含糊其詞,甚至拒絕作證。
婦女權利工作者趙思樂認為,目前有關反家暴的規定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且較為原則,證據規則並不完全適用於家庭暴力案件;在對法律理解不同的情況下,司法人員往往依據經驗判斷,有的家庭暴力犯罪被當做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有的甚至被當做普通糾紛不予立案,從而導致訴訟程序難以啓動。
權責不明確,協調不暢通,法律條文“執行難”
那麼,當家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權益能得到及時維護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一大亮點。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保護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強制措施,我國自2008年開始試點。然而據最高法2014年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試點法院共發出500餘份人身安全裁定,與報告的家暴數量形成鮮明對比。有專家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不夠明確,影響執行效果有關。
記者瞭解到,目前各地的試點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機關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裁定。但在此過程中,法院的權責有多大,公安機關應如何履責,並無明確規定。
反家暴法對此做出了進一步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實施後得到有力提升。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問題體現了反家暴工作的複雜性。丁莉坦言,家庭暴力的處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婦聯等多個部門,但現行法律對各部門的權責規定還不夠細化,相關部門如何聯動也沒有具體的流程規範,這對反家暴的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影響。
反家暴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政奎指出,雖然反家暴法明確了反家暴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有利於反家暴工作的開展,但家暴受害者覆蓋面較廣,在處置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羣體的家暴問題時,婦幼部門仍可能面臨協調問題。 (記者白陽、羅沙、王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