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專家:支付新政利好優質支付機構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拙予君
導語
12月28日,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2015年7月至8月掛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新《辦法》主要有哪些變化?對行業將產生什麼影響?中國電子銀行網第一時間邀請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對《辦法》進行獨家解讀!以下是中國電子銀行網評論員拙予君的文章。
12月28日,央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管理辦法》的正式出台,而3天前,央行發佈加強銀行人民幣賬户管理新規。年底央行兩大新規直指金融機構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户與非金融支付機構虛擬賬户,監管動作與組合拳的出台説明央行要加強對“賬户服務提供方”規範和管理。筆者準備從一個消費者的角度和銀行從業者的角度談談一些觀點。
對支付機構來説,這樣的差別管理帶來的結果是,不同的機構的運營成本、客户體驗、產品功能會形成梯次。這是一種競優的安排,越是基礎設施好、賬户實名制比例高的支付機構將獲得更多的紅利。
新規下餘額賬户分級管理,要效率也要安全
賬户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存在鏈條邏輯,但是其服務的對象都在圍繞個人賬户者的“安全與效率”展開
互聯網支付歸根結底是通過“互聯網技術、互聯網商業業態”以金融賬户(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户)為核心的金融業務。2015年十部委下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了互聯網支付屬於互聯網金融的一種模式,其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
那麼拋開此宏觀論旨不説,單從消費者角度出發,銀行賬户與支付機構虛擬賬户的錯位競爭確實有利於賬户持有者的權益保護。
其一:銀行賬户更安全,也必須更安全。
銀行賬户的優勢在於經營此類賬户的傳統商業銀行監管更國際化、公允化(巴塞爾協議等),門檻更高(須持有金融牌照與更高的註冊資本金),賬户級金融產品在設計上有明確的規範、運轉賬户的核心繫統開放性較低、客户信息相對簡單(銀行不留存自然人交易行為的非結構化數據,例如購買的具體的商品與服務、收貨地址、交易評論、分享溝通等),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個人結賬户具備了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
其二:銀行賬户服務提供者面向自然人必須尊重雙方契約。
作為虛擬賬户的最終資金活水源頭,同樣是以賬户受託者的角度面對自然人的商業銀行,也必須履行契約精神依法辦事,在與自然人未達成支付限額等約束協議下,任何單方提升支付限額都必須以充分的風控水平、商譽、銀行資產作為背書。因此,面向支付機構在快捷支付上一再提升的快捷支付限額,只有以下解決方案: 一是加強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的信息互備與事件處理機制,通過風控降低案件比例與資金損失敞口。 二是在不具備前者條件下,通過制度安排或收益覆蓋風險的方法將風險傳遞至有能力承擔風險的支付機構,那麼支付機構本身的風險處置能力、運營水平、財務安全、信息安全等等就必須達到一定的級別,也就是央行本次支付新規對支付賬户等級安排、支付機構等級定義的核心要義。 三是銀行與消費者必須達成協議一致,取得賬户所有人本身的同意,賬户所有人意願及其知情權是法律前提,也不容因市場效率為由而輕視。 四是即便以上都滿足的情況下,如果出現突發的系統性風險,商業銀行能否做到及時安全隔離,避免風險傳導,也是不同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的自我市場選擇。
其三:從消費者角度出發,支付機構虛擬賬户更適合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其不斷創新的支付形式,不斷提升的支付效率,不斷延伸的支付場景,確實為消費者打開了移動互聯下高頻、小額、快捷的消費場景。
但是,為消費者提個醒,十個指頭各有長短,市場上多達200餘家支付機構,每家支付機構的運營水平不同,通過其虛擬賬户進行交易的前端收單商户管控力度不同,客户服務水平不同,維權成本無從考量,加之你我的安全意識不一,主觀判別能力不同,面對紛繁蕪雜的外圍環境,難免遇到網絡黑客、不法商家,其結果就是消費者賬户餘額遭到盜用、轉移等情況在現實中從未停止。雖然,面向賬户盜用都有對應的解決流程,但消費者畢竟是個體,相對弱勢地位、維權成本等因素註定需要國家監管層出來為持卡人考慮,持續規範行業發展。
不難理解,央行新規的接連出台,充分考慮了行業發展與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充分釐清賬户服務提供者的市場角色與地位,在安全與效率的天平上各有側重,要求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相應的長處,通過具有鏈條邏輯的賬户安排,為消費者在賬户性質、支付限額、賬户開立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劃。
為優質支付機構的釋放政策紅利
支付新規對支付機構的管理更具彈性,新規不僅談原則,還談細節,充分尊重、考慮到了具有高度市場化、具備較強風險管理能力、具有較高行業覆蓋度的高級別支付機構的訴求,為較高評級的支付提供了政策紅利,央行落地的支付新規將監管彈性與市場需求做到了有機結合。
其一:虛擬賬户採取分類監管,在對應核驗等級下給予對應的限額。
本次新規明確了支付機構虛擬賬户也分為Ⅰ、Ⅱ、Ⅲ類,級別從低到高,Ⅰ類賬户具有消費、轉賬功能,但是限額為累計最高1000元,核驗方式也非常簡單,即非面對面,一個外部渠道驗證。Ⅱ類賬户具有消費、轉賬功能,年累計限額為10萬元,不包括向個人同名銀行賬户轉賬,核驗方式為自主或委託方式面對面驗證或者至少三個外部渠道驗證。Ⅲ類賬户具備消費、轉賬、理財功能,年累計20萬元,不包括向個人同名銀行賬户轉賬,核驗方式為自主或委託方式面對面驗證或者至少五個外部渠道驗證。
對於消費者來講,在通過較高級別核驗開立了Ⅱ類賬户、Ⅲ類賬户情形下,完全可以通過髮卡行網銀網關、髮卡行快捷支付將銀行賬户資金充值到自己的虛擬賬户中去,在每年爆棚的電商促銷節日裏,通過餘額支付的形式鎖定心儀的商品。
其二:關於核驗的外部渠道,央行此次也不勝枚舉,細緻的道出種種核驗方向
身份信息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於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税等政府機構;還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移動運營商、鐵路、航空、徵信機構、水、電、燃氣等等,通過渠道間的交叉驗證實現對一個賬户開立者的身份核驗。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開立一個10萬元級別的賬户,任何一個支付機構本身可以從銀行、公安獲得兩類數據庫信息,再外加一個水、電、燃氣、手機號碼任何一種即可完成,這種交叉驗證操作性已經非常接地氣。
其三:央行首次明確了針對支付機構的評定規範,為監管彈性提供操作依據,為較高級別的支付機構的餘額支付、轉賬提供了政策紅利
回溯年中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支付機構的客户規模、交易規模、風險管理狀況等因素,指定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必須聘請獨立、合格的外部審計機構,每隔兩年定期持續審查、評估該支付機構的業務合規性及其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健全性,並將審查結果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目前最新落地版本的支付新規則對支付機構管理從審計轉化為級別評定,管理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
例如:評級最高的支付機構須滿足級別為A且Ⅱ類、Ⅲ類賬户實名比例達95%的支付機構提供了更具市場化的規範,如允許銀行賬户與在實名核驗後範的Ⅱ類賬户、Ⅲ類虛擬賬户進行非同名資金互轉,相當為高級別評定的支付機構打開了Ⅱ類賬户、Ⅲ類賬户下非同名轉賬的途徑(重點:受額度限制的轉賬交易正式被允許),同時未採取增強電子簽名及數字證書的餘額支付額度也明確為日限額可提高至10000元。而另一面,其他級別的支付機構當然不享有此類拓展的賬户權利,餘額支付的限額為5000元。
從個人角度分析,既然是評定級別,則是否達到對應級別將是一個動態的管理,央行從一個靜態規則制定者逐步轉移到加強以評級的辦法進行動態管理,為拉開支付機構的差距,增加彈性管理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體而言,規範更多的是從實際出發,根據支付機構發展不均衡的現象,為那些級別評定結果較高支付機構提供了政策紅利,依據評級機制動態約束(級別應當會依據綜合評定規則動態變化),兼顧了支付機構發展與持卡人權益保障、消費限額的多元平衡。
從消費角度分析,假如本人通過非面對面方式,通過了三個要素的認證,且此支付機構的級別為A級,則本人利用餘額進行付款在當日可以購買10000元以內的商品,這個額度相信可以覆蓋掉絕大多數的消費者需求,如果額度還不夠,那麼我們可以直接調用銀行快捷支付的綁定銀行卡進行支付,或者採用網銀網關大額支付,也不會影響日常的消費達成。同時,央行還特別規定,對於交易撤銷、退貨、購買了理財產品贖回的資金,回提應當回到原銀行卡,以確保交易的可追溯性。
彈性管理下的消費者隱憂
筆者本身也是“支付寶”等支付機構賬户的註冊用户,那麼綜合以上種種分析,從普通消費者加金融從業者角度來看:
其一:筆者本人利用支付寶APP中進行“生活繳費”“手機充值”“口碑外賣”“淘寶電影”等日常支付不受任何影響。
其二:購買“餘額寶”“螞蟻聚寶”中的更多理財類產品,如果支付寶餘額不夠,本人可以調用銀行快捷等方式完成,也不構成影響,本人更關心的是其螞蟻聚寶中的很多基金產品可以一折申購,這個折扣相對而言較其他渠道優惠。
其三:假如本人購買了相應的理財產品,有一個擔心,如果支付寶為高級別的支付機構,本次央行規定理財資金贖回“應當”贖回到原銀行卡,而非必須贖回到原銀行卡,假如沒有贖回到原銀行卡,高級別的餘額賬户中的理財資金如果和消費是打通的,或者是可以轉至非同名銀行卡,如果出現風險事件,支付寶為消費者提供的保障和處理時效是怎麼樣的?個人關心的是事後維權成本和處理時效等因素,畢竟互聯網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每一個個人也必須關注實際問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