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支付:平衡行業秩序與創新
作者:吴海波
文/王劍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
摘要:本文首先從支付機構的演進出發,剖析了支付機構從支付通道發展為虛擬賬户的轉變過程,並解釋了虛擬賬户為監管帶來的風險和困擾。《管理辦法》的出台,將虛擬賬户功能限制於小額支付領域,能夠防範有關風險。同時,通過賬户分類、支付機構分類等方法,也為未來的創新預留了空間。最後,本文還分析了新規實施對互聯網支付行業帶來的影響。
支付機構演進
互聯網支付(或稱網絡支付)最早於1990年代末期由銀行開辦,是當時網上銀行的主要功能之一。早期電子商務是網上下單、線下匯款(銀行或郵政匯款),互聯網支付的出現,極大便利了電子商務的交易環節,使電子商務步入快速發展軌道。
此後,開通互聯網支付功能的銀行越來越多,電子商務網站數量也在增加,操作層面上出現了一個較為麻煩的問題:每家電子商務網站要與每家銀行接洽,開通該銀行的支付網關,以便能在本網站使用該銀行的互聯網支付功能。這種模式的議價成本過於高昂,所以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出現。
早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以首信易支付等公司為代表,主要是起到一個“超級網關”的作用。即,電子商務網站只要與支付機構合作,接入其網關。然後,其網關上再接通多家銀行的支付網關。具體到用户操作上,則是下了訂單後,選擇支付機構,然後便彈出支付機構的頁面,上面有可供選擇的多家銀行列表,選擇某銀行後,進入該銀行的互聯網支付界面,完成支付。
所以,支付機構最初是起到超級網關的作用,作為中介性的支付通道,便利了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機構本身不涉及資金,也無虛擬賬户功能。
2003年,阿里巴巴開辦淘寶網,進軍C2C電子商務行業。C2C的交易雙方是互不相識的個人用户,為解決交易雙方的信用問題,淘寶網推出了帶有虛擬賬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寶,買家支付款項先由支付寶凍結,待賣方收貨無誤後再確認收貨,款項解凍,記入支付寶虛擬賬户中。虛擬賬户中的餘額可提現,也可用於購物消費。
虛擬賬户(支付賬户)的出現,使支付機構不再僅僅是支付通道,而擁有了賬户體系,改變了支付行業的生態格局,並使支付機構觸及了客户資金,從而引起了監管當局的關注。為此,央行於2010年頒佈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開始對非金融支付機構施行監管,並採用牌照制。
監管取向:控制風險
在此後的幾年中,互聯網支付行業不斷發展,技術手段日新月異,不斷有新問題產生。因此,央行結合最新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精神,重新起草了監管文件,於2015年7月31日在其網站公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然後,該文已於近期完成意見徵求與修改,正式頒佈(後文簡稱《管理辦法》)。
該《管理辦法》傳達了明確的監管意見:鼓勵支付機構定位於支付通道,限制賬户功能,賬户功能僅限於小額支付。
正如前文所述,支付寶公司創新了支付業務,在國內開創了虛擬的支付賬户的模式,這確實為用户帶來了較大便利。但這卻改變了我國現行的“央行—銀行”二級賬户體系,在未來有可能帶來其他風險或困擾。
所謂的“央行—銀行”二級賬户體系,是指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户,銀行再在央行開立備付金賬户。居民之間的結算,由銀行賬户體系完成,而因此導致的銀行間的債務債權關係,則由銀行開在央行的賬户體系完成清算。
二級賬户體系是我國支付結算體系的基本結構,其中銀行間清算目前仍由央行控制,這有助於“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防範系統性風險、提高支付效率、樹立公眾對支付體系的信心”。由於清算系統是後台系統,不是前端服務,因此對用户體驗沒有刻意要求,但對系統穩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極高,央行將其視為金融的基礎設施,或稱公共服務,依然未允許市場化開辦(銀行卡清算除外)。
但支付機構虛擬賬户的出現,相當於在銀行賬户之下,又增設了一層,形成了“央行—銀行—支付機構”的三級賬户體系。用户在支付機構開立了虛擬賬户,支付機構再將用户備付金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賬户。虛擬賬户本質上是支付機構的銀行賬户的子賬户。因此,這是三級賬户體系。
這種情況,可能會帶來以下幾點風險或困擾:
(1)虛擬賬户可能較難嚴格落實賬户實名制。我國監管辦法規定,銀行賬户嚴格實施實名制。理論上,監管部門也要求支付機構的虛擬賬户實施實名制,但由於支付機構眾多,參差不齊,監管難度極大,因此其實名制的落實難度遠大於銀行賬户(即使銀行賬户的實名制,目前也未充分落實)。賬户不實名,有可能發生冒充他人進行不法行為等風險。
(2)監管當局難以追蹤虛擬賬户資金和交易情況。在支付機構的不同虛擬賬户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將完全不被銀行所獲知(支付機構“銀行化”),也繞開了銀行間清算系統(支付機構“銀聯化”),甚至不被其他監管當局所獲知,這也給不法行為提供了空間,有可能發生洗錢等風險。此外,其他交易信息也僅被支付機構壟斷,不利於銀行等單位對用户信息的掌握。
(3)貨幣統計量出現誤差。在存在虛擬賬户的情況下,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至銀行,形成了一筆存款貨幣。而虛擬賬户中又有一筆相同金額的餘額,可用於支付結算。若支付機構未將全部客户資金嚴格納入銀行託管,而拿其中一部分用於他途,則會產生擴大實際貨幣流通量的情況。
(4)支付機構經營失敗的風險。用户將資金“存”於支付機構的虛擬賬户中,並不是存款,而是用户對支付機構的預付款,是商業信用,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如果支付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其他挪用資金的不法行為,則會導致用户損失。但實際中,很多用户可能並沒意識到這類風險。
基於上述種種風險,監管當局有必要對虛擬賬户加以適當管制,以控制可能的風險。而鼓勵支付機構更多采用支付通道(包括銀行網關、快捷支付等)的形式,以基於銀行賬户的方式實現支付,並致力於為用户提供便利的互聯網支付服務。
監管取向:適度靈活
但是,考慮到虛擬賬户確實較為便利,尤其在小額、零散、快捷的支付場景中,具有較為獨特的優勢。因此,監管當局也放開一定的口子,允許在一定限額的情況下,風險敞口可控的情況下,適度放開虛擬賬户功能。並根據差異化監管的原則,允許部分合規性水平較高的支付機構進一步提高業務靈活性。
基於此原則,最新的《管理辦法》將支付賬户按照身份核對方式的不同,劃分為三類,分別為Ⅰ類、Ⅱ類、Ⅲ類,對應不同的功能。具體為:
上述所謂的“外部渠道驗證身份”,包括所有運營着個人身份信息的數據系統,比如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税等政府部門,或者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徵信機構、移動運營商、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等單位。可以説,驗證渠道是非常多樣的,實現多個交叉驗證,使支付賬户升級為Ⅲ類賬户並不困難。並且,驗證工作由支付機構的系統與數據庫單位對接完成,用户只需提交信息即可,並不繁瑣。
《管理辦法》還對支付機構實施了分類管理,對評定為較高類別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乖孩子”),在客户身份驗證方式、支付賬户轉賬功能、支付賬户單日交易限額、銀行卡快捷支付驗證方式、個人賣家管理等方面,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性。而對於表現不佳的支付機構,則加強監管,提升信息披露要求。
《管理辦法》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監管分類更為細化,分類措施更為靈活,尤其對錶現優異的支付機構,給予較大的“監管優惠”。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這是在兼顧風險管控有前提下,給予的靈活性,也是給予“乖孩子”的一種信任,為創新活動留出一定的空間。
行業格局展望
結合目前《管理辦法》來看,互聯網支付行業未來可能發生兩點重大變化,值得監管當局注意:
一、行業龍頭地位進一步加強
《管理辦法》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對“乖孩子”給予獎勵和信任(“監管優惠”),允許其提高靈活性,創新空間較大。而對於其他表現不佳的機構,則加強監管。該監管方式毫無疑問會導致行業格局更加集聚化,行業龍頭地位進一步加強。
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市場格局已初步形成寡頭壟斷局面。根據艾瑞諮詢(iResearch)數據,2014年互聯網支付行業中,龍頭企業支付寶的市佔率接近50%,排名第二位的財付通佔20%左右,而後第三名是銀聯商務的11%,之後的企業則市佔率均很低,寡頭壟斷的局面初步形成。在實施分類監管後,龍頭企業由於長期以來接受較為密切的媒體關注和較為嚴格的監管,一般來説合規性較強,將來也極有可能成為“乖孩子”,從而獲得監管靈活性和創新余地,未來的業務空間將會更大,寡頭壟斷的局面有可能進一步加強。而排名靠後的支付機構,則發展更加艱難,甚至退出市場。從某種程度上説,如果市場參與者數量下降,則有助於減輕監管難度。
二、非龍頭企業將集中於支付的上下游發展創新
排名靠後的支付機構,尤其是一些未能獲取“監管優惠”、監管從嚴的公司,發展支付業務將更加艱難。它們將致力於通過支付上下游的創新手段,來獲取新的業務增長和利潤空間。典型的做法包括:
(1)進入支付環節上游,拓展場景入口。支付行業目前呈現一種產業鏈拉長的趨勢,即支付環節與場景入口環節分離,形成兩個環節。比如,支付寶公司提供了支付服務,但其上游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電子商務平台(淘寶、天貓等),為其支付提供應用場景,場景中產生交易行為,才對支付服務產生需求。很多小型支付機構不具備阿里巴巴這樣的龐大的電子商務平台,場景受限,於是會向上遊延伸,與其他擁有場景的廠商(比如生活應用服務商,也就是通稱的O2O應用)合作,或者設法謀取其他場景,抓取交易的行為,從而為自身的支付業務創造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綜合性、跨行業的互聯網應用公司,橫跨生活應用、支付乃至理財金融等功能,有可能會增加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難度。
(2)整合行業上下游數據,提供行業解決方案。在導入場景之後,為客户提供支付服務,促成交易行為,並從中積累有用的數據。按照目前互聯網金融的通行做法,積累數據是重要的環節,如果積累出足夠充分的大數據,可對其二次開發,挖掘其潛在價值,用於精準營銷,向用户進一步提供其他產品與服務,其中也包括信貸、理財等金融服務。如果對所在行業的數據有了充分積累,還能夠為全行業上下游提供全套解決方案。這可能會涉及其他金融業務、徵信業務等領域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