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明日開庭 浙江高院審理該案
作者: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陳滿(左一)和家人的最後一張合影。(圖片來自華西都市報)
*浙江在線杭州12月28日訊(浙江在線首席記者/施宇翔 編輯/汪江軍)*記者從浙江省高院獲悉,備受國內媒體關注的四川綿竹人陳滿故意殺人、放火一案再審案將在明日下午14點舉行,地點設在海南省海口市瓊海區人民法院大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一起發生在海南的案件,為何最終由浙江高院的法官進行開庭審理?記者為此也諮詢了法律界的人士對此進行解答。
被判殺人、放火陳滿服刑23年後迎案件再審
最高院指定浙江高院審理此案
1988年春節剛過,陳滿和8名四川老鄉,懷揣夢想來到離家千里的海南島。但4年之後,陳滿的命運出現了一個大大的轉折。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一起命案,四川人鍾某身亡,遺體嚴重燒損。1994年11月,海口中院一審判決認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從寧屯大廈去往上坡下村109號,將鍾某殺害,並焚屍滅跡,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死緩。
根據相關媒體報道,曾代理陳滿案的律師曹錚説,陳滿本想上訴,因不懂法律,錯過了提起時限。即便如此,案件還是進入了二審程序。判決作出後,最先提出異議的不是陳滿,而是檢察院。一審宣判4天后,海口檢察院認為判決過輕,提起抗訴。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服刑23年來,陳家人一直堅持申訴。
案件在今年迎來轉機。今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最高院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一案進行審理。
據悉,最高法審查後認為,海南高院(1994)瓊刑終字第81號刑事裁定認定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指令浙江高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執行。
記者今日從浙江高院瞭解到,這起再審案件將於明日下午兩點在海南省海口市瓊海區人民法院大法庭進行開庭審理。
海南的案件為何再審由浙江高院進行審理?
律師:為排除干擾保證司法公正
這起案件發生地在海南省,一審、二審法院均為海南當地的法院,為何再審法院由浙江高院擔任?
據瞭解,近年來,為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最高法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採取異地審理的做法。
比如,去年轟動全國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最高法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而該案原先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
浙江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宗新認為,最高院指定浙江高院進行案件再審,是體現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由於原審案件在海南,現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為了保證司法不受干擾,所以要選一家外省的法院進行客觀、公正地審理,保證獨立性。”
較為典型的異地指定管轄案件是高官的職務犯罪案件。比如薄熙來案,2013年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內的指定管轄案件中,關注度較高的是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貪腐案。許邁永案發地在杭州,不過該案於2011年3月16日至18日在浙江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近年來人民法院為保證公正審判推出的一項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