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將明年3月1日實施 精神侵害和同居暴力視為家暴
特派記者張渝核心提示丨人身保護令不僅保護申請人,還保護其近家屬;精神侵害也屬家暴,同居暴力適用反家暴法……昨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成為少數僅經二審就“極速通過”的完整法律,也是我國首部反家暴的專門法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範圍丨精神侵害也屬家暴,同居暴力也視同家暴
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也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家庭暴力不僅只侷限於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也就是説,同居關係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也被視同家暴。
亮點1
人身保護令範圍擴展到申請人的近親屬
反家暴法最終規定: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此外,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機關。
此條最終修改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亮點2
反家暴工作應保護當事人隱私
最終通過表決的反家暴法相比21日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反家暴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有了不小的改動。
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到加害人的威脅,有時很難表達自己的意願。
對此,反家暴法最終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亮點3
醫療機構做好家暴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醫療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診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不是醫療機構的職責;“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的規定,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也過於寬泛,建議刪除上述規定。
反家暴法最終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亮點4
個人和單位可勸阻“正在發生”的家暴
按二審稿的規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自主投訴、反映、求助、報案、起訴。但許多審議意見指出,除了“自救”,“他救”也是制止家暴的一個重要途徑。
為此,最終通過的法律中增加了一款:“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但是,這一行為並未規定具體內容和相應法律責任。
遇到家暴怎麼辦?請看指南
反家暴就是要對“家醜不可外揚”説不!如果你已經確定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請勇敢地拿起反家暴法這個武器,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你首先要知道,這些部門能夠保護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反家庭暴力工作。
你可以向施暴者所在單位反映。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你也可以求助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組織。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家暴或疑似家暴的,有向公安機關強制報告的義務。
選擇報案,則是更直接的方式。反家暴法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後需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如果你遭受施暴者的持續虐待、騷擾等,你可以去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將禁止他出現在你面前,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會協助執行。他若違抗,他將面臨1000元的罰款、15日的拘留。當然,法律也給了他複議的權利。
如果你打算離開那個家,不要害怕無處容身。反家暴法規定,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暴受害者提供臨時生活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