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單位有權罰款嗎
問:我是一家温泉休閒中心的服務員,去年11月入職,每月工資2200元,單位與我簽訂了兩年期限勞動合同。從入職起,單位給我安排的工作時間是從中午12點到晚上9點,中間有一個小時的吃飯時間,每週輪流休息一天。今年入冬後,每天來泡温泉的人很多,而且多數人都是晚上下班後來的,所以晚上9點下班時客人很多。主管以當班服務員忙不過來為由,經常讓我加班。開始我沒有怨言,但後來加班成了常態。我老公是出租車司機,家裏又有上小學的兒子需要照顧,我就向主管説自己無法加班,可對方説不加班就罰款,每次罰50元。請問,單位強行讓員工加班,不加班就罰款,這種做法合理嗎?
法律專家回覆:用人單位無權強制要求勞動者加班,更無權因不接受加班而對職工進行金錢的處罰。《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進行了限制,即應當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確定。罰款屬於一種行政權力,而企業無行政權力,罰款是違法的。勞動法律中僅規定了在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