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患肝癌離世父母告學校 法院判學校賠10萬
作者:张翔宇
患有“小三陽”的學生阿華(化名)長期在聯翔學校寄宿就讀,後因肝癌晚期去世,其父母將學校告上法庭,認為學校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未定期給阿華進行體檢,才導致了阿華因病去世。後該案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學校承擔30%的責任,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
寄宿學生因肝癌去世
徐某、蘇某為阿華的父母。1995年出生的阿華自出生時即患有“小三陽”。2005年8月31日,徐某與聯翔學校簽訂《新生入學協議書》,約定聯翔學校錄取阿華在其學校小學三年級就讀;入學時,徐某繳清第一學年費用32600元,從第二年開始按每學年3000元學費、每月350元生活費的標準交費;就讀期間,聯翔學校有義務保障阿華的人身安全。2011年7月,阿華至福建省福清市城頭衞生院開展血清化驗,未顯異常。2012年8月17日,阿華突感肝部不適,至福清市醫院和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做檢查,診斷結果為肝癌。2012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間,阿華先後兩次至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院治療。2012年12月6日,阿華病故。其後,徐某、蘇某要求聯翔學校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聯翔學校賠償醫療費、學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合計529351.3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聯翔學校2012年11月5日出具證明,稱“2005年8月31日,本校學生阿華作為新生入學時,其患有‘小三陽’病,在校一段時間學習、生活期間,身體始終健康正常,未發現異常情況”。
特定疾病學生未進行體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聯翔學校於2012年11月5日出具的證明證實其自阿華入學時就知曉其患有“小三陽”,為特定疾病學生,聯翔學校屬於寄宿制學校,對患有特定疾病的阿華應當每年開展一次肝功能檢查,但其在阿華入學期間從未進行過任何體檢,甚至連健康檔案也未建立,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未能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
法院認為,阿華因患肝癌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為所患的疾病,但定期檢查、早日發現,能夠大大提高救治的概率或延長壽命,聯翔學校在阿華就讀期間未能定期開展肝功能項目體檢的過錯,對阿華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過錯。此外,徐某、蘇某作為阿華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更加謹慎的監護義務,定期對其進行專項體檢,徐某、蘇某僅在2011年7月帶阿華至福清市城頭衞生院開展血清化驗,對於未能及時發現阿華患肝癌,存在一定的監護過錯。綜合阿華死亡的原因及過錯的比例,原審法院酌情認定聯翔學校應對阿華的死亡承擔30%的過錯責任。
經法院酌定,聯翔學校應賠償徐某和蘇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2843.94元。
雙方均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宣判後,徐某、蘇某不服原審判決,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訴,徐某和蘇某認為原審判決聯翔學校承擔30%過錯責任太輕,聯翔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如果聯翔學校盡到定期檢查義務,最不濟也可延長阿華的生命,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聯翔學校承擔阿華死亡60%的責任,同時退還阿華全部學費82250元。
聯翔學校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阿華所患疾病完全是其自身肌體原因造成的,非學校過錯所致。且《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沒有強制規定學校對患“小三陽”學生開展每年一次肝功能檢查。同時,阿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肝癌晚期,該疾病早期無明顯臨牀症狀和體徵,因而不易被發現。所以,即使聯翔學校安排體檢,也不一定能發現該疾病,更談不上治療。
中山中院認為:原審法院綜合阿華的死亡原因及過錯比例,認定聯翔學校應對阿華死亡承擔30%的過錯責任並無不妥,徐某和蘇某主張聯翔學校承擔60%的過錯責任,法院不予採納。至於徐某、蘇某上訴主張聯翔學校退還阿華學費88250元,不屬於本案審查範圍,徐某和蘇某應另循途徑解決。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記者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