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晚婚假”還有嗎?
原標題:我們的“晚婚假”還有嗎?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楊靜 楊焱彬)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正式閉幕。會議修改了計生法、表決通過反家暴法、反恐怖主義法……而計生法修改草案從最初公佈到最終敲定,引發網絡輿論的持續發酵。不少網民關心的婚假是否取消,如何休婚假的問題成為微博熱門話題。
今年27歲的小明,是北京市的一名公務員,與女朋友戀愛長跑了六年。雙方家長在國慶期間來到北京,就把這門“親事”確定下來,想在“七年之癢”前結婚。可是因為工作原因,一直沒時間去領證。12月初,他們商量2016年1月1日去民政局領證,然後準備去歐洲度蜜月。根據北京市2014年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可最近看到朋友圈流傳着計生法要取消晚婚假,後來又有專家説是否取消現在依然未知,眼看着就要到元旦了,歐洲行的行程都安排好了。對於到底還有沒有晚婚假,有幾天結婚假,他們一頭霧水,不知道應該怎麼安排行程。
人口計生法於2002年正式實施,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本次的修正案草案最初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但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務委員提出該條規定不清楚,容易理解為只有生育兩個子女的才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最終版本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最終版的草案中,晚婚假被刪除。同時由於晚婚晚育是“獨生子女”時代的產物,因而晚育假的提法也被取消,改為生育假。
“在各地出台新的計生法細則前,原則上可以執行現有規定。”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盧明生認為,婚姻法與計生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規範,二者調整的範圍不一:婚姻法調整的是婚姻,計生法調整的是生育,兩者並不衝突。當然,假期由各地確定,長短也不一致。
據瞭解,目前,全國各地的婚假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婚假,二是晚婚假。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全國的婚假統一都是3天,但是晚婚假並不相同。以北京為例,晚婚假為7天,而新疆的晚婚假為20天。因此,即便享有晚婚假,不同地區的休假時長並不一致,從10天到一個月不等。
“在元旦前結婚的,可以遵循現有的法規;在元旦後結婚的,應以新的計生法為依據。”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傑説,討論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應結合修正的計生法出台的背景、各地的實際情況來理解。
“雖然取消了晚婚假,但並不意味假期的減少,各地也會出台相應計生細則。”孫文傑表示,新的計生法通過後,各地立法機關會討論具體的延長或取消需要一個過程。但在各地尚未出台新的計生細則前,各地計生委應該遵循鼓勵“全面二孩”的方針背景,然後根據各地人口增長實際情況來調整現行規定。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