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年前因強姦殺人入獄 案件發回14年沒重審
20年前,31歲的強闖德,是洋縣工藝品廠的經營副廠長。當年廠裏發生一起女工姦殺案,他成了重點嫌疑人。
經歷了被刑拘、5次被法院退回偵查、被漢中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後,上訴後省高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裁定發回重審。
被關押了7年後,強闖德稀裏糊塗被放了出來。到今年——省高院裁定下發14年後,他似乎像被遺忘了一樣,沒有人説他有罪或是無罪,有的只是他仍揹負着“嫌疑人”的身份。
12月23日上午,凜冽的寒風中,51歲的強闖德又一次站在漢中市中院的門口。他來這裏只為弄明白一件事——“快20年了,我到底有罪無罪?”
莫名其妙被抓,關押7年後稀裏糊塗被放。作為一起故意殺人、強姦案的嫌疑人,洋縣人強闖德13年來一直揹着“嫌疑犯”的身份。
單位女工遇害 副廠長成嫌疑人
時間要回到1995年,31歲的強闖德是洋縣工藝品廠的經營副廠長,處於事業上升期。但此時,他的家庭卻遭遇着危機。由於性格不合,當年和妻子一直在鬧離婚。而這時,廠裏的女工王小琪(化名)和他是情人關係,王小琪當時也有家庭。
由於廠裏女工多來自農村,每到農忙季節,廠裏便會放假。強闖德説,1995年5月28日,剛剛放農忙假第一天,在宿舍的女工都走得差不多了。強闖德那時住的單身宿舍。女工宿舍就在強闖德宿舍對面,中間是廠區道路。作為副廠長,那天正好他值班。“最多就是到車間轉轉。”當晚,王小琪就住在他的宿舍。“下午六七點,她給我在宿舍做了飯。吃完飯後,我們就看電視、睡覺。”強闖德説,第二天,編串車間女工張某的家人找到單位,説張某不見了。
兩天後,18歲的張某的屍體在一牆之隔的洋縣衞校豬圈內被發現。接到報案後,洋縣公安局展開調查,並對廠內所有工人抽取了血樣。
案發兩週後,強闖德離開洋縣到外地出差。“我出差剛回到廠裏,一打開宿舍門就來了八九個民警,把我叫到了隔壁房間。”強闖德説,民警問他都去了哪裏,見了哪些人,“我去了銀川、銅川,這都有車票和住宿票。”
強闖德説,當天民警走後,他再次回到宿舍,發現宿舍的牀單似乎有被動過的痕跡。“牀單上有3個黃豆大的小洞。”強闖德説,後來他才知道,警方在他的牀單上提取到了血跡。
根據1996年3月25日漢中市檢察院起訴書顯示,1995年11月6日,強闖德因涉嫌強姦被洋縣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強闖德涉嫌強姦、殺人一案,經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於1995年1月25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案件被法院5次退回補充偵查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5月28日晚,強闖德窺視到本廠編串車間女工張某一人在加班,遂產生對其姦污之邪念。強闖德便溜去該車間,將張某強行拖拉至其宿舍內,“你不把衣服脱了,我晚上把你卡死在這裏。”張還是不從,強闖德將張按倒在牀沿上,一手卡其脖頸,一手將張的褲子脱掉。在強姦過程中,因張極力反抗,強闖德用雙手卡其頸部。強姦後,強見張已停止呼吸時,又用力卡捏其頸部,致張當場死亡。後將屍體藏匿洋縣衞校豬圈內。經法醫鑑定:死者張某系扼頸窒息死亡。
“我對審訊我的警察説,‘你們找錯人了,我可以肯定地給你們説,這案子不是我做的。’”強闖德説,他的申辯並沒有説動審訊民警,只得到了“不是你,那你説是誰”的回覆。
從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事隔6年之後,漢中市中院才對強闖德涉嫌強姦、殺人一案進行了一審。
漢中市中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經過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1、被害人當晚加班,強闖德當晚值班,並且一人住在宿舍辦公室,有作案時間及條件;2、強闖德曾供述,在搬運屍體過程中,曾將屍體在院牆角上碰撞了一下。公安機關在死者左側大腿根部外側發現有表皮剝脱傷;3、現場勘查筆錄證實,屍體擺放位置及細節與強闖德供述一致;4、血檢報告證實,公安機關從強闖德牀上提取的血跡,經鑑定與被害人血型一致,同屬AB型;5、公安機關從強闖德牀上提取一根黑色毛髮,經鑑定,分析為女性頭髮,血型與被害人一致。公安機關將被害人頭髮與強闖德牀上提取的毛髮做微量元素分析,所分析的5個指標,3個指標完全吻合。
“這些證據都有問題,有些根本站不住腳。”強闖德説,“就像最關鍵的毛髮分析,3個指標吻合就能定罪嗎?當年漢中市中院也知道這案子證據不足,就讓洋縣公安局退回補充偵查了好多次。”
針對強闖德的説法,華商報記者向漢中市檢察院進行了核實,公訴處一位負責人説,當年強闖德的案件,確實曾被漢中市中院先後5次退回補充偵查。
對此,陝西際儐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明説,“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非是檢察院主動提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將案件退回檢察院以補充偵查。換句話講,檢察院不要求補充偵查的,法院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獨立依法審結案件。”
漢中市檢察院公訴處相關負責人也承認:“當年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確實不合適。”
漢中市中院判決書顯示,強闖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自稱遭刑訊逼供長達12天12夜
時隔20年後,12月24日上午,強闖德再一次回到了洋縣工藝品廠。
“這麼多年,我基本都沒有再來過。這次要不是帶着你們來,我這一輩子也不想再回到這裏。”強闖德説。當年的工藝品廠,現在已掛上了農業機械公司的牌子。
強闖德説,2001年,他在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就堅稱其有罪供述系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誘供所致,但沒有引起重視。他回憶,當年他被警方帶到公安局後,就開始被審訊,而審訊過程長達12天12夜。在這期間,強闖德完成了從最先無可奉告,到最後“全盤招供”的轉變。
“我是有證人的,當天晚上,我和王小琪在一塊的。”強闖德説,警方開始審訊時,考慮到王小琪有家室,對她影響不好便沒有説出她,但眼看熬不過去了,便説當天晚上是和王小琪同居,並沒有作案時間。強闖德説,偵查人員將王小琪也帶到了看守所,被審訊了4天4夜。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強闖德説法是真的,那麼當年的辦案人員行為明顯已經違法。
對此,華商報記者向洋縣公安局求證時,對方稱:相關各方協調會已經召開,正在做工作,不方便接受採訪。隨後華商報記者在向漢中市檢察院核實時,公訴處相關負責人説,“當年辦案手段都是當時的歷史環境造成的,我不對當年辦案作出任何評價。”
案發後妻子離婚 再未見過女兒
漢中市中院一審判決後,強闖德便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2001年9月24日,省高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漢中市中院(2001)漢中刑初字第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漢中市中院重審。
強闖德説,他在看守所時,就開始自學法律,一定要討回一個説法。案發7年之後的2002年3月12日,他被“取保候審予以釋放”;2003年4月14日,又經洋縣公安局依字(2003)33號《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強闖德:現因取保候審期滿,我局決定解除對你的取保候審”。
從31歲到38歲,強闖德7年的時光都在關押中度過,直到解除取保候審。自從強闖德走出看守所,他就一直在等待着漢中市中院的重審。然而,等了一年又一年,他都沒有等來任何消息。
“人是出來了,但身份還沒有變,我還是那起強姦殺人案的重點嫌疑人。”強闖德説,因為有這個“身份”,他現在幹什麼都不方便,就在前幾年他想和朋友在洋縣開農家樂,而當他去洋縣公安局登記備案時,工作人員説他是犯罪嫌疑人,無法辦理。
解除關押後,強闖德為了養家餬口四處打工,而對於案子,他並沒有放棄,只要一有空,就會往省上、北京各部門發上一份10元的掛號信。強闖德説,當年他還在看守所時,妻子就提出了離婚,帶着女兒離開。這麼多年來,他再也沒有見過女兒。
漢中市檢察院:強闖德仍是案件重點嫌疑人
省高院的重審裁定也已過去14年,但強闖德並沒有得到一份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或者檢察機關的任何法律文書。
漢中市檢察院公訴處相關負責人説,案子到現在,確實還未重審,但他們已將案件退回到洋縣公安局,讓他們繼續補充新證據。
強闖德説,現在他又成了家,也有了8歲的兒子。但“強姦殺人犯”的身份卻讓他和家人抬不起頭來。“沒有個説法,在別人眼裏,我就是殺人犯。”
漢中市檢察院公訴處相關負責人説,強闖德仍是這起案件的重點嫌疑人,只是目前證據不足,一旦有新的證據能證實,還會進行宣判。但目前不能判,“還是證據出了問題。”但具體什麼問題,她卻不願明説。
據漢中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的説法,今年8月,省委政法委主要領導來到漢中,聯合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召開了聯席會議,並聽取了各部門對案件的介紹。
但目前的結果是,各部門回去後,向各自領導彙報,重新梳理案件。對於是否重審或者撤銷公訴,還沒有明確説法。
“當年沒有死,我覺得現在每過一天都是賺下的,只是不知道啥時能有個説法。”強闖德説,“我需要司法部門給我一個明確清楚的説法,算是對我這麼多年不斷奔走的答覆。但更需要給受害人和家屬一個交代,讓真正的兇手不要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