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元旦起鄭州市區內禁放煙花爆竹 最高罰款500元
製圖/鄭萌
河南商報記者 宋曉珊
2016年元旦起,鄭州市區內禁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將被最高處以500元罰款。此外,生產、郵寄、攜帶、運輸煙花爆竹也將遭到處罰。
【規定】
市內五區、四個開發區
禁放煙花爆竹
2015年12月28日,鄭州市發佈消息:《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下稱《規定》)已經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説,明年起,鄭州市區內禁放煙花爆竹。
此次禁放範圍為鄭州市區,包括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
至於縣(市)、上街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種類,則由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
有沒有特殊情況呢?比如碰上開業、結婚這種喜事,是否還能燃放煙花進行慶祝?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除了禁止燃放,鄭州市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
最高罰款500元
此外,《規定》還就違反相關情況如何處罰,進行了具體規定。
比如説,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鄭州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寄煙花爆竹,攜帶煙花爆竹或是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將被沒收所帶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鄭州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鄭州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