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第三方支付正式指導意見明年7月1日實施(1)
作者:吴海波
中國電子銀行網訊 12月28日,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除對網絡支付業務實行分類監管外,對於安全等級不高的餘額賬户作出單日累計金額不能超過5000元或者是1000元的限額要求,而安全等級較高的賬户的年累計限額分別不超過10萬和2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户向客户同名銀行賬户轉賬),而支付賬户實名制成為提高支付限額的殺手鐧。
《辦法》對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服務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鼓勵支付機構對支付賬户實施實名制管理,以防止市場風險,同時對部分創新性支付應用留有創新空間,鼓勵創新發展。相對於2015年7月至8月掛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版本,該《辦法》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户分類方式,從兩類擴充為三類;二是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監管,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情況、支付賬户實名制落實情況制定了差別化監管辦法。
審慎監管,保護用户資金安全
《辦法》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總體要求,對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進行了規範,旨在促進其健康發展。《辦法》依據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充分考慮支付服務市場創新和發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的內涵和邊界,明確了監管標準和規則,從業務和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客户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對互聯網金融跨市場風險建立了必要的隔離機制,統籌把握現階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上海農商銀行業務總監兼網絡金融部總經理尚陽認為,此次央行對非銀行支付結構業務管理新規出台,在當前互聯網金融的支付領域中,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效隔離金融業務的跨市場風險和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等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比如要求:生物識別造成的客户資金損失將由支付機構先行賠付;驗證要素不足兩類,1000元以下由支付機構無條件賠付。
江蘇銀行網絡金融部網絡支付專家黃佳向中國電子銀行網表示,《辦法》從多維度對支付機構的風險管理提出監管要求,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要求尊重用户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強化支付機構的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責任,最大限度保護大眾的網絡支付及資金安全。
中國電子銀行網評論員老網關説,“互聯網金融也好,金融互聯網也罷,賴以存續的根本要素是賬户,解決銀行賬户和支付賬户體系,解決客户開户真實性問題,解決交易過程中的資金安全問題,解決各市場主體的市場化協作競爭生態問題,是市場健康發展、各方從中受益的決定性因素。”
支付賬户分三類支付限額各不同
《辦法》建立了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分類監管機制。根據支付機構的分類評級情況和支付賬户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採用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引導和推動支付機構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實質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和服務創新,將在有效提升監管措施彈性和靈活性的同時,進一步激發支付機構活躍支付服務市場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