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原則上不超3天
原標題: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原則上不超3天
本報訊(記者 孫宏陽)昨天記者獲悉,公安部已出台《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
“意見”規定,對於羣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不得推諉。羣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網上登記,當場接受相關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於報案時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先出警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後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
“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拖延推諉。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意見”提出,要充分利用公安機關互聯網平台和移動終端,依法及時向案件當事人公開案件相關信息。
為確保受案立案各項改革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意見”專門對強化受案立案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對於報案不接、接報案後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後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