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海南公公發現孫女非親生 將兒媳趕出家門
作者:刘拓拓
央廣網海口12月30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阿強和阿紅(化名)結婚21年,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經協商由阿紅與他人婚外生育一女小花(化名),雙方撫養至今已10歲。公公知道孫女非親生後,將阿紅趕出家門,阿紅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許阿紅與阿強離婚,小花由阿強撫養至成年。
阿強與阿紅經人介紹結婚,婚後,因雙方未生育孩子,經阿強同意,阿紅與他人生育一女小花,落户在阿強和阿紅的家庭户籍上,由雙方一直撫養。後來,公公得知孫女並非阿強親生,就經常罵阿紅,並將其趕出家門,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此後兩人分居。
一審法院認為,阿強與阿紅婚後未生育孩子,導致雙方無法和睦相處並分居,阿紅堅決要求與阿強離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准予阿強和阿紅離婚。小花系經阿強許可,阿紅與他人所生,雙方均同意女孩小花由阿強撫養至成年,依法應予准許。
阿強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不準予雙方離婚。阿紅辯稱,阿強沒有生育能力,又不工作賺錢養家,家庭生活均由其一人承擔,即使其生病,阿強也不關心照顧,婚後生活從未感到過幸福,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一、二審法院調解中,阿紅均以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堅決要求離婚。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阿強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考量。阿強和阿紅婚前經人介紹相識,婚姻基礎一般。婚後共同生活中,雙方未生育子女,經協商由阿紅與他人婚外生育子女,雙方未建立起符合法律和道德規範的應有夫妻關係。後因生育子女問題及家庭瑣事等原因引發夫妻矛盾並激化,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雙方因此分居,無法共同生活,致使婚姻走向終結。夫妻雙方在生育子女問題上,應遵從法律和道德規範,以避免更多類似的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