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為拿動遷補償狀告耄耋老母 法院還老人公道
作者:王丹蕾
年逾九旬的劉老太因承租的公房遇動遷獲得一套安置房和一筆補償金,不久,劉老太竟被女兒一家四人告上法庭,女兒一家認為安置房與補償金應歸他們所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女兒一家不符合公房同住人的條件,終審判決所有動遷利益均歸劉老太所有,維護了耄耋老人的合法權益。
九旬老母獨自拿補償惹怒女兒
劉老太名下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2014年9月,劉老太委託兒子簽訂了公房的動遷協議,根據該協議獲得了一處安置房和一筆160萬餘元的補償金。然而,此舉遭到劉老太女兒焦女士一家人的反對,焦女士聯同自己的兒孫將劉老太告上法庭,要求安置房歸焦女士一家所有,劉老太支付補償金160萬餘元。
焦女士提出,劉老太雖為公房的承租人,但劉老太的户口早先已經遷到另一處房屋內,而且該處房屋已動遷,也就是説劉老太已經享受過一次動遷利益,應不屬於本案公房的安置人口。而焦女士一家四口的户籍均在公房內,因此公房的動遷利益應歸焦女士一家所有。
劉老太不同意女兒的説法,表示當初女兒承諾為其養老送終,才將女兒一家的户口遷入公房,但女兒並沒有兑現承諾。同時,女兒一家也沒有實際居住在公房內,而且在別處還有兩套福利分房,因此女兒一家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不應享受公房的動遷利益。
對於母女二人的爭執,拆遷公司則表示動遷是根據房屋的面積確定動遷利益,並不考慮人口因素,故本次動遷並未核實公房的被安置人口。
“數人頭”是否擁有拆遷利益
一審法院查明,公房的承租人為劉老太。2000年,焦女士户籍遷入後並未一直在公房內居住,也沒有盡到照顧職責。一審法院認為,劉老太同意女兒一家四人將户籍遷入公房,並在內居住,是基於該房屋的公有性質,因此四人也應當獲得基於該房屋而產生的一定的財產利益;同時考慮到四人在公房內居住過一段時間,故在不能確定四人享有該房屋同住人資格的情況下,劉老太作為承租人也應在動遷利益中給予四人適當的補償,故法院判決劉老太支付四人動遷利益各18萬元。一審判決後,焦女士一家與劉老太均不服,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二審判決:
女兒一家非同住人不享有動遷利益
上海一中院二審查明,焦女士與其丈夫已於1997年8月買下了他處公房的產權,房屋建築面積約為59平方米。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本案中,焦女士一家的户口雖於1999年9月至2001年11月期間陸續遷入公房,但當時遷入户口是以焦女士照顧劉老太生活起居為前提條件的,而焦女士在遷入户口後並未履行承諾,致使劉老太之後因無人照顧而入住養老院,有違誠信原則。此外,焦女士一家四人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公房內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四人也並非公房的原始受配人,對房屋的來源無貢獻,且他處有房,並不屬於居住困難的情況,由此法院認定,焦女士一家並非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無權主張公房的動遷補償利益。
劉老太作為承租人長期居住使用公房,其與動遷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協議》已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動遷部門明確表示,本次動遷只按房屋面積確定動遷利益,並不考慮人口因素,故劉老太有權享有公房的全部動遷利益。
一中院終審改判駁回焦女士一家訴訟請求,公房全部動遷利益歸劉老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