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利津致13死爆炸案宣判:涉事公司董事長獲刑6年
29日上午,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鄧學振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培祥在利津縣註冊成立了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李培祥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廠內新建項目年產兩萬噸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2015年8月19日,該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被告人鄧學振擔任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
同年8月下旬,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拒不執行政府關於未取得試生產批覆之前不得試生產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備試生產條件下,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經被告人李培祥批准,擅自進行混二硝基苯裝置投料試車。8月28日、29日,該公司先後兩次投料試車,均因硝化機控温系統不好、冷卻水控制不穩定以及物料管道閥門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動,運行不穩定停產。
8月31日16時38分,該公司進行第三次投料,裝置仍運行不穩定,22時24分再次停產。為防止硝化再分離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車間操作人員將硝化再分離器下部物料放淨管道上的法蘭拆開,打開放淨管道閥門,物料自拆開的法蘭口處排向一樓水泥地面,在衝擊力作用下起火燃燒,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機、預洗機等設備,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當天23時19分引發重大爆炸事故,導致公司職工及其他單位施工人員13人死亡、1人重傷、17人輕傷、多人輕微傷,並造成經濟損失4326萬元。
利津縣法院認為,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要求,未依法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在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違規進行試生產,導致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特別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李培祥作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被告人鄧學振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屬於對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關於二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培祥在事故現場附近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不屬於自動投案,依法不構成自首,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鄧學振事故發生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宜,後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自首。關於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積極組織搶救工作,已賠償被害人鉅額經濟損失,且當庭認罪、悔罪,具有多項酌定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對被告人李培祥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鄧學振結合其自首情節,可減輕處罰。 □見習記者 徐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