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佈維護“三留守”人員合法權益10大典型案例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黃志遠
本報訊12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維護“留守婦女、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等“三留守”人員合法權益專項活動10大典型案例。以下選取了三個案例詳細介紹,此外還有做拐賣兒童“中介”收取好處費案、猥褻並故意殺害2歲幼女案、巧解撫養權糾紛案、小額訴訟程序辦理留守老人交通事故賠償案、老人不願隨兒子去外地索要贍養費案、組織“家庭會”處理老人贍養糾紛案、8名留守婦女勞動合同糾紛案等典型案例。
案例1|籤個“合同”就不養爹媽了?不中
新密市某鎮張大爺老兩口有個獨子。2010年兒子結婚,到女方家做了上門女婿,並與父母簽訂協議:兒子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同時不再履行贍養義務。然而,隨着近幾年老人年齡增大,生病住院,生活捉襟見肘。無奈找到兒子求助,卻被兒子拿着“合同”拒絕了。今年7月,老人將兒子訴至法院。
新密市法院認為,放棄繼承權,不代表可以逃避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判決兒子每月付給老張兩口400元生活費並承擔相應醫療費用。
案例2|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未必
李女士2007年與吳先生相識結婚,3年後兩人吵架,吳先生外出打工,一去不回。李女士獨自在家養育老人,照看孩子,生活窘迫。無奈之下,李女士訴至衞濱區法院,要求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一定是平分嗎?
法官考慮到吳先生幾年內沒有盡到為夫、為父、為子責任,要求其在財產上對李女士做出補償。最後,判定兩人共同財產——城區內住宅一套,歸女方所有。
案例3|“散養”俺娃,誰也管不住?不對
劉師傅常年在外開車,2014年他跟妻子協議離婚,10歲的兒子小明歸他撫養。由於工作原因,兒子常常一個人在家,中午只能煮方便麪。劉師傅愛玩,為不耽擱打牌、K歌,就帶着兒子一起去。小明媽聽説後很心疼,想把兒子要過來,劉師傅不同意:俺家就這一根“獨苗”,想“散養”,要你管?
中牟縣法院審理此案,父母與子女關係並不因離婚而消除,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跟另一方生活,該方有撫養能力的,應考慮子女意見。小明願意跟媽,最終該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