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對案件審查期限作規定 刑事立案審查不超3日
作者:王进
公安部發布完善受案立案制度意見對案件審查期限首次作出規定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不超3日
羣眾上門報案,卻以種種理由推諉不作為,怎麼辦?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為有效解決羣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公安部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綜合新華社電京華時報記者張思佳
《意見》要求,對於羣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不得推諉。羣眾上門報案的,應當場進行接報案網上登記,當場接受相關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於報案時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先出警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後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
《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意見》,省級公安機關須完善執法辦案系統功能,實現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全流程網上運轉;逐步將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與信息智能關聯,實現接報案和受案立案辦案結案全過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關信息將通過公安機關互聯網平台和移動終端,依法及時向案件當事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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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公安部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為什麼要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如何解決報案不接、接案後不及時受案立案和違法受案立案問題?當事人如何瞭解、查詢案件信息?針對公眾關注的問題,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為解決羣眾反映強烈的報案不接、接案後不及時受案立案和違法受案立案等突出問題,此次改革有哪些針對性制度設計?
答:《意見》要求,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接報案,都必須接受。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須網上登記。對羣眾上門報案的,要當場進行登記,當場接受材料,當場出具回執。針對接案後不及時受案立案的慢作為問題以及對需要查證線索才能確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針對違法受案立案的亂作為問題,明確各級公安法制部門對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問題、有爭議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進行事前審核監督。同時,針對不如實受案立案的問題,《意見》提出改進考評機制,堅決取消發案數、破案率等影響依法如實受案立案的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增加案件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滿意度的評價比重。
問:對於一些情況緊急的報案,如何進行接報案登記?
答:《意見》明確規定了緊急情況處置優先的原則,對於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應當立即派出警力趕赴違法犯罪現場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後,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並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這樣,公安機關既能夠及時高效制止和懲處違法犯罪,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也能夠較好地規範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質量,確保依法如實受案立案。
問:如果羣眾想及時瞭解案件進展情況,有何方式和途徑?
答:目前,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已經實現案件統一編號和網上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報案回執上會有案件查詢代碼、查詢網址或者電話。報案人和其他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政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