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作者:廖小清 通讯员 王鹏程
本報杭州12月29日訊 (記者 廖小清 通訊員 王鵬程) 12月29日,《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不僅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作出規範,還對農村集體資產淨收益的使用、債務規模的控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以更好地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經濟發展壯大。
近年來,我省農村集體經濟得到較快發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資產3817億元。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9月8日,德清邁出了我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第一步,如何規範這類新事物?草案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草案不僅對土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進行了規範,還對入市收益的管理作出明確。根據草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外,草案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債務規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並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佈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草案特別作出規定,農村集體資產當年的淨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於淨收益的30%。公積金主要用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於村級公共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