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拽交警致死案”宣判 被告孫浩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劉皓)昨天,上海一中院對孫浩傑駕駛寶馬車拖拽交警致死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浩傑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浩傑現年32歲,繫上海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11日17時25分左右,孫浩傑駕駛一輛越野車沿吳中路直行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虹許路路口時,因超越停車線被路口執勤交警茆盛泉糾正。後孫浩傑從直行車道徑直行駛至左轉彎待轉區,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並指揮其直行。孫浩傑不服從交警現場指令,啓動車輛強行左轉,並在明知茆盛泉已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的情況下,仍持續加速左轉,致茆盛泉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最終,茆盛泉因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醫生搶救無效不幸於當晚10時45分死亡。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孫浩傑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孫浩傑拒不服從現場指揮,以暴力方式抗拒執法,並導致交警死亡,其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孫浩傑作案後能主動投案,且系初犯,對其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量。
法院宣判後,孫浩傑未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