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陸豐“墳爺”案一審宣判 兩罪領刑五年罰金5萬
墳爺案一審宣判現場 黃彩華攝 黃彩華 攝
中新網東莞12月31日電 (索有為 黃彩華)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原人大代表、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墓園負責人林耀昌(被坊間和媒體稱為“墳爺”)被指控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一案,在2015年的最後一天一審宣判。東莞第二法院31日宣判,對林耀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
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並向時任陸豐市公安局局長行賄20萬元,被多家媒體曝光,備受社會關注。受廣東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東莞市第二法院一審審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一案。
31日下午,東莞市第二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益墓園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批先建,非法佔用林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林耀昌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林耀昌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林耀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對其所犯行賄罪減輕處罰。
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林耀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刑期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
宣判後,林耀昌表示不服,要求上訴。
而實名舉報“墳爺”的林鍵國卻認為“墳爺”兩罪被輕判。林鍵國在宣判後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他將繼續向有關單位反映情況,並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林鍵國表示,“墳爺”非法佔用農地未批先建,非法佔用農地面積龐大,且在違法佔用後私印票據,非法牟利900多萬元,並當庭拒絕認罪,根據刑法應在重判3至5年之間;“墳爺”在被警方立案追逃後行賄公安局長20萬元,行賄司法人員和金額已達“行賄罪”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並不具備自首情節,應對其在5至10年間量刑。此外,“墳爺”涉嫌的貸款詐騙罪、仁易水泥廠非法佔用農地罪以及多宗行賄罪和打擊報復案未被查處起訴。林鍵國説:“這好比人的身體長了毒瘤,病灶不徹底清除,病情反覆危害將更加嚴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