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境外旅客在閩購物可辦離境退税 須保存好相關單證
作者:刘拓拓
央廣網廈門12月31日消息(記者 陳庚 通訊員 朱文堯)記者從廈門海關獲悉,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同意,福建省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政策。屆時,在廈門海關轄區內的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五通碼頭、泉州晉江國際機場,境外旅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可申請辦理退税手續。
據廈門海關相關人士介紹,境外旅客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旅客及港澳台同胞,退税物品須為個人物品,並且不包括中國海關禁止、限制攜帶出境的物品。境外旅客離境退税率為11%,具體退税條件包括: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購買的退税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退税物品尚未啓用或消費;離境日距退税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所購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李託運出境。
為確保離境退税政策順利實施,廈門海關提前完善辦公場所,通過懸掛辦理標識、製作流程展板、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方便旅客瞭解退税條件、辦理退税手續。與此同時,考慮到該口岸境外旅客多為台胞這一特點,廈門海關特意安排既懂閩南語又懂英語的關員負責該項業務,並集中開展政策學習與培訓,確保旅客快速便捷退税。
廈門海關工作人員提醒,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購買退税商品後,如需申請退税的,應當向商家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申請單和銷售發票,並在離境時主動持退税物品、申請單、銷售發票和本人身份證件向海關申報,海關驗核無誤後,將在退税申請單上籤章,旅客持該申請單便可至退税代理機構領取退税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