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環內、重污染天禁放煙花爆竹
作者:王丹蕾
新華網上海12月31日電(記者仇逸、金正)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元旦起外環線以內禁放禁售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期間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禁止燃放區域除了包括外環線以內區域,還包括國家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學校等外環線以外區域的重要場所;上海市環保、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佈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並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條例》加大了對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或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煙花爆竹,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環保等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罰款。
此外,《條例》完善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條例》還規定,上海全市禁止生產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同時,全市准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