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吉順:王牌科室中罕見病孕產婦不幸身亡,醫生責任有多大?
【14日,網上傳出中科院理化所發表的一則公函,要求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對該所青年科技骨幹楊冰離世原因作出調查。據傳,楊冰離世是因為長時間沒有醫生到場救治,不過,也有説法指出是因為高危重症產婦不聽醫院建議,釀成悲劇。婦科醫生田吉順撰文解釋,醫生在這個事件中責任有多大。本文原載於知乎日報,經作者授權觀察者網發佈。】
1月14日,網上傳出中科院理化所發表的一則公函,要求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對該所青年科技骨幹楊冰離世原因作出調查。又是一個孕產婦死亡,我從頭到尾看了家屬的“申訴書”以及北醫三院的聲明。就現有資料來看,給整個事件定性還為時尚早,整個醫療處置過程只有家屬“申訴書”的相關內容,而沒有原始資料。所以,事件定性,應該有待第三方醫療鑑定機構判斷。所以我現在的判斷,只能是就現有資料基礎上的。

從現有資料來看,這起孕產婦死亡原因,應該是慢性高血壓合併重度子癇前期的基礎上,同時合併有主動脈夾層破裂,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應該是主動脈夾層破裂。
先解釋一下這都是些什麼疾病。
慢性高血壓合併重度子癇前期是妊娠期高血壓疾病中的一類。妊娠期高血壓疾病,顧名思義,就是懷孕的時候血壓高,這是一個疾病羣,包含很多種疾病。這個疾病羣的特點是,發病率高,結果嚴重。包括中國在內,不少國家和地區導致孕產婦死亡病因排序中,妊娠期高血壓疾病都是在前五位的。
慢性高血壓合併重度子癇前期,就是孕婦在懷孕之前就已經有高血壓疾病了,然後這次懷孕過程中,高血壓疾病進一步進展,到達重度子癇前期的程度。
那麼本來就有高血壓的女性,是不是就不能懷孕了呢?當然不是。雖然風險升高,但是在當高血壓情況控制理想,孕期進行監測和干預的情況下,是可以懷孕的。所以,有評論説這個孕婦就不該懷孕的説法,屬馬後炮或誅心之論。如果孕期血壓控制良好,沒有靶臟器受損的話,是可以懷孕的——當然,這個懷孕是有代價的,需要冒一定風險,如果選擇懷孕,就相當於是選擇了這個風險。
那麼什麼是重度子癇前期呢?根據最新版疾病指南,會有下面的任意一種症狀:
(1)血壓持續升高:收縮壓≥16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
(2)持續性頭痛、視覺障礙或其他中樞神經系統異常表現;
(3)持續性上腹部疼痛及肝包膜下血腫或肝破裂表現;
(4)肝酶異常:血丙氨酸轉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轉氨酶(AST)水平升高;
(5)腎功能受損:尿蛋白>2.0g/24h;少尿(24h尿量<400ml、或每小時尿量<17ml)、或血肌酐>106μmol/L;
(6)低蛋白血癥伴腹水、胸水或心包積液;
(7)血液系統異常:血小板計數呈持續性下降並低於100×109/L;微血管內溶血[表現有貧血、黃疸或血乳酸脱氫酶(LDH)水平升高];
(8)心功能衰竭;
(9)肺水腫;
(10)胎兒生長受限或羊水過少、胎死宮內、胎盤早剝等。
簡單來説,就是高血壓疾病同時累及到身體其他重要臟器的損傷了,比如心、肝、肺、腎、神經。所以,既然這個孕婦診斷了重度子癇前期,那麼她的病情一定至少有上面的一種情況了。所以在家屬“申訴書”中所説的“住院時一直狀況都很好”,這裏是存疑的。
可以説,慢性高血壓合併重度子癇前期,這絕對是重症疾病。對於這種疾病的治療方法,要想徹底好起來,只有終止妊娠一條路。但考慮到這位孕婦懷孕不易,孩子特別珍貴,從26周開始住院監測治療延長孕周,應該也是符合醫療原則的——當然,這同樣也要冒風險。
關於家屬質疑的“硫酸鎂”問題。這是重度子癇前期解除血管痙攣的一線用藥,全世界所有產科指南和教科書均是如此。而且從家屬描述的硫酸鎂用法來看,也是符合醫療原則的。所以,家屬質疑醫生用了副作用這麼大的藥,這個質疑應該是不成立的。可以説,如果不用硫酸鎂,估計患者更早就出事情了。
再説主動脈夾層。這個毛病和妊娠期高血壓疾病是兩個獨立的毛病,就是説,在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的患者身上,並不是都要出現主動脈夾層;主動脈夾層的高危因素,更多的是馬凡氏綜合徵這樣的遺傳疾病。另外還有重要的一點,主動脈夾層合併妊娠的發病率非常低。
根據2015年英國的數據,它的發病率在0.74/10萬到1.52/10萬——不要説萬分之一了,恐怕連十萬分之一都不到呢。同樣是2015年統計的2003年到2011年全英格蘭的數據,主動脈夾層住院期間致死率7.2%,出院後42天內致死率17.4%,1年內致死率17.4%,加起來差不多40%多的致死率。而像這位孕婦這樣的夾層破裂的情況,致死率更高,雖然沒有直接數據,但是荷蘭曾經統計全國動脈夾層破裂死亡率,是0.74/10萬,再結合發病率看一下……雖然統計樣本不同,但是高致死率是肯定的。
對於妊娠合併主動脈夾層破裂,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高漏診率。荷蘭的統計數據是,56%的病例漏診或處置不當,這裏的處置不當,包括沒有做必要的檢查和治療。
那麼問題就來了,這次事件當中,北醫三院的醫生存在“處置不當”嗎?我認為存在,因為我是事後諸葛亮,我已經知道答案了,返回頭來審視整個事件,確實沒有做最關鍵的檢查——血管造影,這確實應該算是“處置不當”。但是,我認為這種“處置不當”,是任何一個醫生都逃不掉的。
且不説國外56%的統計數據,超過一半的情況下,醫生都是會漏診或者處置不當的;就這個孕婦來看,她除了這個十萬分之一發病率的罕見疾病之外,還有一個常見的嚴重併發症——重度子癇前期——作為一個重要的干擾因素。
醫生診斷時有個原則,叫做“一元論”原則。也就是説患者的各種臨牀表現,應該儘可能的用一種疾病去解釋,而不是簡單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所以,醫生的注意力已經被重度子癇前期這個要命的併發症吸引過去了,哪裏想到她同時還有另一個發病率只有十萬分之一的致命疾病呢?而最終奪取她生命的,恰恰就是這個疾病。這確實是一個遺憾。而要讓醫生在如此情況下,要想“處置得當”,實在是神一級的要求了。

即便醫療條件再完善,懷孕仍然是一件有風險的事
比如從“申訴書”的內容來看,這位患者的表現,其實只是在使用硫酸鎂的過程中,發生了胸悶不適。這其實是比較多見的表現,醫生的常規思路應該是排除鎂中毒、心衰肺水腫、肺栓塞、胎盤早剝等嚴重致命的併發症。所以在北醫三院聲明中説的“系列檢查”,我想應該就是針對這些致命情況的。但是很遺憾,這位患者出現的是一種極罕見的情況(十萬分之一),估計那些系列檢查的結果,並不能支持當時診斷,所以醫生沒有進一步處理的依據,也就只好等待觀察了。
但是在患者和家屬看來,這就是醫生的不作為了,醫生並沒有表現出努力對症處理的“姿態”來。而在醫生看來,雖然患者有症狀不適,但是當時的檢查結果,並沒有證據顯示有致命威脅,那醫生能做的,也只能是靜觀其變——直到情況急轉直下,主動脈夾層突發破裂。這種事情一旦發生,肯定是措手不及,回天乏術了。
所以,如果問這個事件醫生的處理完全沒問題嗎?確實是有問題的,患者的疾病沒有診斷出來,漏診了啊。但是這個漏診,我認為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説再換另外的醫生來,在不知道結局的情況下,這個事情再來一次的話,結局不會有什麼改變。因為這位患者同時有兩種嚴重併發症,而且其中一種極其罕見,發病急遽,所以醫生在判斷的時候,很容易被迷惑,只能坐等觀察疾病進展,而等到出現問題也就來不及了。
至於家屬後續的反應,在痛失至親的情況下,心情可以理解,也很值得同情,但是對於醫院的醫鬧行為,應該給與嚴厲打擊。
懷孕生孩子從來就不是一件絕對安全的事。中國的孕產婦死亡率23.2/10萬,這個死亡率是客觀存在的,就算再努力,每年也總會有女性因為懷孕生孩子而死去。總不能每有一個孕產婦死亡,醫院就要經歷一次打砸,醫生就要經歷一次暴力襲擊吧。醫生的醫療行為需要規範,醫生應該為孕產婦的健康盡責,但同時,這個孕產婦死亡的風險,不應該讓醫生去承擔,醫院的秩序、醫生的人身安全應該得到保護。
所以,如果發生孕產婦死亡怎麼辦?其實各個地區對於這種事件都非常重視,每個地區定期都有相關的第三方鑑定討論,釐清時間脈絡,明確醫生責任。而且,醫學上也都有一種傳統,就是如果發生了出乎意料的不良結局,醫生會把這次的病例整理清楚,發表出來,以供同行借鑑。
醫學的發展,也確實是通過這樣一個個患者鮮活的生命換來的,雖然慘重了些,但也無可奈何;但是如果還要再加上醫生的身心傷害,這恐怕就要讓人寒心了。至於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的那份公函,我覺得是在搞笑:他們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工作努力成績出色的話,那麼她的健康問題就必須由醫生來承擔後果嗎?
針對評論有幾點有必要解釋一下:
1. 血壓控制有沒有問題?發生夾層,收縮壓奔200+去了,這也是讓醫生難以判斷的地方,因為產科如果收縮壓持續200以上,肯定是要終止妊娠了。收縮壓160以上要用降壓藥,包括靜脈用藥,如果控制不理想,儘早終止妊娠。從患者住院時間來看,治療了這麼久,而且家屬“申訴書”也沒有質疑血壓太高,還説“狀況很好”,所以我認為血壓應該控制良好的。這也更難讓醫生去考慮如此罕見的動脈夾層。
2. 關於血管造影。動脈夾層可以做B超或者磁共振,但是最理想的檢查還是血管造影。懷孕不是血管造影的絕對禁忌,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權衡利弊,詳盡告知的情況下,也可以做。這點造影劑的影響,遠沒有你想象的那麼大。至於患者和家屬會不會同意,這是另外一件事。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這是醫生要做的,所以醫生要建議患者做這項檢查,這是醫生的義務,患者不同意,那是患者的事,不能因為患者可能不同意,醫生就不去建議了。所以説,這裏是屬於醫生的“處置不當”,只不過如前所述,這個“處置不當”實在是無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