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拐賣22名兒童被執行死刑 17名買家也受懲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9日消息,河南省鄭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拐賣22名兒童的罪犯譚永志依法執行死刑。對此,《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發表評論稱“平生極恨人販子”,拐賣22名兒童,罪大惡極。“人販子伏法,拍手稱快。也該問:這22名兒童,有無家長主動賣的?涉案買家,是否全都受到法律制裁?遏制拐賣兒童現象,除了嚴懲人販子,也不能忽略賣家和買家。如果不溯源,也不直擊被拐兒童去向,天下無拐難矣。”
另據央視新聞官方微博消息,在這起案件中,被判刑的還有17名被拐兒童的買家:4名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的刑罰,另外13名買家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期6個月執行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罪犯譚永志長期從事拐賣嬰兒勾當,拐賣數量特別大,罪行極其嚴重,對譚永志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了法院對兒童合法權益的大力保護,將有力震懾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間,譚永志(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夥同黃玉琴、賀永華、張正美等22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結成收買、接送、中轉、販賣婦女、兒童的“灰色利益鏈”,先後瘋狂作案26起,從越南、雲南文山州向河南、河北、山東等地拐賣婦女、兒童30人,其中,婦女2人,兒童28人。張建霞等15人收買了被拐賣的兒童。該案社會影響重大,系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
去年,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該修正案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追究刑責。
法制網去年9月報道,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介紹説,多年來,公安機關一直保持對拐賣案件的高壓嚴打態勢。目前,新發案件呈現低發高破態勢,發案率在不斷下降,破案率和解救率顯著提升,但拐賣犯罪依然屢打不絕、屢禁不止。
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個條款的存在,實際上使很多買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陳士渠解釋説,虐待買來孩子的買主不多,阻礙解救的也不多,如此規定表現出對買主打擊力度的不足。多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打不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於原來的刑法規定,買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給很多人造成“收買無罪”“買方無風險”的錯覺,以致形成買方市場。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殿學告訴記者,收買行為多發生在偏遠地區,這些地區解救不便,由於當地居民不配合,需要投入巨大的司法資源才能成功解救。如果規定某些情況下可以不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會使解救更容易。但是,這樣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相當於是對不法行為的妥協。現在的司法資源已十分強大,足已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沒有必要進行這種妥協式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