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刊文:憲法宣誓儀式用具用品稱為“法器”是否合適?
1月15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憲法宣誓五件法器首次亮相,但將憲法宣誓儀式用具用品稱為“法器”是否合適引起了各方的討論。2月2日,《光明日報》刊登名為《關於中國憲法宣誓“法器”的幾點疑問》的文章,作者姚建宗認為,憲法宣誓儀式使用的器物用具作為一種“公器”與“重器”,彰顯的不僅僅只是儀式的威嚴、權威、莊重、嚴肅,而且還代表着憲法與法治的國家形象,更應該體現出其公共理性與公意凝聚,因而它們要求、也的確應該被嚴肅和認真地對待。中國憲法宣誓儀式使用的器物用具的設計、製作和使用,理應是一部中國法治的嚴肅正劇,是決不可以按照娛樂劇或者商業競爭劇的邏輯來演繹。

憲法法台
以下為文章原文: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並明確“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而剛剛進入2016年,我們就非常欣慰地從各類媒體上獲知了全國各地陸續進行憲法宣誓的信息。其中,一個被各路媒體予以濃墨重彩報道的事件,乃是所謂“中國憲法宣誓”的“規範法器”的新鮮出爐。
據媒體報道,2016年1月15日,由法律出版社主辦的憲法宣誓規範法器首發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這套“規範法器”乃是一個“五件套”,包括一件“憲法宣誓領誓法台”(集體宣誓領誓人專用)、一件“憲法宣誓法台”、兩件“憲法宣誓領誓法台腳踏上台”、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書法版宣誓專用)圖書。據報道描述,“憲法宣誓領誓法台枱面寬99釐米,象徵中國法治事業長治久安。正面鑲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代表國家主權和憲法宣誓精神的和諧、統一。憲法宣誓法台寬54釐米,目的是為了紀念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頒佈實施。腳踏鐫刻有以中國傳統書法隸書體書寫的‘上台’二字,寓意中國法治事業再上新台階,再創新輝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書法版宣誓專用)圖書,以楷書書寫,選用特製宣紙印製,已正式出版發行。”媒體報道稱,這套“規範法器”已經獲得“外觀設計專利”。
對於這套“憲法宣誓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的出爐,不僅媒體和官員,而且我國一些著名憲法學家也都相繼給予了高度好評。而我對此卻實在不敢苟同。我非常認可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確實必須有一套與其莊重嚴肅的儀式外觀與精神內涵相匹配的器物用具,然而就現在出現的運用於憲法宣誓制度實踐中的這個所謂“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的設計與製作,我卻頗有些疑問。
疑問之一:**設計製作憲法宣誓“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需不需要特別授權?**從媒體報道來看,這套“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實際上是由個人與企業(法律出版社)共同籌劃、設計、製作的,並沒有獲得與憲法和憲法宣誓事項相適宜的國家權力機構的授權。從通過憲法宣誓來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的角度來看,法學理論界、法律實踐界和我國國家權力機關,恐怕都應該認真思考這個問題:設計製作憲法宣誓的“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是不是需要國家的特別授權?換句話説就是,個人和企業自行設計和製作憲法宣誓的“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是否合適?
疑問之二:**設計製作憲法宣誓“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的行為需不需要規範化?**媒體報道這次公佈憲法宣誓“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目的之一就是“引導宣誓統一、促進宣誓用具規範”。這個目的本身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問題是這個“規範”化、“標準”化與“統一”化,是通過“私人”行為就可以的呢?還是應該通過“公權力”行為才可以、因而才能具有與憲法和憲法宣誓的嚴肅性和莊重性相適應的權威?
疑問之三:**憲法宣誓需要哪些“法器”應該由哪個機構來決定?**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憲法宣誓及其“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的設計與製作,當然與憲法的實施相關,因此,作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的代表機構,肩負“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職責,理所當然地就擔負着決定憲法宣誓需要哪些輔助儀式的“法器”的職責。任何其他的個人、團體、企業等都不應該具有決定憲法宣誓使用哪些“法器”、哪種規格的“法器”的權力吧?同樣,相關“法器”的外觀設計包括顏色、樣式、尺寸等恐怕也需要“國家”的代表機構通過法定程序來審定吧?媒體在報道中也提到,“憲法宣誓規範法器(樣式)從創意、設計到製作成成品,歷經多次調整、修改。從今年年初以來,研發、創意團隊圍繞憲法宣誓這個主題,認真思考憲法宣誓行為科學性和嚴肅性,開始了項目策劃、設計。在拿出初步方案後,又積極開展社會調查,向國家有關立法、司法機關彙報為憲法宣誓製作宣誓法器等思路,得到了國家有關立法、司法機關肯定,特別是國家憲法研究機構的認可。”但這就能夠為這套“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證明嗎?
疑問之四:**在中國文化傳統及其語境中,將憲法宣誓儀式用具用品稱為“法器”是否合適?**任何儀式都是為了體現並公示其神聖性與權威性,儀式也一定是與相關的器物用具的使用直接聯繫在一起的,憲法宣誓這麼神聖、莊重、嚴肅的重大儀式也自然離不開與之直接相關的器物用具,而且這些器物用具也應該有恰當而適宜的名稱(總名稱與單件物品名稱)。在中國文化傳統及其語境中,“法器”似乎既可以是褒義的也可以是貶義的,還可以是中性意義的,比如跳神驅鬼之類的迷信活動使用的道具也叫“法器”,宗教儀式中使用的道具比如寺廟裏和尚們敲的木魚、手中轉動的佛珠等也叫“法器”;在中國文化傳統及其語境中,有一個純粹褒義稱呼儀式中所使用道具的名稱,這就是“禮器”。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憲法宣誓是法律性質的活動,我們就把憲法宣誓儀式使用的器物用具稱為“法器”?把憲法宣誓儀式使用的用具稱為“法器”,總給人一種不那麼莊重嚴肅的感覺。
疑問之五:**憲法宣誓的“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的外觀設計申請專利是否合適是否得體?**眾所周知,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或者智慧財產權之一,其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專有性,專利持有人對自己的專利享有完全的獨佔性的權利,專利權屬於“私權”,而且主要還是財產權即獲取財產利益的權利。媒體報道稱,這套憲法宣誓所用的“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的外觀設計已經申請並獲得了專利權。顯然,這套所謂的“規範法器”或者“標準法器”乃是“私器”,與其他的專利產品相比沒有什麼不同,都是為專利持有人獲得財產利益的。而憲法宣誓所使用的器物用具毫無疑問應該是“公器”,彰顯的是國家的尊嚴、憲法的神聖和權威,不應該與“私利”直接掛鈎。“公器”所帶來的“私利”應該由私人在獲得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分享,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乃“公器”,但私人、企業可以在獲得國家的特別許可的情況下製作不同尺寸類型(大小)的國旗,以滿足社會的需求,也可以從中獲得財產利益。
我以為,憲法宣誓儀式使用的器物用具作為一種“公器”與“重器”,彰顯的不僅僅只是儀式的威嚴、權威、莊重、嚴肅,而且還代表着憲法與法治的國家形象,更應該體現出其公共理性與公意凝聚,因而它們要求,也的確應該被嚴肅和認真地對待。中國憲法宣誓儀式使用的器物用具的設計、製作和使用,理應是一部中國法治的嚴肅正劇,是決不可以按照娛樂劇或者商業競爭劇的邏輯來演繹。
(作者姚建宗,瀋陽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遼寧省高等學校攀登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