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央企新配置轎車禁止超18萬 取消退休人員配公車
據《北京青年報》2月18日報道,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方案17日對外公佈。要求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中央事業單位要求車改過程中不得購置新車,央企若購置新車,商務型經營和業務用車價格不得超過38萬元(不含購置税),轎車型不得超過18萬元。

資料圖
國家發改委官網17日發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官網信息顯示,這兩份文件已於2015年12月29日下發。
根據方案披露的內容,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企業方面,力爭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集團總部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據統計,中央企事業單位車改涉及一級預算的中央直屬事業單位10餘家,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1萬家左右,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100多家,還有數十家中央金融企業及各部委管理的中央企業。據瞭解,中央事業單位和企業車改實施意見分別由國管局和國資委牽頭制定。
中央事業單位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再配車
中央事業單位車改方案要求,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
方案指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
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如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衞清潔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這些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
不能又發交通補貼又報銷交通費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後,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範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
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
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不過方案強調,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範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
中央企業
取消退休離休人員配備的公車
中央企業車改方案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集團總部經營業務保障用車不超過兩輛
央企車改方案並未禁止購置新車。方案要求,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税,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
改革後保留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不高於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並嚴格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另外,方案提出,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
針對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方案指出,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範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北京青年報》記者 鄒春霞)

資料圖
翻頁為國家發改委網站17日公佈的《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原文。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範中央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對地方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範作用。
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單位類型複雜,經費來源多樣,人員身份不一,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必須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複雜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信心,紮實工作,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改革範圍、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範圍
單位範圍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員範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出行實行社會化,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實現中央事業單位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則
1. 堅持厲行節約,保障高效。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各參改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公車改革節支情況進行詳細測算,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特點的市場化交通保障機制,確保中央事業單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工作不受影響。
2. 堅持從嚴從緊,應改盡改。將應改單位和符合參改條件人員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從嚴核定保留車輛,從緊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或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開口子,不留後門,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
3. 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係,根據中央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不同單位性質、崗位類別和人員身份,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切實搞好與事業單位工資及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方面的統籌與銜接,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4. 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部門按照本意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強化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審核批覆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本單位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進行規範。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範圍、標準或額度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範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範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從嚴核定保留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保留車輛,按照《關於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車輛保留和處置工作的通知》(中車改辦〔2014〕3號)有關規定核定。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車改保留車輛,由主管部門核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按職責權限分系統分別抄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衞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於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納入改革範圍,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準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中央事業單位可按照《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員的指導意見》有關政策,根據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立足內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五)規範處置取消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分別移交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範處置。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委託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評估、拍賣和解體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要統一負責部署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正確把握改革方向,明確改革工作任務,督促落實到位;事業單位數量和人數眾多的教科文衞等事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加強政策指導,要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並報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各中央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明確專門機構人員,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016年2月底前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經批准後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在深入調研、全面摸底、細緻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包括本單位節支率詳細測算情況),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批覆完成後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進行彙總,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參改人員範圍和數量、各類崗位和人員的改革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保留車輛核定原則和數量、取消車輛處置方式和數量、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和改革節支情況等,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嚴格保留車輛管理
中央事業單位應當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准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於規定用途。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中央事業單位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察,及時受理羣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保留車輛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51號)等規定的要求,現就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事項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中央企業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不斷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公務用車運行。同時,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積極探索符合企業特點的公務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中央企業公務用車管理不夠規範、公務用車配備範圍過大、管理運行成本偏高、公務出行社會化、市場化水平較低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管理。
推進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總體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的重要內容,是企業節約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重要環節,是樹立中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的迫切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紮實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二、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所屬的中央企業(不含境外中央企業,下同)。
本意見適用的人員和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指上述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按照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其他人員和崗位(以下簡稱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創新制度、分類保障。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異化公務交通保障制度,推進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實現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從嚴配備並集中管理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2.堅持厲行節約、提高效率。以公務交通成本節支情況作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評價標準,合理確定中央企業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並嚴格規範管理,切實保障履職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
3.堅持分級負責、穩妥推進。中央企業要充分結合本企業實際,周密制訂改革實施方案,對子企業逐級落實責任,先易後難、分類分步、層層推進改革。
三、紮實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一)根據保障崗位履職和公務活動需要,分類分級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1.積極穩妥改革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要嚴格執行中央以及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配備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由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所屬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標準、公務用車改革成本節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後執行。
2.全面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3.有序實施中央企業經營和業務保障等其他公務用車改革。中央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車型應根據實際用途按照實用節儉的原則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數量。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優先淘汰使用效率低、運行維護成本高、配置標準明顯偏高的公務用車。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4.分級推進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含分支機構,下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企業負責人及其他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業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範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1.實行企業公務用車(含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下同)集中統一管理。中央企業應對公務用車的購置(租賃)、更新、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
2.合理控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保留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不高於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税,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並嚴格控制數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3.嚴格規範企業租賃公務用車管理。通過租賃公務用車保障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和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視同配備公務用車進行管理。要嚴格按照本意見關於配備公務用車的規定控制租賃公務用車數量和標準,參照本地區同車型的市場租賃平均價格合理確定單車租賃價格,降低租賃費用。
4.加強企業公務用車費用預算管理。中央企業要將公務用車購置(含租賃)、運行維護等費用以及公務交通補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以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開支範圍和標準,每年編制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並嚴格執行。
(三)統籌兼顧,完善公務用車相關配套改革制度
1.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中央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轉讓規定製定統一規範的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公開處置公務用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2.妥善安置司勤人員。中央企業要根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確定留崗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與相關司勤人員的勞動關係,保障其合法權益。
3.完善企業公務交通保障制度。中央企業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制訂本企業公務出行保障制度,明確公務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辦法以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等,做好與企業國內差旅制度的有效銜接,不得為參改人員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提供公務用車保障。
4.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要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管理情況、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公務用車總量及使用明細等納入廠務公開範圍、本企業內部審計內容、外派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巡視組巡視工作內容以及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範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要求及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本意見精神研究制定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要求,統籌做好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組織領導工作。對於正在開展或者已經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行規範。
(二)分步實施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有關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央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進行審核。力爭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集團總部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三)努力營造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統一思想,加強宣傳,引導企業職工轉變觀念,營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