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法院檢察院組織法 刪除“鎮壓反革命”表述
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告訴澎湃新聞,他將在兩會期間提交一份議案,建議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為司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撐。
朱列玉在議案中指出,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1979年制定的法律,至今已有多年未修改,嚴重滯後於我國司法改革進程。
朱列玉認為,目前仍有一部分重要的司法改革舉措還沒有法律依據,尤其是涉及到法院和檢察院的部分改革措施,有很多地方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不相適應,甚至矛盾。
朱列玉在議案中建議,針對諸如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新的組織形式,以及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措施,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應該增加相應的規定。
朱列玉在議案中特別指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中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這樣嚴重滯後於社會發展的表述應予以刪除。同時建議刪除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關於“免予起訴”的表述。

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法院檢察院組織法,刪除“鎮壓反革命”表述(資料圖)
朱列玉解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在“文革”剛結束、改革開放剛開始的時候制定的,許多內容的表述不符合時代發展進步的要求。比如我國自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後,就不再有“免予起訴”的表述了。
此外,朱列玉還説,我國現行《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關於“保衞無產階段專政制度”的表述與《憲法》的規定不相一致,也應當及時予以修改。
朱列玉認為,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可以鞏固已經取得的改革成果,併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澎湃新聞記者 付丹迪 實習生 吳笛)
反革命罪在中國:
據觀察者網查詢,反革命罪是刑法上最嚴重的一類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現政權為目的的行為。“反革命”一詞緣自蘇俄布爾什維克的譴責性語詞,五四以後才開始出現於中國人的言説中,中國共產黨成立和第一次國共合作以後大量宣傳使用。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詞已在中國社會尤其是知識階級中流傳開來。
1925年9月,《現代評論》雜誌有文指出:現在社會里面——尤其是在知識階級裏面,有一種流行名詞“反革命”,專用以加於政敵或異己者。只這三個字便可以完全取消異己者之人格,否認異己者之舉動。其意義之重大,比之“賣國賊”“亡國奴”還要厲害,簡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這種名詞的人,頓覺得五內惶惑,四肢無主,好象宣佈了死刑是的。
1926年北伐軍在武昌遭遇了吳佩孚部劉玉春和陳嘉謨的激烈抵抗,北洋軍以12000殘兵據守孤城,無糧無援,竟與七八萬北伐精鋭部隊頑抗相持達40天之久。在此期間,北伐軍先是強攻,繼而圍困。城內居民約20萬(亦説30萬)一同被圍,很快城內糧食殆盡,餓殍累累,“吃草根,吃樹皮,吃貓,吃狗,吃老鼠”,情形十分悲慘。其中又以劉玉春抵抗態度最為堅決,主張抵抗到底,誓要與城共存亡。武昌城破後,武漢民眾團體則強烈要求將陳、劉付諸“人民公判”,尤其指責劉玉春“據數十萬人民為護符,以圖頑抗,致累及無辜,因而餓死者無算,殘忍暴行,史所罕見”,武昌百姓恨不食其肉寢其皮,要求“速處極刑,沒收財產,移賑災黎,以平民憤”。
在這種情況下,積極推進司法“黨化”、“民眾化”和“革命化”,強調“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實際掌控武漢國民政府的國民黨左派和跨黨中共黨人深感如果對陳、劉不加審判,無法對“人民”交待。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武漢國民政府司法部,為了回應民眾要求公審陳嘉謨和劉玉春的願望,專門制訂出一個《反革命罪條例》。**1927年2月9日,武漢臨時聯席會議第22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反革命罪條例》。《反革命條例案》的出台,意味着中國歷史上首次立法將“反革命”定為一種刑事罪名。鑑於武漢國民政府是國共兩黨聯合執掌,因而也可以説,“反革命罪”的出籠,是國共兩黨共同推出的。**主張革命和反對革命本是政治態度的不同抉擇,最初並無善惡或對錯之分。只有當革命成為一個時代的共同訴求,成為社會行為的唯一規範和價值評判的最高標準之後,“反革命”才會被建構為一種最大之“惡”和最惡之“罪”。(摘自《北伐時期的地緣、法律與革命———“反革命罪”在中國的緣起》作者:王奇生原載於《近代史研究》2010年01期)
儘管從1927年開始,“反革命”罪就成為中國大地上最惡之“罪”,但是“反革命罪”被寫入憲法,則要到1956年。“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憲,是在1954年。“五四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衞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五四憲法”是新中國首部憲法,亦是一部過渡憲法,按照新生政權的説法是,當時新中國正“由目前的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
“懲辦一切賣國賊”這一表述從“五四憲法”保留至1982年憲法,但是完整的條文略有變化。1954年憲法是“國家保衞人民的民主自由,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則改為“國家保衞社會主義制度”。“七五憲法”還增加“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改革開放後,中國開始反思“反革命罪”。1988年,中國人大法工委在討論《刑法修訂草案》時,主張把“反革命罪”更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遭到一些人的強烈反對。1991年《論將‘反革命罪’易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一文發表,標誌着關於更改反革命罪名的爭議的終結。1997年整整沿用70年之久的“反革命罪”正式更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兩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時,“反革命”一詞徹底從憲法中剔除。
附:“反革命罪”的刑法説明
刑法(修訂草案)修改背景
刑法關於反革命罪的規定,對於維護國家安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保衞社會主義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是隨着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情況的發展,反革命罪的罪名的適用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些反革命罪,規定“以反革命為目的”,在實踐中有時很難確定。有的犯罪行為,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罪,比適用反革命罪更為合適。草案把反革命罪一章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除保留原有的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規定外,對現在危害國家危險性最大的分裂國家、武裝暴亂、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相勾結實施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因而能夠更有利於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刑法(修訂草案)刑法(修訂草案)內容
主要修改是:(一)將刑法第九十條“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第九十三條“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或者叛亂的”,第九十五條“持械聚眾叛亂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的”規定,修改為:1、“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2、“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3、“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4、“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的”。
不再使用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罪名
將刑法第一百零二條“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修改為煽動分裂國家的和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再使用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罪名。這次修改反革命罪,對反革命罪原來的規定中實際屬於普通刑事犯罪性質的,都規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這次對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是考慮到我們國家已經從革命時期進入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時期,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作用,從國家體制和保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犯罪行為,規定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罪比適用反革命罪更為合適。這也就是為了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至於過去依照刑法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仍然繼續有效,不能改變。(摘自《人大工作通訊》1997年Z1期王漢斌(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