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韜:個人所得税應當避免不公平的工薪税傾向
2011年我國將個人所得税免徵額自2000元調至3500元后,個税起徵點連續5年“巋然不動” ,而過去這幾年來,物價繼續不斷上漲,是否修訂個人所得税法,提高個税起徵點?
其實,只要大多數較低收入者的適用税率低到1%或2%,哪怕起徵點很低,也不會對納税人造成過重的負擔。低税率完全可以滿足既有一定規模的税基也有較低的税負。但我們目前的工薪收入適用税率高達10%-45%,大大高於資產性收入税率。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
個人所得税,究竟想取得什麼效果
根本問題在於,個人所得税的税種制度建設嚴重落後,未能實現原本設想的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累進税的徵收主要還是針對工薪勞動;而對資產性所得,特別是鉅額收入大開方便之門,兩相比較,甚至可以説調節起了反效果。這遠非提高起徵點可以解決。
個税目前對工薪勞動所得實施累進税制。其中最低一檔,由於只包括0-1500元區間,從5%調低到3%的上一次修訂,完全是象徵性意義的。
資產性收入,無論幾萬元、幾百萬元,還是上億元,全都只按20%納税,甚至有些收入可以通過税務規劃合法避税,獲得低至5%-10%的低税率;
而工薪勞動者的所得,名義工資在高於3500元至4500元的分段區間內都有10%税率;名義工資兩萬元,實際税負的税率,就已經超過20%這個資產性收入税率了;名義工資幾萬元,一般來説仍然是憑知識、技能吃飯的工薪勞動者,也不能説高,但是已經要受到30%直至45%的懲罰性累進税。
普通老百姓,拿工資的勞動者,因為收入充分透明,所以只能老老實實地在繳納如此高的名義税率。獲得的收入相同,但誠實勞動的反而交税多,這並沒有體現税收的橫向公平原則。
橫向的不公平,不僅打擊了以工薪收入為主階層的工作積極性,也在某種程度上激勵他們逃税漏税,而且還加大了税收徵管成本,這給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帶來了雙重損失。即使提高免徵額至5000元,也不會顯著改變這種橫向不公平的格局。
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税,應當避免工薪税為主的傾向,對工薪勞動者的所得大幅減税,而把精力主要用在增加資產性收入税基,徵管那些有鉅額資產性收入的人。
這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調整累進税的調節傾向:降低和減少對工薪勞動所得的累進税税率,而設立和增加資產性收入的累進税税率,並且應該高於工薪勞動所得的税率。
工薪勞動所得的累進税税率,建議4500元以下都由10%改為2%,每一檔的税率都相應調低,而最高一檔的累進税應當從45%降低到20%。勞務報酬所得的加徵(2-5萬元税率加徵為30%,5萬元以上税率翻倍為40%)也應撤銷,歸併進工薪勞動所得的累進税税率。
全年資產性收入及其他“一次性”收入,應當由一口價20%税率,轉變為20%、30%、45%這樣的累進税税率。較少的“一次性”收入仍為20%不變,而對超過500萬元或1000萬元的鉅額淨得利,應當設定為適用45%而不只是20%的税率。
據悉,2014年個人所得税7377億元,同比增長12.9%;2015年個人所得税8618億元,同比增長16.8%。財政部稱,這主要是居民收入增長,以及財產轉讓所得税大幅增加帶來的影響。連續多年來,因為財產轉讓所得税賦增速高,使個人所得税總額的增長速度高於居民工薪所得增長速度。但有關專家均指出在淨增長額中仍然主要是工薪所得增長帶來的。
財產轉讓所得,特別是炒房獲利這樣的財產轉讓所得,目前只能適用税率20%,使得税基很大但是徵收税款卻少。鑑於實際財政問題,建議先將資產性收入修訂為20%-45%的累進税税率,在保證個人所得税徵收額總量略增的情況下,相應分3-5年按比例步驟調低工薪所得的税率。
鑑於2014年、2015年個人所得税增長都高達十幾個百分點,不妨預先將個人所得税總量增長控制在“每年同比增長5%”以內,超過則多減税。而資產性收入特別是近來增長極快的財產轉讓所得多徵收的税額,則每年可產生1500-2000億元對工薪階層減税的空間(資產性收入加累進税之初增加得會更多)。
連續3到5年,即可將工薪所得的税率降低到筆者建議的程度,工薪階層的負擔降低到合理的範圍。個人所得税也將由工薪所得徵税佔大部分,轉變為工薪所得徵税佔小部分,資產性所得徵税佔大部分。如此才能真正的體現個人所得税的公平税屬性,發揮個人所得税的調節功能。
當然,筆者認為這需要分步驟實施,並晚於税收徵管法修訂。徵管法修訂草案主要內容均為從只管企業流轉税,轉向堵住個人資產收入漏洞。
“家庭綜合税負”遠水難解近渴
現實問題是,我們中國整個社會都還沒有做好綜合税賦體系的建設準備,就算立時三刻國家不顧各種困難開了“家庭綜合税負”的退税窗口,你能拿到可退税事由的對應證據材料,去申報退税嗎?別人或單位,為什麼要提供給你這些材料?當下,他們甚至沒有法律義務必須提供給國家税務局,何況提供給你呢!
解決這種問題的《税收徵管法》新版大修草案,能否在人大完成立法仍舊是未知數。因此現在退税無法可依,遠水難解近渴。
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税,是一種簡單税,同等工資同等税額,項目簡單,計算簡單,由企業財務人員代為處理,整齊的地納税扣税,多數老百姓是根本不和税單、税務局打交道的。
向西方學習“家庭綜合税負”, 以家庭為納税單位,按照勞動工薪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偶然所得進行分類徵税,對家庭贍養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貸款利息等支出進行税前抵扣或退税。聽起來很不錯。
但是這意味着個人所得税變成一種複雜税,項目眾多,計算複雜,由家庭自己承擔納税義務,而企業(僱主)不再替你代為處理完畢(僱主也不可能知道你全家的隱私),每個家庭都不一樣的税額。
轉變為西方那樣,企業只對自己的僱員按最大數目預扣税代繳給税務局(這當然是按最多的扣了),然後由每個家庭的納税人自己整理本家庭的情況,自己花時間花精力花代價,找尋可抵扣可退税的事由,收集整理對應的證據材料,最後和税務局大戰一番,才能拿回應得的税款多扣部分。
中產以下收入家庭,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代價,最後很可能只能退回幾百元,這種消費比合不合適呢,恐怕並不真的增加他們的福利。遠不如對工薪收入大幅減税降税率來的簡單。
而是否會和美國那樣,變得越來越自我複雜化,以至於最後大家都得花錢請會計師、税務師打理税單,這是應當考慮的。美國本次選舉期間多個候選人都提出了呼籲簡化税法、降低低收入者填單申報難度的主張,中國應當未雨綢繆的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另一個現實問題是徵税成本。前面説了,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税,是一種簡單税,由企業財務人員代為處理,同等工資同等税額,税務部門也不用很大精力去檢查大多數人的代扣税額。只要集中精力在少量人,年收入12萬元以上,需要自行申報納税的人身上即可。
同等工資同等税額,變為每個家庭都不一樣,每一份申報單最後可退的數額也都不一樣,這就需要大量的新增工作量了。
如果這額外的數千萬個家庭,都需要自行申報,然後税務局審核並批准各不相同的退税額。不提前面擔憂的這些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自身消耗的時間和精力,税務局自己也得付出極大的代價,去一一審核這些申報表和税單。一方面是實際徵收到的税額因為退税而大量減少,另一方面卻要大量人力物力去審核並批准。那麼徵税成本,或者説行政成本將會暴漲,税務局的人數得增加幾十萬人才處理的過來。如此大的增加,其中還會有額外的管理問題和腐敗問題。
美國依靠税務局擁有“有罪推定”權力,對內對外的“釣魚執法”權力,以及武裝税警執法,能克服。中國是無法克服的。
與其老百姓累,税務局也壓力山大,不如慷慨一點,如筆者所言,對工薪類收入大幅減税來作為替代,使工薪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税仍保持簡單税,更為合理可行。
而筆者建議的相應對資產性收入改為累進税以後,税務部門專心於少數高收入者,對高收入者實行家庭綜合税負,徵得多退的少,徵税成本上划得來,也更公平合理。
個人所得税要從一種不公平的工薪税,變回一種公平的綜合收入所得税,需要做的還有很多。如自然人納税識別號,如全社會綜合税賦體系的建設,特別是財產、信息持有人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協助義務的建設,來堵住資產性收入的納税漏洞,不僅必要,而且刻不容緩。
但最重要的還是國家是否有意願去扭轉不公平的工薪税現狀,打破勞動工薪税率高、資產收入税率低的橫向不公平格局,把勞動工薪税率降下去、把資產性收入税率提上去。
虹雨隨心解讀:
我國的個人所得税對富人徵税很少,在税基設計方面有缺陷。對公民的個人收入,税務部門掌握不了,銀行信用卡隨便開,依法納税是句空話,也就是象徵性的交點意思意思。由於銀行卡的濫發,使好多經營者收入不入賬,不在本公司的銀行基本賬户,反映資金的收支情況,而在個人的銀行卡上反映。銀行以給儲户保密為名,不向税務部門提供,税務部門也獲取不了這些情況,導致國家税款大量流失,如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及地方税種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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