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街頭示威活躍人士古思堯焚燒區旗 被判監禁6周
據環球時報引述港媒3月8日報道稱,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7月1日在金紫荊廣場外焚燒特區區旗,東區法院8日裁定其侮辱區旗罪成立,判處他監禁6個星期。這已經是古思堯第四次因焚燒區旗遭定罪,他還揚言出獄後會再燒區旗。

古思堯出庭
古思堯現年69歲,是香港街頭示威活躍分子,有多次焚燒國旗區旗的前科。2008年他曾手持滅火器活動於北京奧運會聖火傳遞路線上,試圖熄滅聖火,在火炬手經過其所在路段時被安保人員制服。2012年,他曾隨“啓豐二號”前往釣魚島宣示主權被日本沖繩縣警方逮捕,還被鼓吹為“保釣英雄”。2013年曾因為焚燒國旗被判9個月。
香港now新聞台8日報道,古思堯去年7月1日在灣仔金紫荊廣場外焚燒區旗,被控侮辱區旗罪,他早前否認控罪。
東區裁判法院週一審理此案。裁判官李紹豪表示,證據顯示,被告古思堯當時將正燃燒的區旗放於一張印有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照片的紙上,與警方的證供吻合。

裁判官表示,明白被告對社會事務有強烈意見,尊重每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是底線必須是守法;區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下的象徵,有獨特象徵意義和尊嚴,依法受到保護,古思堯以焚燒方式在公開場合侮辱區旗,火種也有傷人的危險,加上他是再犯,因此裁定實時判監。
檢方在庭上傳召4名證人,全是警務人員,並在庭上播放由警方拍攝、長約23分鐘的錄影片段。裁判官裁決時指出,雖然呈堂影片拍不到古燒旗的關鍵時刻,但綜合所有證據和四名警察的供詞,相信他在眾人的目光和拍攝下,故意焚燒區旗,判決罪名成立。
法院考量被告同意檢方大部分説法,考慮到古思堯焚燒區旗的面積相對向,沒有使用助燃劑,沒有證據顯示火種傷害其集會人士,他本人也為挑戰控方證據,因此將8周量刑減刑兩週,判處有期徒刑6周,即刻執行。
古思堯顯然是在故意挑釁,在裁決宣佈時,古思堯沒有為自己求情,反而對裁判官稱“不用對我仁慈;不用可憐我;不用同情我”,他還揚言會在行政會議上當着特首面燒區旗國旗,但遭警告法庭不是表達政見的地方。
開庭前,古思堯與“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人在法院門外飲酒,眾人預祝他第5次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