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女子銀行卡被盜刷347萬 法院判髮卡行全賠
據新華社3月9日報道,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消息,一名胡姓澳門女子所持龍卡通銀行卡遇偽卡被盜刷347萬元的案件,因該卡髮卡行未能就其“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碼”的主張提供舉證證明,故一審、二審均判該卡髮卡行全額賠償持卡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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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胡女士在該卡髮卡行的珠海迎賓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龍卡通(借記卡)。她申請開通了短信提醒功能並設置了交易密碼。2014年9月11日,從當日零時53分起至零時59分,顯示該卡在在天津市武清區一家辦公用品經營部發生了5筆“消費交易”,跨行發生的總金額為人民幣347萬元。
當日13時49分,胡女士趕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報了案,並陳述稱其本人及其借記卡均在珠海市內。隨後案件進入偵查。
負責該案一審的珠海市橫琴法院認為,涉案銀行卡賬户短時間內在異地跨行發生5筆交易,而當時胡女士及其借記卡均未離開珠海市,可確信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進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認定涉案資金交易屬於偽卡交易。
在一審、二審中,該卡髮卡行的珠海迎賓支行均在抗辯中稱,該卡持卡人對泄露交易密碼存在過錯。但是,擔任該案二審審判長的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鄭偉民説,“但髮卡行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卡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銀行卡而導致該卡內的數據信息被竊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人大代表提案“服務責任法”
此前據央視3月7日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制定《服務責任法》,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消費已經從產品逐漸轉為服務,提供服務出問題怎麼問責,需要一部法律來明確。現在銀行卡被盜刷不時發生,銀行應當承擔服務不到位的責任,而不能把責任都推給儲户。
現在儲户的銀行卡遭盜刷的情況時有發生,短信鏈接詐騙等等,形式多變,令人無法辨別。有司法機關、民間輿論認為,銀行卡遭到盜刷,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些案件中,儲户所遭遇的情形幾乎一模一樣,都是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卻在異地被盜刷,犯罪分子通過複製銀行卡和密碼實施盜竊。
但問題是,銀行究竟應該賠償多少,似乎沒有一個準確的定論,每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一樣,而且差別很大,銀行擔責比例始終不明確。各地法院對相同案件的判決結果,也相差很大。
造成這個現象是因為法院判決時所能依據的法律條文,只有《商業銀行法》中的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這條原則性規定籠統而模糊,法院自由裁量空間很大,加上儲户是否泄露過銀行卡密碼,又是一個難以證實和證偽的問題,銀行和儲户各執一詞,導致一些案件在判決上顯得“左右為難”,判決儲户和銀行各自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則取決於法院的判斷。
延伸閲讀
什麼情況下銀行卡被盜刷可由銀行擔責
1、銀行無法證明盜刷者是持卡人本人
比如,胡女士的盜刷案件中,銀行卡一直由她本人保管,並沒有進行交易或授權他人交易。胡女士的銀行卡是被人仿製盜用,該卡沒有副卡,而且密碼只有他本人知曉。
2、銀行有複審查卡片真偽義務卻並沒盡責
(在公安機關確證持卡人沒有與案外人相勾結惡意製造盜刷情況下)持卡人在被告銀行開設賬户,雙方構成儲蓄合同關係,在此關係中,銀行應當保障儲户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根據相關規定,使用儲蓄卡消費必須先行滿足兩個條件:一為有效合法的儲蓄卡,二為正確有效的密碼,如在POS機上劃卡消費,還應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單上簽字確認,並由受銀行委託的商户核對該簽字與卡片背面持卡人簽字的一致性。
因此,被告銀行應當負有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銀行卡所載賬户信息與銀行卡本身真偽的義務。銀行在擁有信息優勢、技術優勢的情況下,如果不能證明原告持卡人存在密碼泄露的過程,也未能證明訴訟交易是持卡人自己或其授權他人持真實的銀行卡所為。而持卡人在得知不法侵害發生後,及時與銀行進行核對,並先後前往被盜刷地、開户行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時也出示了訴訟借記卡,因此持卡人盡到了基本的謹慎義務和通知義務。
由此兩點,銀行存在過錯,應當就持卡者的損失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觀察者網綜合新華網、和訊、央視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