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佈雷維克何以能夠挑戰人類社會?
挪威殺人狂昂諾斯·博林·佈雷維克在法庭上行納粹禮的照片,一夜之間傳遍了世界。
此人的案件世人皆知。2011年7月,這名敵視外來移民和左翼政黨的極右翼槍手在奧斯陸製造了震驚全球的槍擊爆炸事件,導致77人死亡,數百人受傷,很大一部分遇害者是青少年。2012年8月,他被奧斯陸地區法院以多重謀殺、製造致命爆炸和實施恐怖主義襲擊等罪名判處21年“預防性監禁”。
此後,關於他的新聞一直不斷。媒體報道了他在獄中的日常生活狀況:包括一間卧室、一間學習室和一間健身房的三居室獨享套間,每天的户外活動,被挪威最好的大學奧斯陸大學錄取,可以玩電子遊戲、看電視、使用電腦(但不能上網),可以自己做飯,可以與某個“女性朋友”通電話,可以與獄警、律師、牧師和醫生接觸,在不與其他人接觸的條件下參與監獄組織的競賽活動。
還有報道他曾用絕食來要求遊戲機升級、更好的散步條件、更舒服的椅子、更自由地與外界交流,並以“咖啡太冷”、“麪包沒塗黃油”、“不能用潤膚霜護膚”、“微波爐食物難吃”等為由控告國家。
直到最近,他終於獲得允許以在監獄受到“虐待”為由再次起訴國家,這就有了上週二開庭時他伸直右臂行納粹禮的那一幕。

佈雷維克在上週二出庭時行納粹禮
有一種監獄叫挪威的監獄
挪威沒有死刑,根據該國法律,共有三種最高刑罰:第一種屬於軍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二種屬於民用刑法,叫做確定的刑罰,為21年監禁。第三種也屬於民用刑法,叫做不確定的刑罰,稱為“預防性監禁”,就是佈雷維克現在被判處的這種。這種刑罰也是設置了長達21年的監禁,但規定10年之內不得申請假釋。如果囚犯在服完規定的刑期後仍然被認為具有危險,可以繼續延長監禁,每次5年。由於每5年一次更新刑期,在理論上可以導致實際的無期徒刑。
然而,挪威的監禁卻不是人們一般理解的那種。首先,挪威監獄的豪華程度,關押囚犯的舒適和自由程度,舉世聞名。這是因為挪威政府的懲教實行所謂的“正常原則”,即:盡最大可能讓囚犯的日常生活與普通人沒有區別。一位來自美國紐約的退休獄警在參觀過奧斯陸南部巴斯托伊小島上的監獄之後感嘆道:“我想不出還有比這更自由的囚禁,只差把監獄的鑰匙交給囚犯了。”“這是囚犯的烏托邦”。因為他看到囚犯們可以滑雪、打網球、打撲克、烹飪、做陶藝、做木工,甚至可以乘坐渡輪將親朋接到島上來。

佈雷維克的囚室

佈雷維克服刑的奧斯陸Skien監獄
正是將這樣的豪華標準視為理所當然,我們這位身背77條人命的重罪犯,竟向國家提出更高要求,並將所有不滿意之處稱為“虐待”和“侵犯人權”。
有一種人權叫歐洲人的人權
上週二的庭審內容是:法庭就佈雷維克關於國家如何侵犯了他的人權這一民事訴訟進行聽證。據挪威媒體報道,對於這一庭審,很多挪威民眾表示厭惡,大多數當年恐襲案的倖存者和遇難者親友都拒絕參加庭審。一位遇難者組織的代表對媒體表示,“他在那裏坐着,不停地抱怨他的監禁條件,而我們這些失去了孩子、受到劇烈創痛、陷入巨大悲傷的人們,卻還要坐在那裏陪着他…”。
但是這位被佈雷維克奪去了自己18歲女兒生命的母親同時也表示,她能夠理解為什麼這個庭審必須要舉行。
這位母親強壓悲痛、放棄常理所服從的,和佈雷維克理直氣壯、得寸進尺所依據的,是同一個東西,叫做《歐洲人權公約》。
要解答所有這些疑問——為什麼私人可以起訴國家?為什麼犯下最嚴重罪行的罪犯也可以要求各種優待?為什麼動用暴力挑戰整個社會(濫殺無辜)的人卻不會受到社會(代表無辜者)施加的暴力懲罰?為什麼在人權原則和公正原則之間發生衝突時,總是遷就人權而犧牲公正?——就要理解《歐洲人權公約》的來龍去脈。
《歐洲人權公約》於1950年簽署,1953年生效。是第一個區域性的國際人權條約。
這個公約的產生,有兩個大的時代背景。一是東西方冷戰於1947年拉開序幕,二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於1948年正式生效。
由於東西方冷戰,原本以共同阻止法西斯暴行重演為主要考慮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也演變成了一場東西方意識形態的博弈。以美國為首的北大西洋集團堅持按照羅斯福1941年提出的“四大自由”這種西方人權標準制定這一宣言,而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集團,以及以拉美社會主義國家為代表的前殖民地國家,則批評西方的標準是“十八世紀歐洲人的人權”,不僅不能代表世界各國廣大勞動者的普遍人權,反而由於其中的“種族中心主義”色彩,而內在地具有侵犯普遍人權的性質。
例如,“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在歐洲人心目中是理所當然的人權,但是由於近代以來的歐洲是全世界的思想和學術中心,對於廣大的非西方世界,自身命運改善和爭取獨立自主的種種努力,隨時都可能被歐洲人任意發表的言論和意見所破壞。在這種情況下,西方的人權就侵犯了其他地區的人權。
反過來,歐美國家組成的北大西洋集團,又對於東方集團的各種民主主義的人權訴求表示不能接受。例如,當蘇聯代表團提出4項修正案,其中包括“關於人權、公民權和基本自由的規定擴展到非自治領土內的人民”等內容時,遭到了北大西洋集團國家的集體反對,並最終被否決。
由於宣言起草過程中爆發了激烈的鬥爭,最終的《世界人權宣言》文本實際上是一個勉強達成妥協之後的產物,西方認為很多地方不符合自身的意願,而其他國家則感覺歐美的意志仍然體現得太多。
於是,《歐洲人權公約》於1950年問世了,歸根結底,它就是一個在歐洲統合的形勢下另起爐灶的產物,是排除掉其他國家的人權理念之後的產物,是堅持維護“歐洲中心主義”人權理念的產物,是既反法西斯、又反共產主義、也反任何強權國家的西方政治立場的產物。

《歐洲人權公約》的主要起草人,英國基爾密爾伯爵戴維.麥克斯韋.法伊夫
該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庭,公約締約國內的任何人若覺得自己在公約規定內的權利受到國家侵犯即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一旦法庭判定存在侵犯,相關國家將有責任執行判決,而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則負責監督執行判決。
這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舉,因為在國際法傳統中,只有國家機構被當作參與者,而這個公約的出現,使得私人也成為國際法參與者,具有了相應的法律權利。到目前為止,該公約仍是唯一如此高度維護私人權利的一個國際人權協議。
為什麼佈雷維克如此理直氣壯?為什麼受害人反而要忍氣吞聲?根源都在這裏。公約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免於酷刑與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第四條規定,人人享有免於強制或強迫勞役之自由;第八條規定,每個人的私生活、住家及通訊自由及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基於這幾條,佈雷維克雖然沒有遭受酷刑,也沒有被強迫勞動,但仍可以理直氣壯地宣稱在服刑期間遭受了“不人道待遇”,或其私生活沒有受到足夠尊重,並以此為由狀告國家。也是由於這幾條,受害人即使被無辜剝奪了生命,或受到殘酷對待,卻也仍然無法要求國家對施害者給予應得的懲罰,而且還不得不尊重這個罪犯享受人道待遇和正常私生活的權利,甚至因此而遭受身心的“二次傷害”。
有一種主義叫私權力中心主義
一個流行的看法是:這樣的人權標準才代表着文明和進步,而那些仍然保留死刑和酷刑、實施強制勞動和其他懲罰措施的國家,則代表着野蠻和落後。世界各地的親西方人士,無不以此為説辭,批判本國法律體系。
然而,人們還是應該對此抱有疑問,這種高標準人權到底是怎麼來的?將私人權利抬到與國家等同甚至更高的程度,到底代表着什麼?自古以來,欠賬還錢、殺人償命、一報還一報,都是天經地義,有着堅實的自然法基礎,符合正義原則,而且為人類社會的自我保存所必需,為什麼偏偏歐洲會以促進人權的名義推翻這個人類普遍公理?允許私人以人權的名義挑戰國家的法律規定到底有利於哪個人羣?
這些問題是需要加以深究的。以佈雷維克案為例,一個奪去七十多條人命、造成三百多人受傷、給上千人造成心理創傷、對整個挪威社會製造了震撼並引起嚴重後果的罪大惡極之人,卻在《歐洲人權公約》和挪威國家法律的保護之下,毫髮未損地享受着除自由活動之外的、由國家提供的非常優越的生活保障,甚至還可以繼續以不舒適、不方便、不自在為由公開起訴國家,要求國家給予他更多。這裏還有一丁點公正、公平和正義的影子嗎?
不要説死者的亡靈、傷者的創痛、親友的悲傷、整個社會的成本,對於挪威普通的勞動者公平嗎?對於挪威為了國家而做出犧牲和奉獻的人們公平嗎?再擴大到世界範圍內,對於數以億計終日掙扎在温飽線上的貧窮人口公平嗎?對於因戰亂逃離家園冒死尋求避難之所的難民們公平嗎?挪威並不是另一個星球的國家,歐洲也沒有與世界其他大陸隔絕,歐洲人甚至還比其他人更多地參與世界事務,而且擔任領導職責。真的不認為這種特殊的人權標準實際上是對世界普遍的人權標準的侮辱和挑戰嗎?
將私人權利提高到高於國家的程度,也就相當於將國家權力降低到低於私人的程度。任由私人以人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國家,也就相當於迫使國家放棄實施正義的權力。這其中到底體現了什麼人的意志?
追根溯源,這就是西方歷史上特有的一種綿延數千年的傳統:私權力中心主義,或者叫社會中心主義,與公權力中心主義或國家中心主義相對立。

美國作家David Rothkopf 《超級羣體》一書插圖
這是一種強調私權力優先並高於公權力、社會優先並高於國家的傳統。至遲自兩千多年前基督教在羅馬崛起開始,這個傳統即在歐洲生根,並一直保持至今。延續這個傳統的,是那些擁有私權力的“超級私人”,大貴族、大地主、大資本家、大企業家等。他們對於國家所代表的公權力帶有先天的敵意,因為他們視公權力為自身私權力的競爭對手,至少代表着對於私權力的障礙、約束和限制。
這個傳統在中國以及大多數東方國家都是不存在的,因為東方國傢俱有悠久的“國家中心主義”和“公權力中心主義”傳統。正如福山所説,中國的秦漢帝國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現代化”國家。貴族和世卿勢力週期性地回潮,但從來沒能長久地取代國家的地位,一旦中央政權站穩腳跟,立刻就會恢復國家對社會的統治。
但在西方恰恰相反,國家常常處於弱勢。在歷史的大部分時間,歐洲社會被一羣大地產貴族分割統治。近代國家的最終出現,只是出於越來越頻繁的軍事需要,因為只有國家才可以替貴族們完成徵兵和徵税等他們獨力難支的軍事要務。
由於國家是貴族們根據自身需要創造出來的,政府的公權力也是從貴族們的私權力中讓渡出來的,因此前者始終受到後者的控制,以防前者的權力變得過大侵犯到後者的利益。
這就是西方傳統中根深蒂固的貶抑國家、遏制國家、警惕公權力、削弱公權力的政治文化的由來。歸根結底,它體現的是歐洲社會中“超級私人”羣體的意志,是私權力社會的意志,在根本上具有反人民的性質。
如此來看,對於二戰後冒出來的這個《歐洲人權公約》就很容易理解了。由於法西斯國家是一種強權國家,是強調國家至上的國家社會主義,也是歐洲歷史上最為強大的一種國家權力。它給西方的私權社會帶來了強烈的衝擊,引發了巨大的恐懼。而與此同時,蘇聯等共產主義國家也是強權國家,也是“公權力中心主義”,也同樣帶來的巨大的威脅。所以,西方的私權社會必須要有所行動,利用各種手段捍衞其私權力的歷史傳統和既得利益,決不能再讓公權力壓倒私權力的噩夢重演。
而以促進人權的名義制定的《歐洲人權公約》以及日後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就是其中的國際法手段。歸根結底,捍衞的不是普通人的人權,而是“超級私人”羣體的私權。
有一種判決叫挑戰人類社會
表面上看,《歐洲人權公約》保護締約國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對每個歐洲人都適用,不因“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而有所區別。但其實這是一種巧妙的欺騙,是私權社會為體現自己的意志在當今這個民主時代不得不採用的一種障眼法。
為什麼這麼説呢?因為這種法律刻意掩蓋了一個重大的事實:國家的公權力,對於擁有巨大私權力的“超級私人”,和無權無勢的廣大人民,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對於前者,國家越弱越好,越弱他們的強者自由越能夠得以施展;而對於後者,國家越強越好,越強他們的弱者權利越能夠得到保護。
現代國家在壟斷了暴力之後,它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對其人民提供保護,特別是防止他們受到強者的傷害。因此,人權公約在削弱公權力的同時,實際上也削弱了國家對廣大人民的保護能力。給予私權力擁有者太多的自由,實際上就等於是放棄了阻止他們對普通人進行傷害的功能。而給予犯罪者太多的人權,實際上就等於是放棄了代表受害人和整個社會執行正義的功能。毫無疑問,這些放棄,單方面地有利於私權力擁有者,而不利於廣大人民。
至於過強的公權力反過來侵害廣大人民的情況,當然也有,所以才有聯合國1966年的“人權兩公約”作為一種平衡,既限制公權力,也限制私權力。

聯合國人權事務基本文件
但《歐洲人權公約》卻不是平衡,而是偏向。這就是《歐洲人權公約》和所謂“歐洲人的人權”的本質,它並不必然代表文明和進步,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種前現代的、體現私權社會意志的、具有反人民性質的法律精神。這一點,在此次佈雷維克控告國家的案件中再次充分地體現了出來。
佈雷維克在為自己的納粹禮進行辯護時,面對當庭法官説:“這只是一個簡單的傳統禮儀,你自己的祖先早在一千年前就使用這種禮儀了。”可見,他心裏很清楚他所代表的是一個什麼人羣,一種什麼傳統,一種什麼政治立場。
而他的對立面,正是被他冷血屠殺的工黨青年團體所代表的人民。
佈雷維克狀告國家的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預計4月底會有結論。如果國家敗訴,就標誌着西方私權社會對於世界人民,乃至整個人類社會的再次勝利。
而這種完全不顧公正和正義的判決,就等於是向整個人類社會的挑戰。
梧桐解讀:
你的親人要是受到傷害,希望你也有更加開闊的胸懷,原諒加害者,免除對他的懲罰。媒體反覆炒作施暴者的人權,受害者的人權誰去保護,生命都被剝奪了人權哪裏去了。如果社會都這樣,那麼是在鼓勵私人復仇,因為加害者收到保護,並切不被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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