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暴力搶槍案”在逃嫌犯封華帥昨晚自首 或判妨害公務罪
據央視新聞昨日(3月31日)21時許官方微博,四川“3.29”搶槍案件犯罪嫌疑人封華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前,一名嫌犯已被警方抓獲。
而據央視新聞此前消息,29日,四川達州發生暴力拒捕搶奪槍支案,槍支已追回,兩名男性嫌犯一人被捕,一人在逃。31日,警方發佈懸賞通告,對在逃犯罪嫌疑人封華帥(男,1981年生,身高1.7米,平頭、體型健壯,習慣眼鏡)公開懸賞,對提供重要線索或協助抓捕有功者,獎勵1-2萬元。

四川達州通川區公安分局懸賞通告
此前報道
3月29日晚,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發生一起暴力拒捕搶奪槍支案,兩民警遭暴力拒捕,一支64式手槍被嫌犯搶走。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達州市公安局獲悉,目前,犯罪嫌疑人褚思練已被警方抓獲,涉案槍彈已全部追回,另有犯罪嫌疑人封華帥在逃。

達州市警方押解剛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褚思練(裹頭巾者)
民警執行抓捕時遭暴力拒捕
3月30日,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公安分局發佈通報,29日晚上9時許,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公安局兩名民警在執行抓捕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封華帥(男,34歲,達州市通川區人)過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封華帥及其同夥褚思練(男,34歲,達州市通川區人)暴力拒捕。兩名民警被打傷並被搶走六四式槍支一支。

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公安分局通報
當地警方透露,事發地位於達州老城區一家麪粉廠的老宿舍樓內,犯罪嫌疑人封華帥因涉嫌尋性滋事,事發時警方正在該棟樓對其進行抓捕。在準備抓捕期間,警方在2樓通往3樓的樓道內進行堵截,因樓梯間非常狹窄,封華帥夥同褚思練暴力拒捕並打傷了民警。搶奪下民警一槍支後,兩人因對老城區的地形比較熟悉,最終逃離現場。
昨日下午3時許,新京報記者從達州市公安局獲悉,褚思練已在當地一家網吧內被警方抓獲,涉案槍彈已全部追回。現公安機關正全力追捕封華帥。警方同時敦促封華帥投案自首,並呼籲知情羣眾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辦案。
槍支在市內一垃圾桶內被尋回
新京報記者隨後多方求證獲悉,被搶奪的槍支是在通川區通川北路北側一垃圾桶中找到的,與封華帥個人資料登記住所直線距離約一公里。
“通川北路是一條主城道,平時人流量很大,之前沒有注意到有人向垃圾箱內丟棄手槍。”通川北路雙獅賓館工作人員介紹,昨日下午1時許,有警察乘警車抵達雙獅賓館附近,隨後在賓館外西南方向的一個垃圾桶附近拉開了警戒線。
據目擊者介紹,警察將垃圾桶內的垃圾全部倒出後,在一堆垃圾中找出一個用膠布層層包裹的塑料帶。附近目擊證人證實,包裹的東西完全就是手槍的形狀。

四川達州市通川區一垃圾桶,被搶槍支在此被找到
在逃嫌犯今年1月剛出獄
搶奪槍支事件發生後,達州市公安部門已對當地重要道路,進出城要道和車站等地進行了布控,以防止涉案犯罪嫌疑人逃脱。
新京報記者還從權威渠道獲悉,封華帥生於1981年,小學文化,此前曾因搶奪罪在2010年被通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罰金5000元,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在四川省崇州監獄服刑。罰金直至2015年年末仍未繳清,另有一筆18000元的違法所得追繳金未履行。
相關材料顯示,服刑期間,封華帥因積極參與學習、勞動,並完成生產任務,歷年均獲執行機關標準考核分高分,崇州監獄先後3次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出減刑意見。其中,2013年1月22日他被減去有期徒刑1年,減刑後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在2014年5月27日和2015年11月17日,他分別又被減刑8個月和3個月。
今年1月8日,封華帥服刑期滿。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出獄後不久,封華帥即申請了QQ號,其個人説明一欄中顯示,“執著、勤奮、踏實、重情、重義、孝順體貼的尋心夢者。”

封華帥
案例
搶奪槍支當判何罪?
2014年4月,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分局民警在出警過程中,一名涉嫌搶奪電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試圖搶奪民警公務配槍,並致一名民警及一名協警輕微傷。後該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7月,北京火車站候車室內,兩名旅客發生糾紛,值班民警趕去處理,沒想到其中一名女旅客將民警配槍搶走,好在民警迅速奪回槍支,並和輔警、現場工作人員將搶槍者控制。經鑑定,女子患抑鬱症,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2015年,法院一審以搶奪槍支罪,判處該名女旅客有期徒刑4年。
2014年7月,安徽亳州蒙城縣夢蝶廣場,兩名女子發生糾紛,周某打了張某一巴掌,經過民警協調,周某同意送張某檢查就醫。在醫院,張某朋友的幾名親友企圖毆打周某被民警制止,混亂之中有兩人趁民警不備搶奪警用槍支,幸被民警及時奪回。隨後,袁某、邵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6月,河北邢台,民警在邢台市人民醫院出警過程中,曲某等人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製造混亂、圍堵毆打民警並搶奪槍支,造成多名民警受傷,一名民警住院。曲某等人後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律師説法
犯罪嫌疑人或涉嫌妨害公務罪
近年來,在民警執勤過程中搶奪槍支的事件偶有發生。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針對相關涉案嫌疑人的判罰,有的適用於搶奪槍支罪,有的則適用於妨害公務罪。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犯妨害公務罪的,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兩罪在量刑上有明顯差別。
那麼,像上述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封華帥和褚思練,已構成何種犯罪?就此問題,新京報記者諮詢了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師。
曹寒冰解釋説,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兩個罪名都存在,相比較而言,“搶奪槍支罪”的罪名懲處更嚴,更有利於保護警察人身安全,從而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但目前也並沒有一個定論。
他表示,在“搶奪槍支罪”中,搶奪的概念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不使用暴力脅迫等的強制方法,公然奪取槍支。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經使用暴力了。他説,兩名犯罪嫌疑人明知公安民警正在執行公務,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採取暴力手段搶走槍支,造成兩名民警受傷後果,侵犯了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此外,兩人並沒有非法佔有槍支的故意,也並未用槍支犯罪,而是在逃跑過程中丟棄了槍支,應該按照妨害公務罪認定更為合理。
(觀察者網綜合央視新聞、中新網、新京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