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令計劃秘書騙1900萬 稱沒有辦不到的事
法制晚報訊(記者洪雪) 31歲的男子趙某自稱是令計劃的生活秘書,沒有辦不到的事。
為了找關係辦事,多名商人先後給了趙某1900餘萬元,結果事沒辦成錢也打了水漂。到商人們發現被騙並報警時,還有1800餘萬元未追回。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市高院終審以詐騙罪判處趙某無期徒刑。
檢方指控冒充領導秘書詐騙多名商人
31歲的趙某是山東省青島市 人,大學文化。檢方指控,趙某於2009年至2013年8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冒充國家領導人秘書,以介紹工程、幫助協調生意、投資辦礦等名義,騙 取被害人薛某、侴某、李某等人錢款共計1900餘萬元,截至案發尚有1800餘萬元未歸還。趙某於2014年3月2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趙 某否認指控,稱其與被害人之間系正常的資金借貸,不存在詐騙被害人的情況。趙某的辯護人表示,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僅有薛某的口頭舉報及銀行匯款憑 證,不足以認定趙某詐騙;李某舉報趙某以介紹開礦為由騙取其鉅額錢款,沒有證據支持;公訴機關僅憑趙某簽字的收條及侴某的陳述,便指控趙某詐騙侴某400 萬元,證據不足。
市三中院經審理查明,趙某於2009年至2013年8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虛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以介紹工 程、協調生意、投資辦礦等名義,騙取被害人薛某、侴某、李某等人1900餘萬元,並造成被害人損失1800餘萬元,其中造成薛某經濟損失249.5萬元、 造成李某經濟損失1250萬元、造成侴某經濟損失331.791萬元。
2013年11月9日朝陽分局大屯派出所接薛某被趙某詐騙案,公安機關於2014年3月22日立案偵查。2014年3月22日,民警得知另一被害人侴某約趙某見面後,於當日12時將趙某抓獲,並將該人帶回派出所審查。後經核實,趙某為秦皇島國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趙某部分行騙過程
被害人説被要求籌50萬“給令計劃女兒搬家用”
薛某的證言顯示,2009年9月底,他得知表弟認識“中央法制辦副處長”趙某,可以給自己介紹業務。同年10月一天,薛某在崑山市見到了趙某。薛某説倆人見面後,趙某自我介紹是“國家法制辦某處副處長”,在中央關係硬,沒有他辦不了的事。
薛 某説趙某從一開始就冒充國家法制辦某處副處長,到後來的所謂國家領導人令計劃的生活秘書、中辦政協材料提交部部長等特殊身份,稱能夠給他介紹工程,並以此 多次向他索要介紹費、辦事費以及打點關係費。正是因為趙某冒充了這些特殊身份,他才相信趙某,以至於他手裏的資金不足時,還聽從趙某的指使,從民間借月息 百分之三的高利貸。
2010年5月,趙某給薛某打電話稱,準備在北京成立一箇中字頭的大公司,因為這是中字頭的公司,薛某和朋友江某沒有 資格參與,但是如果公司能夠成立,他們可以投入170萬算作入股費用。於是2010年5月28日,江某分兩筆存入趙某卡內70萬元,並從別的朋友處向趙某 轉賬100萬元。但至今趙某也未成立所謂中字頭的公司。
薛某説,2011年5月下旬,趙某讓他籌集50萬元“給令計劃女兒搬家用”,趙某 説這層關係必須打點,以後有好的工程可以介紹給他。2012年3月,趙某告訴薛某和江某,河北承德有個膨潤土礦,經營三年後虧本無力經營,吳姓老闆想轉 手。趙某説等找到投資人後能將該礦的土方工程介紹給薛某和江某,需要前期費用運作此事。江某於2012年3月19日給趙某轉過50萬,但是這個土方工程至 今未開工。
因為趙某一件事都沒有辦成,到了2013年八九月,薛某和江某就有點懷疑了,後來給趙某打電話對方經常不接,到了2013年10月就更不接電話了。
江 某的證言顯示,2010年3月,他的生意夥伴薛某打電話説認識一個叫趙某的人,是“國家法制辦的一個副處長”,關係硬、能量大。從2010年5月江某認識 趙某以來,趙某先是跟他説自己是“國家法制辦副處長”,後來説是“令計劃選的生活秘書”,並不止一次吹噓令計劃如何對他好。
2010年5月,江某和薛某手裏已經沒有多餘的資金了,趙某讓他們去民間融資。兩人説在社會上融資都是月息3%的高利貸,趙某説“儘管借就是,只要能拿到一個工程,賺錢了之後借款和利息都能還上。”
為“中辦透支信用卡”還款110萬元
被害人侴某的證言顯示,2012年5月,她通過朋友認識了趙某,當時趙某説是令計劃的生活秘書,還講了好多令計劃及夫人生活方面的瑣事,並稱領導特別器重他。侴某沒見過趙某有什麼證件,但見過他車上有小警燈,還有“警備”字樣的車證。
侴某第一次見趙某時,表示想在密雲開展物流業務。在談的時候,趙某稱認識人可以幫忙找找關係。侴某當時很高興,請趙某疏通一下,趙某就答應了。
一個星期後,趙某稱費了好大勁才找到關鍵人物,對方答應辦此事,要600萬元好處費。趙某稱先給200萬,事成之後再給400萬,如辦不成會退還先給的200萬元,並稱事情一個月就能辦下來。侴某當時在上海,趙某打電話讓她抓緊時間,領導等久了就不願意幫忙了。
2012 年6月19日,侴某通過朋友轉賬給了趙某150萬元,同時給了現金60萬元。但隨後趙某沒有帶侴某見過任何關鍵人物。2012年底侴某通過關係打聽得知, 密雲的物流業務已經給了別人。侴某約趙某見面問密雲物流的事情,趙某説再問問,並稱錢已經給關鍵人物了,後來就一直推脱説領導不會要這些錢等等。
2012年8月,侴某和趙某等人見面聊天時,趙某説他用“中辦的信用卡”透支11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因怕查賬被發現,所以想借點錢將賬還上,一週後就能還。兩天後侴某將110萬元通過兩個不同銀行賬户轉賬給了趙某,這些錢趙某至今也沒有還。
2013年3月,侴某和趙某見面,趙某説密雲的事是從前領導手下的人辦事不力,現在可以幫其辦成一部分業務,並且給其協調一塊密雲開發區的土地,但是需要拿100萬給他,當時其手裏沒有那麼多錢,就説先給60萬。第二天其向趙某轉賬60萬元,後來趙某以各種藉口推脱。
2013年夏天,侴某瞭解到中辦根本沒有趙某這個人,令計劃也沒有這個秘書,但當時沒有揭穿趙某。2014年元旦過後,侴某通過彭某找到趙某的父母,約在和平里大酒店談這個事,趙某的父母稱不知道兒子就讀的院校、工作單位和身份等。
後來侴某和趙某一筆筆算賬,讓他寫了一張總的收條,一共是422.8萬元,趙某答應儘快將錢還上。籤這張收條時,侴某錄了音,到2014年春節前就聯繫不上趙某了。
證人證言被告自稱“令計劃生活秘書”
證人李某的證言顯示,2007年7月,他在北京市海淀區紫荊莊園租房,趙某跟他一起合租,一直到2009年1月。趙某説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班學習,師從人大法學院院長。他見趙某幾乎都在屋裏待著,也沒見他上過課,有時去他卧室串門也沒見着任何法律書籍。
2009 年7月,李某給趙某打電話,趙某説家裏已經找好關係,分配到哪裏過段時間才能定下來。同年9月,李某再次電話聯繫趙某,趙某説被分配到“國務院法制辦” 了,但沒説在哪個部門上班,也沒説是什麼級別。2011年,李某和趙某還有幾個朋友一起吃飯時,趙某説他是“令計劃的生活秘書”。
周某的證言顯示,她和趙某於2009年3月份登記結婚,購置位於朝陽區的房子花了330萬元,其中趙某的父母出了大約200萬元,周某父母出了10萬元,她和趙某出了二三十萬。她每月收入5000元左右,趙某的錢不知道哪來的。
周某稱,趙某有一輛奧迪A8轎車,車已於2014年4月抵押給別人了,因為趙某欠那人400萬。趙某的單位在秦皇島,平時都在那邊上班,她不瞭解趙某的經濟收入情況。她和趙某沒有其他房產或汽車。
法院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對 於趙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中,不僅被害人薛某等人均指證趙某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同時證人李某等人亦能證明;對於詐騙薛某的事實,公訴 機關當庭出示的被害人陳述、銀行書證、錄音等證據材料充分證明趙某虛構事實從薛某處騙取錢款;對於詐騙侴某的事實,不僅有銀行書證證明趙某從侴某處取得了 錢款,更有侴某提供的錄音證明,現有證據證明趙某虛構身份、編造事實詐騙薛某等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趙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 予採納。
法院認為,趙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三中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趙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趙某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一審判決後,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趙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