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被遺忘權”案:原告不滿自己姓名搜索結果起訴網站被駁回
因在搜索網站鍵入自己的名字後,有顯示不利於自己名譽的搜索結果,引起了原告任某的不滿,故其以侵犯名譽權、姓名權、一般人格權(“被遺忘權”)為由,將某搜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斷開涉案關鍵詞並賠禮道歉。
據北京晨報5月5日報道,記者昨天(4日)獲悉,在海淀法院一審駁回其訴求後,原告任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該案也是全國首例個人信息“被遺忘權”在司法保護領域的案件。

資料圖
不滿搜索結果
起訴斷開鏈接
據瞭解,任某系人力資源管理、企事業管理等管理學領域的從業人員,2014年7月任某在無錫某公司從事過相關的教育工作。2014年11月,該公司向任某發出了《自動離職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2015年4月,任某進入某搜索公司的搜索頁面,鍵入“任某”後在“相關搜索”處顯示有“無錫某氏教育任某”、“國際超能教育任某”、“美國潛能教育任某”、“香港跨世紀教育任某”等信息。
之後,任某又搜索了“某氏教育”,在“相關搜索”處顯示有“無錫某氏教育”、“某氏教育騙局”、“某氏遠航教育是騙局嗎”,用手機搜索也有相似結果。
任某認為,因“某氏教育”在業界名聲不好,且本人並未在某氏教育機構工作過,搜索公司在頁面中公開其與某氏教育有關的個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譽權、姓名權及作為一般人格權的“被遺忘權”,要求搜索公司斷開涉案關鍵詞的搜索鏈接、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認定並未侵權
終審駁回起訴
本案庭審中,搜索公司認為其提供的“相關搜索”服務只是客觀反映搜索關鍵詞的信息關聯狀態,並未侵犯任某的民事權益,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搜索詞是由過去一定時期內使用頻率較高,且與當前搜索詞相關聯詞條統計,由搜索引擎自動生成的,並非由於搜索公司人為干預。因此搜索公司在“相關搜索”中推薦涉訴詞條的行為,明顯不存在對任某進行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
而任某主張的應“被遺忘”(刪除)信息的利益,與任某具有直接的利益相關性,但其對這部分網絡上個人信息的利益指向,並不能歸入我國現有類型化的人格權保護範疇,只能從“一般人格權”的角度尋求保護,由於任某主張的利益不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不應成為侵權保護的正當法益,故法院一審駁回了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任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後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
法官:外國有先例 我國尚空白
海淀法院法官解釋稱,“被遺忘權”一般是指按照有關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網絡用户有權要求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在搜索結果頁面中刪除自己名字或相關個人信息的權利。
記者瞭解到,2014年5月,歐盟法院作出了確認普通公民對個人信息擁有“被遺忘權”終審裁定,進而在歐盟範圍確立了“被遺忘權”。但目前我國民事權利體系中尚無該項法定權利,國內學術界也對這項所謂的“權利”的法律性質、是否應受到保護、保護的法律淵源及路徑、保護的法律標準等重要問題並未形成主流學術意見。法官表示,該案作為國內“被遺忘權”第一案,同樣涉及國內網絡搜索業企業及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法官稱,雖然判決未支持原告提出有關保護其所謂“被遺忘權”的訴訟請求,但是為“被遺忘權”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通過“一般人格權”加以保護打通了路徑,確立了保護的條件和標準,對網絡時代個人信息相關利益進行司法保護提供了有益借鑑。(記者/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