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清代如何分配學額資源
最近,江蘇高考學額分配一事鬧得沸沸揚揚。中國之大,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之間的教育資源分配爭端由來已久。從宋朝到清朝,都有圍繞學額的博弈。將科考比附高考可能並不恰當,但我們姑且從古代的經驗來反觀當前的困境,更加清醒地面對現狀。
【下文作者:梁志平,原載於澎湃新聞-私家歷史,原題為《清代如何分配學額資源》。】
清代學額,簡單一點講是指童子試(院試)錄取的府州縣生員(俗稱“秀才”)的名額。清代科舉制度基本沿明制,但是吸取明代的教訓,對學額制度進行改革。它對各級學校每一科錄取的新生實施限額。考生沒有取得功名之前稱為“童生”,考生入學後稱“生員”。生員分為廩膳生員、增廣生員和附學生員,廩生、增生是歲科兩試中按名取前列者,每月有廩膳費,剛錄取入學的生員稱附生。

中國古代學額制度是政治資源空間配置的重要載體。學額的分配實質上是國家資源和權力在基層的分配。清代“科舉必由學校”,然入學有定額,即學額所限。正因如此,在清代,學額堪稱第一等重要的社會資源,成為各地、各方爭奪的目標。秀才是清代基層紳士的主力,入學,成為秀才(生員)是獲得進身和入仕的第一道門檻,意味着擺脱了“民”的身份,擁有一系列的政治、經濟特權。
順治九年(1652),各地學宮立卧碑文:“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康熙九年(1670),禮部題準給予生員一些優恤政治待遇:“生員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學政,俟黜革後治以應得之罪。若事訟小事,發學責懲,不得視同齊民,一律撲責。”
清朝的最後一位科舉人鍾毓龍謂:“秀才對長官,別於平民者三事:一、但須長揖,不必下跪。二、自稱生員,不稱小底。見知縣稱父台,見知府稱公祖,不稱老爺、大老爺。三、非先諮請斥革,即犯法亦不能用刑。”雖然生員見知縣、知府可以不稱老爺,但平民百姓卻必須稱生員為“老爺”,所謂“舉貢生監,無不老爺”。成了生員就意味着步入紳士階層。同時,若進一步參加科考,中了舉人,則進入官紳陣營。舉人之出路,自以得中進士為正途。若會試屢屢不中,則尚有兩出路,諺所謂“頭頂知縣,腳踏教官”。
正因為如此,眾多士人耗盡畢生精力也要入學。據張仲禮統計分析,19世紀平均一個縣的童生數要略高於1000人而學額卻只有區區幾十。
分配原則:文風高下,錢糧丁口多寡
學額的重要性已如上述,清政府對於各府州縣學的定額原則,在《學政全書》、《會典事例》等政書中只有簡單的一句話:“順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學,視人文多寡,分為大、中、小學。”商衍鎏先生結合自己科場切身經歷寫成的《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一書則加上了錢糧丁口,稱:“每縣學額,按文風高下,錢糧丁口多寡以為差,分為大、中、小學”, 並在《序例》中説清代科舉制度“多承明制”。清人福格亦曰“按其地文風盛薄而定”,並謂“考此制準乎明季之法”。文風高下的內涵除了指中舉、中進士人數,還包括應考童生人數,錢糧丁口則指地方的人口和所交賦税。
學額的分配
清代對學額的釐定始於順治四年(1647)。據嘉慶《欽定學政全書》載,該年“定直隸、各省儒學,視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學;取進童生,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同時還確定廩膳、增廣生員的數量:“直省各學廩膳生員,府學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衞學十名,增廣生員名數同。”當時清廷入關不久,百廢待興,這一額度可能有點過於優待,因而僅過10年便對此做出了調整:“順治十五年(1658)題準,直省取進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十五名,小學或四名或五名”。但這次調整似乎又有點過於苛刻,尤其是對低端的學校,於是12年之後做了第二次調整:“康熙九年(1670)題準,各直省取進童生,大府州縣仍舊,中學十二名,小學或八名或七名”。這次調整雖然只針對小學,但其額度增幅較大,對於提升文化的普遍水準顯然是十分有益的。
康熙的這次調整看來還是比較有成效的,直到半個世紀之後雍正才又重新調整:“雍正二年(1724)奉上諭:我聖祖仁皇帝壽考作人,六十年來,山陬海澨,莫不家弦户誦,直省應試童子人多額少,有垂老不獲一衿者。其令督撫、學政會核人文最盛之州縣,題請小學改為中學,中學改為大學,大學照府學額取錄”。此後,清代各府州縣學額等級總例沒有變化。

清代府州縣學文額總例
此表反映的是全國總體的情形,就長江三角洲地區而論,上述總例基本上不起太大的作用。正如李世愉先生所言:“由於各地文化事業發展極不平衡,因此,實際上的學額在某些地區還是有差異的。”乾隆《江南通志》記載,“國朝順治五年(1648)定額,府學六十名。”不僅府學,順治五年(1148)江南各州縣的入學額例也與上述全國總例有所不同。乾隆《江南通志》載“大學四十名,中學二十五名,小學十二名”,中、小學均較全國總例稍低。
而當順治十五年(1658)全國學額大幅下調之際,江南一帶明顯表現出了較高的相對水平。乾隆《江南通志》載,該年“定額府學二十名,大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八名”。與全國總例相比,府學、大學、中學相同,而小學高出接近翻倍。不言而喻,就學校數量而言,各類學校中為數最多的正是小學。江南一帶學額總量之偏高可想而知。康熙九年(1670)全國學額總例稍有反彈,唯一的變化正是將小學由4-5名提高到7-8名,亦即以江南此前的水平作為全國通例。
康熙二十八年(1689),在全國學額總例並無變動的情況下,江浙的學額再次上浮。據《欽定學政全書》所載,該年奉上諭“江浙人文繁盛,增廣入學額數”,結果議準“小學十二名,中學十六名,大學二十名,府學二十五名”。這一調整等於已經將半個世紀後(1724)的學額上調幅度提前兑現了一半。而後來那次學額上浮,並非全國整齊劃一,其適用範圍只是“人文最盛之地”;從乾隆《江南通志》的記載可見,這一帶正是該政策的實施地區。至此,清代長三角地區的學額通例列如下表:

清代江浙府州縣學文額通例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總例”、“通例”只是一個政策性的平台,並不是決定學額實際的唯一因素。在這一基礎上,還有兩種措施可以導致學額的增廣。其一是恩廣,即每當朝廷有大典或喜事,由皇上下恩詔臨時增廣一定的學額。另一是捐廣,即當國家危困、需財孔急之際,往往通過開捐的手段讓地方輸財以增廣學額,特別是平定三藩之亂和太平天國運動時期大規模的捐廣學額。
學額作為一種稀缺性資源,又是政府控制地方社會的有效手段,要提高取額等級十分困難。整個清代,除制度性的普調外,極少地方能提高取額等級。與此同時,不提高學校等級,僅增加學額少許,也絕非易事。然增廣學額是各地的普遍願望,只要有機會,如轄境調整、户籍變更之類,各地都會充分利用,務求增廣。
如何走捷徑:冒籍
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文風不一,各地及專設學額童試競爭度相差懸殊,這導致考試競爭激烈地區的考生通過冒籍的手段,進入考試競爭相對不太激烈的地區或身份類別的考試體系參加科舉考試。

清代長三角部分州縣學及專學童試競爭度。可見,各地及專設學額童試競爭度相差懸殊。
故,清代雖然有嚴格的預防措施,但冒籍應考還是不可避免。冒籍分為籍貫冒籍、身份冒籍科考兩大類。雍正六年,有官員稱粵東廣州、潮州等府不僅本府內各州縣“向有通考之弊”,而且“隔府隔縣混入學者甚多”。乾隆十年,江蘇官員稱該地童試,“率皆彼此通融互考,且有一人冒考數處,或多作重卷數名”。“向有”、“率皆”説明冒籍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現象。
清代童試冒籍具有兩個特點,其一是邊遠地區更為常見。乾隆二十五年,廣西學政鞠愷奏稱,本省府縣相鄰之人冒考固有,不過大部分是外省而來的冒考者,所謂“浙江、江西、湖廣、廣東等省之人冒考廣西者尤多”。其它邊遠地區也大抵如此。這一點類似今天的“高考移民”。
需要説明的,清廷對冒籍現象也並非一直禁止,對有些地區,特別是文化發達較地區,往往默許這一現象的存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浙江巡撫見它省商籍學額已裁,也奏請將本省的商籍學額裁汰。反倒是乾隆不允,認為“該省人文本盛,應試人多”,“人材輩出”。正因如此,晚清舉人鍾毓龍為錢塘人,他與堂兄均系冒考商籍,還在回憶錄中稱杭州商籍為“仁、錢兩縣人優越之權利”。這就可以解釋為何清代杭州籍進士較多。
學額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地區之間的協調發展,可以説是本着公平的意願來設立的,但它又是一把“雙刃劍”。它保證了經濟文化發展落後的地區也能享受到王朝的雨潤,同時又製造了新的不公平。
(參考:梁志平、張偉然:《定額制度與區域文化的發展:基於清代長江三角洲地區學額的研究》,桂林:灕江出版社,2013年)
翻頁為宋代學額制度簡介。
【下文作者:吳鈎,原標題為《宋朝是如何應對“高考移民”的?》】
北宋天聖七年(1029),開封府查出一起“高考移民”案件,讓許多官員都覺得荒謬。
——在講述這個“高考移民”案之前,我先説明宋朝“高考移民”指的是啥。説白了,就是士子冒籍參加科舉考試。當然將科舉比附成高考並不是很恰當,因為科舉是國家錄取政務官的制度,高考只是各高校錄取新生的全國統一考試。不過,將科舉時代的冒籍比擬成今人非常熟悉的“高考移民”(我們不妨仿造一個名詞:“科考移民”),倒是可以讓人一下子就明白了冒籍科考是什麼回事。
宋代的科舉考試實際上只有兩級試:發解試與省試(殿試通常不淘汰,只排定名次)。發解試通常由各州郡主持,考生通過發解試取得一個“解額”(相當於錄取指標),才有資質參加省試。省試由尚書省的禮部主持,在京師統一考試,自然不存在“高考移民”的問題。所以,宋朝的“科考移民”行為都發生在發解試階段。
宋政府根據當地人口規模、文化發展程度等因素,給各州郡分配解額,這個解額確定之後,一般就固定下來了,比如西北某州郡人口十萬,解額是十餘人;東南某州郡人口為二十萬,解額是二三十人。實行這樣的地區配額制,是為了讓各州郡的士子都有機會通過科舉被吸納進政府,特別是文化落後地區的利益能獲得保障。
但是,這種地區配額制也產生了另一種不公平:西北州郡的解額雖然只有十餘人,但那裏讀書人口的比例很低,每屆發解試的考生往往只有百人左右,也就是説,錄取率超過10%;而東南州郡的解額雖説有二三十人,但每屆考生多至二三千人之眾,錄取率只有1%。
這個問題歐陽修已經發現了,他説:“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東南十倍假借之矣。”因此,許多東南州郡的士子,為提高自己被錄取的幾率,便跑到西北州郡,冒用當地户籍參加發解試。
另外,開封府作為北宋首都,人口超過百萬,參加發解試的士子之多,無疑居全國之冠:“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恆六七千人。”中央政府分配給首都的解額也最多,如宋神宗時,開封府的解額為100 名。算下來,錄取率還是高於東南州郡。
而且,那時候開封府毫無疑問是全國文化中心,集中了最優質的教育資源,在京師遊學的士子,可以得到其他州郡無法比擬的優質教育,順利通過發解試的機會也要大得多。用司馬光的話來説,“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詩、賦、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里,違去二親,老於京師,不復更歸。”無數士子都跑到京城讀書,並想盡辦法參加開封府的發解試。司馬光認為,這也是“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
不過中國曆代科舉考試,都要求士子在户籍所在地參加選拔試(發解試也是選拔試);由於“科考移民”佔擠了本籍士子的錄取名額,常常會引發本籍士子的強烈抗議,因而歷朝政府通常也禁止“異地科考”。
趙宋立國未久,太祖趙匡胤便發佈了一道關於科舉考試的法令:“應天下貢舉人,自今並於本貫州府取解,不得更稱寄應。”這裏的“寄應”,翻譯成大白話,就是“異地科考”的意思。根據“於本貫州府取解”的立法,一名士子如果想在開封府參加發解試,需要先獲得首都户口。
話説天聖七年,有一名叫做王濟的廬州士子,為得到參加開封府發解試的機會,想破了腦袋。嘿,真讓他想到一個法子——原來他的哥哥王修已在開封府祥符縣購置了十八畝田產,有了首都户口。王濟在申報户籍資料時,便將兄長王修登記成自己的父親,這樣便取得了在開封府參加考試的資格。還有一個叫王宇的外地人,也冒用了王修的户籍,將王濟祖上三代登記成自己的祖宗。誰知開封府在核查應屆士子的户籍材料時,很快發現了王氏的造假。於是傳為京城笑談。還有人上書皇帝,要求實施更嚴厲的“異地科考”管制。

寧波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內頁,《天聖令》是北宋天聖七年[1029]修成的法令
但是,假如宋政府想完全禁止“異地科考”,那將是極不現實的——除非宋王朝是一個靜態、凝固如明朝初葉的社會。但宋代是一個允許自由遷徙、人口流動比較頻繁的繁華時代,許多士子都遊學於京師,或者跟隨在外地工作的父親,早早就離開了家鄉,你叫他們在發解試時必須千里迢迢跑回家鄉應考,於情於理都説不過去。
因此,宋政府在原則上要求發解試士子不得“寄應”的同時,也尊重現實,承認現狀,允許大宋士子在幾種情況下可以“異地科考”。我以北宋的三條立法為例來説明:
其一,大中祥符七年(1014)立法:“應進士並諸科舉人等,今後除取本鄉文解赴舉外,如是顯無户籍,及雖有籍已離本貫、難更往彼者,即許召曾經省試舉人三人,或御試舉人二人,或命官一員,保明行止。……許於開封府投納、引驗,便與收接,依例考試、發解,並於卷頭分明開坐元本鄉貫並寄應去處。”
其二,天聖七年 (1029):“舉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見居本處,即許投狀;未及七年、不居本貫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三,嘉祐三年(1058)立法:“奉詔再詳定科場條制……(開封府)凡户貫及七年者,若無田舍而有祖、父墳者,並聽。”
綜合這幾條法令,我們可以發現,如果你是宋朝士子,那麼你還是有機會成為一名合法的“科考移民”的:
一種情況是,你沒有户籍,或者雖有户籍,但你已遠離户籍所在地,難以返回,那麼你可以尋求往屆省試進士三人、或往屆殿試進士二人、或朝廷命官一人作擔保,便可取得在開封府參加發解試的資格。
另一種情況是,你已入籍京城,自然就是合法的“科考移民”了。在宋代,要取得京城户口並不太難,只要你在開封府購置有田產——這意味你要向開封府繳納二税,開封府要給你編户——便可取得京師户籍(“北漂”已哭昏在廁所)。為什麼上面提到的那個王濟非要冒充成他哥哥的兒子?原因就在這裏。王濟冒籍事件暴露後,宋政府收緊了“科考移民”政策,要求必須取得京城户口七年,並常居於此的士子,才有資質參加開封府的發解試。
還有一種情況,即使你在開封府並無產業,但父祖的墳墓在那裏,也可視同已取得京城户籍。
宋朝政府對“科考移民”的有限放開,也讓不少士子有了機會鑽政策空子,導致宋代科舉考試中冒籍現象相當嚴重,比如家有資產的士子,往往“旋置田土,貫户取解”。但儘管如此,我們還得承認,宋政府從北宋初期嚴禁“異地科考”,到後來有限度承認“科考移民”,畢竟順應了社會發展的趨勢。在一個充滿流動性的社會,政府的決策,應當是適應這種流動性,而不是對抗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