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斯·艾伯:追求司法公正,保障被告權利-路易斯·艾伯、正經君
“世界上最為先進、最發達的司法系統也會發生冤假錯案,一旦有錯判,再加上死刑,一切都無可挽回。但往往在發生錯判的時候,也是給國家帶來改變的機會。”
2016年5月27日,在加拿大駐上海總領事館的主辦下,正在訪華的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路易斯•艾伯(Louise Arbour),對上海法律界人士做了一場主旨為《追求司法公正,保障被告權利》的精彩講座。作為媒體代表,觀察者網受邀參加。演講之後,艾伯女士接受了正經君的專訪,發表了上述觀點。

艾伯女士接受正經君採訪
艾伯女士曾經擔任國際危機組織總裁兼CEO(2009-2014)、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2004-2008)、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1999-2004)、前南斯拉夫問題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首席檢察官(1996-1999)等職務。現在,她是加拿大國際法院的臨時法官,也是加國防部長國防政策顧問委員會的成員。
在一個多小時的講座中,艾伯展示了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及豐富的實踐經驗,就法律的角色、被告的權利保護等問題進行了深刻的闡述,並回答了在座參會人士的提問。
法律是為了推動自由而非限制自由
艾伯首先用一則有趣的故事引出了“法律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角色”話題。
很多年前,她九歲的兒子學校組織活動,讓不同職業的家長到學校介紹自己的工作情況。當時的艾伯是多倫多的一名法官,和她一起參加活動的有消防員、廣播節目主持人、護士,還有一位重型器械操作員。有個孩子向艾伯提問,“法官大人,我有個問題想問您,當你把這些壞人送到監獄裏的時候,你不害怕嗎?也許他們出來之後就會追殺你,或者追殺你的孩子。”
當時艾伯的兒子就坐在觀眾席裏邊兒,看起來特別緊張。她説,我告訴小男孩我不害怕,並不是因為我是一個特別勇敢的人,也不是因為警察無時不刻保護我。我認為法官不會受到威脅,即使我們把犯人送到監獄。要去坐牢的他們並不會開心,但他們尊重這個程序,因為這個程序是規整的,犯罪的人也有機會得到公正的對待,可以為自己辯護。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會接受審判的結果。
當然,小男孩很快就失去了興趣,開始去聽重型機械操作員和消防員的講話。藉此機會,艾伯表示想要繼續探討一下那個她想繼續又沒有説完的話題。


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路易斯•艾伯發表演講
問題的起點正是要理解法律(尤其是刑事法)的角色,艾伯説,很多人並不能理解,在當今社會中,法律的作用是為了推動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
“富裕與貧困,強大與軟弱,主人與僕人,自由帶來壓迫,而法律帶來自由”,她引用了十八世紀一位法國牧師的話,從這個角度來講,刑法是推動更高的目標,那就是自由,儘管它的方法看起來好像是限制自由。而這個更高的目標就可以推動守法,沒有守法就談不上執法。換言之,大多數人是自願守法的,主要是因為他們認同法律。即使有時不能完全同意某個法條,他們也接受“如果我違法的話,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這將給社會帶來更大的益處。
艾伯表示,這也同樣適用於司法程序,隨着時間的推移,執法不公會造成更多不守法的行為,甚至會帶來對法律公開的藐視和反叛。這樣的理念在世界人權宣言的誓言中得到了非常透徹的闡述: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因此,給予犯罪嫌疑人系列司法權利和保護的核心,就是——法律最終的目標是為了推動尊法、守法,執法也會變得更加行之有效。
“寧可錯放十個,也不能錯判一個人”
被告應該享有一系列的權利和保護,這是艾伯反覆強調的。她説,要更好的理解一些考量背後的理由到底是什麼,而不是僅僅去闡述原則。
防止錯判是保護被告權利的關鍵,艾伯説,這在英美法系的理念當中得到了最重要的闡述——“寧可錯放十個,也不能錯判一個人”。她也表示,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同意這樣的觀點,除非有一天他們自己面臨錯誤的指責或錯判。當被告在法庭上,面臨着國家的起訴,他被動而弱勢,只有公正才能夠克服恐懼、保證無辜的人不會得到錯判。
這背後的原理,是法律應該是基於共識和守法的之上,錯誤的程序和錯判將會極大的動搖公眾對司法的信心。隨着時間的推移,也會動搖司法的效益。艾伯用了較大的篇幅介紹了程序保護的“基石”——無罪推定原則,這也是現場中國的律師同仁最為關注、發問最多的一個問題。
對於無罪推定是支持者多,懂之者少,因為在很多情況下,無罪推定並不適用或者適用不當。她舉例,聽説或者有傳言有人做了壞事,這種情況明顯是不適用的,聰明和謹慎的做法不是急於得到一個結論要對這個人進行無罪推定。無罪推定作為一個司法規則,有非常嚴格的技術涵義,主要是當一個人面臨刑事指控的時候才適用。
艾伯分享了本國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加拿大在很長時間才摸索出來,一個人如果被指控有罪,應該是在庭審之前有權利被釋放,除非檢方可以證明這個人有很高的風險逃跑或者再次犯下重罪,或者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艾伯堅持認為,無罪推定是很多刑事審判當中對於被告法律條件的保護,被告有請律師、翻譯,要求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庭、不需自證有罪,上訴、同一行為不會因為同一罪名被判兩次等等權利。
現場有律師提出疑問,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堅持對犯罪嫌疑人無罪假設,但取保之後,他們會試圖銷燬證據,聯絡涉及案件的其他人。為什麼加拿大願意承擔這樣的風險(證據被銷燬)?
對此,艾伯解釋,保釋當然是需要條件的,只有公眾可以放心這個人最後會出庭,保釋過程不會犯其他的錯誤的情況下才不需要拘留。必要時會施加條件限制他的自由,如果檢察官確實能夠證明風險真的過高,比如被告過去曾經做出行賄或者試圖恐嚇其他證人,這時候有必要尋求法官出面審前羈押,如宵禁,不讓其接觸某些人,禁止飲酒、吸毒等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去聯繫其他人銷燬證據,這一行為也可以作為證據證明他有罪。

演講現場
再完美的制度也是人在操作,也會出錯
在取證方面,艾伯引述加拿大自由與人權憲章的內容表示,保證國家必須以合法的方式來調查案件並且獲得相關的證據。如果有任何非法的行為,證據不能被採納。
如果法庭認為某個證據的獲得違法或剝奪了憲章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該證據應該被排除,如果被採納會司法公正帶來名譽損失。——加拿大自由與人權憲章二十四章第二條
艾伯強調,所有的制度,無論設計多完美,在紙面呈現的多麼完美,都是人操作,都會出現失誤和錯誤。
加拿大也是花了很長時間看清,目擊證人指認的不可靠性。很多證人看起來真誠可信,和被告沒有關係,沒有任何私利在裏面。但真誠可信並不一定等於證言可靠。這就需要司法實踐中的指引,降低錯認風險。艾伯表示,需要防範單一的專家證言、監獄告密者,有人出庭是為一己私利。此外,在兒童證言方面,要有旁證輔證,兒童儘管不撒謊但也有可能搞錯。因為有些孩子年少無知,想討好問話的人,可能會説一些警察想要聽的話。
在回答現場一名刑事律師關於證人辨認出錯的問題時,艾伯舉例,加拿大警察有一些做法很荒唐,比如證人説嫌犯是華人,警方把證人帶到警察局來,招9個高大魁梧的白人警察,幾乎穿着制服,證人一定指認華人。10個人只有一個是華人,警察會覺得這樣做很聰明,但非常危險。加拿大犯過很多錯誤,但現在有如DNA這些科學的驗證手段,執法也是全程拍視頻,警察羈押以及嫌疑人如何指認,加拿大已經逐漸有一整套的指引。還有法官、陪審團來認定事實,法官也一定會提醒陪審團,小心翼翼看待目擊者的指認,如果吃不準,看看其他的證據,看看旁證、佐證。
由此,艾伯上升到演講的主旨,**在刑事司法領域對個人權利必須要有紮實的廣泛的程序上的保證。**這不是基於仁慈的自由主義的觀點,對犯罪行為寬容,也不是個人自由超越了公眾利益。相反,面對國家行為,對個人有非常充分自由的保護,尤其面對人身自由可能被剝奪時,這是最佳的執法策略。這要求國家收集充分的證據,做最佳的案件主張,而不是依賴於社會對被告人的負面情緒,更糟糕的情況是單憑國家權力去操控。
死刑有沒有威懾力?
演講之後,正經君作為媒體代表,有幸就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死刑、輿論綁架審判等問題對艾伯女士進行了專訪。
前不久,陳滿殺人冤案23年後被判無罪,在中國引起熱議。對於冤假錯案問題,艾伯表示,國家再怎麼賠償,也不足以彌補一個人喪失生命當中這麼多年的寶貴時間,和對他的傷害。賠償金額怎麼定,定多少,沒有一個好的答案。當發生錯判的時候,國家至少要做兩件事情,首先就是金錢上的賠償,第二件事是必須要以非常明確、毫不含糊的方式作公開的道歉。

“陳滿殺人冤案”23年後判無罪 獲國家賠償275萬餘元
艾伯還提出,**往往在發生錯判的時候,也給國家帶來機會。**為什麼會出現錯判?也許正是要在制度上、規則上作出改革。這樣也有助於緩解被錯判的人的痛苦,至少説從個案當中,有關規則改變了,其他人不會跟着被錯判了。
她又補充關於死刑的一點,一旦錯判為死刑,便再沒有辦法彌補。很多社會對死刑正確與否掀開了熱烈的討論,“我個人覺得反對死刑,最具説服力的理由就是,世界上最為先進、發達的司法系統也會發生錯判,不可避免一定有錯判。一旦有錯判,加上死刑,根本無可挽回。”
因為正好説到死刑,正經君順勢問及,死刑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是威懾犯罪,在一些極其惡劣的案子中,嫌犯甚至都不表達悔過,對受害人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社會大眾也會更加擔心效仿犯罪的發生。不過,艾伯立即反駁,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死刑有威懾力,至少説它的威懾力決不高於無期徒刑。
艾伯解釋什麼樣的行為會受到威懾的作用,通常情況下人們的一個刻意的選擇,被發現的風險比較高,並且會付出高昂的代價。
比如開車的人綁安全帶,把它變成強制性,處以高額的罰金,這確實是會使人們一個合規的行為,因為“綁安全”帶不是一件大事,很容易。被發現沒有做到的話,罰幾千塊,這樣的威懾作用可能存在。
平衡各方風險,艾伯認為,廢除死刑是正確的。她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死刑的存在會影響人的行為(不同於無期徒刑的可能),我們不能排除哪怕是很小的概率,即使是殺人犯,經過時間的推移,他會悔過自新得到改造。廢除死刑也證明了,作為當代社會,我們要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價值,體現人的尊嚴,不排除悔過自新的可能。
在聊天中,艾伯還提到法官這一神聖的職業。在加拿大,法官是德高望重的,社會地位非常高,深受各界尊敬。加拿大沒有年輕的法官,都是四五十歲,做了幾十年的律師,非常出色,才有機會被任命為法官。他們薪水很高,有非常好的養老金等等,不僅是作為一個社會精英而是紮實的職業羣體而獲得大眾的認可和尊重。
對於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建言,艾伯女士坦言,自己沒有什麼資格作出全面的回答,加拿大是人口小國,不能把小國的經驗複製到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來。
不過,她對在場的媒體朋友提出了自己的期許。最好的法官,往往會作出一些公眾難以接受,甚至引起社會公憤的裁決。這時候作為新聞媒體,不要去煽動民意,應該很理性的為大家做一些解讀,為什麼法官會作出這樣一個公眾認為是非直觀的、無法理解的裁決,這也是媒體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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