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壯士”侵權案宣判 被告洪振快賠禮道歉
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在媒體上刊登公告,消除影響。今天(2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今天對“狼牙山五壯士”中的兩位英雄葛振林、宋學義的後人葛長生、宋福保起訴《炎黃春秋》雜誌社前執行主編洪振快侵害名譽權、榮譽權案作出一審宣判。
西城區人民法院也在今天下午,刊載文章《“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洪振快侵害名譽案宣判》。文章首先透露了此案的一審判決結果:“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被告洪振快發表的兩篇文章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羣體及其事蹟的細節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被告實施了侵害名譽、榮譽的加害行為。並且,案涉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傷害了原告的個人感情,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生活在中國的一位公民,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事件所藴含的精神價值,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擁有的認知。對“狼牙山五壯士”及其所體現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應當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體悟,尤其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蹟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以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被告採用了侵害他人名譽、榮譽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進行所謂“學術研究”,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和所表現的大無畏精神,其所主張的言論自由明顯不足以抗辯其侵權責任的成立。
新華網在此案宣判後,梳理了事件始末。
2013年8月,廣東警方以張姓網友所發涉“狼牙山五壯士”的微博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由,將其行政拘留7天。
2013年9月,《炎黃春秋》時任執行主編洪振快發表文章《小學課本“狼牙上五壯士”有多處不實》,質疑警方判定張姓網友微博內容為謠言的依據,並稱警方此舉“開了一個談論歷史有可能獲罪被抓的先河”。
隨後,洪振快還撰寫《“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發表在2013年11期《炎黃春秋》上,從歷史考據的角度質疑“狼牙上五壯士”事蹟的真實性。
2015年7月24日,“狼牙山五壯士”兩名已故倖存者葛振林和宋學義各自的兒子葛長生與宋福保,在京舉行“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授權儀式”,對洪振快涉嫌惡意誹謗損害他們父輩名譽的行為,授權律師趙小魯、崑崙策研究院王立華代理訴訟。8月15日,葛長生和宋福保分別向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皆為洪振快。
在民事起訴書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行為,並在微博和《人民日報》等媒體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向“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靈謝罪。
2015年11月30日下午,西城法院就該案召開庭前會議。被告的代理律師王興表示,原被告雙方在庭上進行了證據交換,原告明確了訴訟請求並進行了舉證,被告做了簡單的答辯。
王興稱,原告的委託代理人王立華因未出示合格的作為公民代理人的文件,而未被法院認定為代理人。此外,法院要求原告葛長生和宋福保出具與其父親的親屬關係證明,但原告代理律師表示並未準備,需要之後補充提交。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