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公佈南海仲裁裁決 中方:不接受,不參與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書記處29日稱,仲裁庭將於7月12日公佈關於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實體問題裁決。對此,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無論仲裁庭作出什麼裁決,都是非法無效的,中國不承認,不接受。
仲裁庭此前有關此案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已經受到國際法學界的普遍質疑。此外,該仲裁庭庭長,是曾向安倍建議解禁集體自衞權的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他還任命一名波蘭籍的仲裁員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國參加仲裁,也頗具爭議。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庭長,日本人柳井俊二
對此,我外交部發言人洪磊6月29日發表談話:
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簡稱“仲裁庭”)於2016年6月29日對外稱,將於2016年7月12日公佈所謂最終裁決。我想再次強調的是,仲裁庭對本案及有關事項無管轄權,不應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提起仲裁。中國政府隨即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此後,中國政府多次重申這一立場。
2014年12月7日,中國外交部受權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全面系統闡明瞭中國政府對該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即仲裁庭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沒有管轄權,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裁決。中國政府當即聲明有關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針對仲裁庭11月24日至30日就該案實體問題進行的庭審,中國政府再次闡明瞭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
2016年6月8日,中國外交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堅持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國和菲律賓在南海有關爭議的聲明》,重申中國堅持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仲裁案以及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菲在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

6月29日,洪磊主持外交部例行記者會
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第一,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早已就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中菲南海有關爭議。
第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內,更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第三,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問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第四,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偷換概念,虛構爭端,未履行《公約》第283條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的義務。
三、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非法行為和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爭端的事實,無視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問題的事實,規避中方根據《公約》規定做出的排除性聲明,自行擴權和越權,強行對有關事項進行審理,損害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四、在領土問題和海域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中國政府將繼續遵循《聯合國憲章》確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堅持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2014年5月,柳井俊二曾向安倍提交關於解禁集體自衞權的報告書
(翻頁繼續閲讀:南海仲裁庭人員組成及簡歷)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成立常設仲裁法庭,庭長是日本籍的柳井俊二(Shunji Yanai)。柳井俊二已任命波蘭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為仲裁員,代表中國在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仲裁員。柳井俊二又任命德國籍法官呂迪格.沃爾夫魯姆為仲裁員,代表菲律賓在此案的仲裁員。
柳井俊二,日本人,1999年至2001年曾擔任日本駐美大使,2005年起出任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2011年當選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期三年,2014年6月,再次當選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期至2017年6月。他還擔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的私人諮詢機構“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會(安保法制懇談會)”會長,2014年5月15日,他曾向安倍提交關於解禁集體自衞權的報告書。

資料圖:柳井俊二
以下是柳井俊二指定出任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五名仲裁員:
1. 波蘭籍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仲裁員 - 指定代表中國。
2. 德國籍的呂迪格.沃爾夫魯姆(Rudiger Wolfrum),仲裁員- 指定代表菲律賓。
3. 加納籍的托馬斯.門薩(Thomas A. Mensah),主席仲裁員。
4. 法國籍的瓊皮埃爾.柯(Jean-Pierre Cot),仲裁員。
5. 荷蘭籍的阿爾弗萊德.松斯(Alfred H. A. Soons),仲裁員。
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波蘭籍,被庭長柳井俊二指定代表中國在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仲裁員。帕夫拉克,1933年生於波蘭的卡利什,1955年獲華沙大學碩士學位,1967年在同一大學獲博士學位。早期任教於華沙大學(國際法),又曾以客座教授身份任教於美、加大學。帕夫拉克曾出使美國(1967 - 70),加拿大(1978 - 83),波蘭常駐紐約聯合國大會(1989 -1991),敍利亞(1990-2001)…等國家。波蘭駐紐約聯合國代表(1973 -78,1983 - 90,2002 - 05)。被選為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簡稱 ITLOS)法官,現被任命為南中國海裁案仲裁員。
菲律賓揀選德國籍的呂迪格.沃爾夫魯姆為其仲裁。沃爾夫魯姆,1941年生於德國的柏林;1973年獲德國波恩大學法律博士學位。沃爾夫魯姆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也是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2005- 2008);是德國海德堡大學國際法教授,又是美、加等大學的客座教授。從2008年開始,他是聯合國負責調解達爾富爾衝突的調解人之一。
托馬斯.門薩,1932年生於加納的庫瑪西;1964年獲得美國耶魯大學法律科學博士。門薩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現被柳井俊二任命為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主席仲裁員。門薩是1996年至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主要的國際海洋爭端經驗包括:孟加拉與緬甸的海洋劃界爭端,加納扣留阿根廷海軍教學護衞艦自由號的阿根廷與加納爭端,和加納與科特迪瓦共和國海洋劃界爭端等。
瓊皮耶爾.柯,1937年生於瑞士的日內瓦,畢業於巴黎索邦巴黎第一大學,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柯曾先後任教於亞眠大學/索邦巴黎第一大學,是該大學的國際法教授。曾以辯護律師或法律顧問身份在國際法庭下處理過一些邊界爭端案件,如布基納法索和馬裏共和國邊界爭端,利比亞阿拉伯民眾國/乍得領土爭端,博茨瓦納與納米比的卡西基裏和色杜杜島嶼爭端…等案件。
阿爾弗萊德.松斯是南中國海仲裁案唯一沒有獲得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職權的仲裁員。1948年,松斯生於荷蘭,是名副其實的國際海洋法學者。松斯於1982年獲得烏特勒支大學法律學博士後,曾先後任教於美國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英國劍橋大學國和烏特勒支大學的荷蘭海洋法律學院,後來更成為該法律學院院長。松斯的國際經驗中,包括以國際法顧問,專家或仲裁員身份參與過國際爭端解決等案件。
南海仲裁案簡介: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五人臨時仲裁庭,選定常設仲裁法院作為該案的書記處。此後,仲裁庭和菲律賓不顧中國一再反對,執意推進仲裁程序並作出裁決。
2013年8月1日,中國政府重申不接受菲律賓提起仲裁的一貫立場。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佈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全面闡述中國關於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立場文件指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的領土問題,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調整範圍,仲裁庭無權審理;中菲達成了以雙邊談判方式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和《公約》;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作出裁決,裁定對菲律賓提出的7項訴求有管轄權,對其他訴求的管轄權問題合併至實體問題階段一併審理。這一裁決受到多國海洋法學者質疑,國際法學界擔憂仲裁庭擅自擴權越權可能創造危險的先例,破壞《公約》的整體性和權威性。許多專家指出,在南海問題上,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無助於爭端的化解,反而只會激化矛盾。與之相比,中方所主張的通過協商談判和平解決南海爭端才是正道。
(綜合/觀察者網 周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