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大發現、文明論、國家疆域——南海“仲裁”的歷史地理學基礎 -文化縱橫
2016年7月12日,應菲律賓方面要求,位於荷蘭海牙的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公佈了南海裁決結果,“中國在九段線內無歷史權利”“南沙羣島不能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中國侵犯了菲在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權利”,中國政府、外交部等接連發表聲明,重申中國不接受、不承認的立場。《文化縱橫》雜誌在2016年的6月刊發表了一篇題為《地理大發現、文明論、國家疆域——南海“仲裁”的歷史地理學基礎》的文章,作者是北京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的唐曉峯,從歷史學和地理學角度,分析了南海問題背後的國家主權問題的歷史淵源,以下為全文。
我想要做的是從地理的角度探索歷史經驗。而且我一直記着下述的觀念:整個地球事實上是一個世界。在這個世界裏並不存在空的、無人居住的空間。正像我們當中沒有一個人處於地理位置之外一樣,我們當中也沒有人完全擺脱地理問題的爭端。那種爭端是複雜的,也是有趣的。因為它不僅是關於士兵和大炮的,它也是關於思想、關於形式、關於形象和想象的。(薩義德:《文化與帝國主義》)
一
15世紀開始的“地理大發現”,終於完成了人類對於地球海陸分佈的全面認識,尤其是發現了美洲,因而震驚世界。但是,地理大發現的意義遠不止於此,其豐富的關聯性後果,極大地推進了人類的歷史發展。這是古代任何其他航海成就所無法比擬的。
所謂“地理大發現”,其最直接的成果當然是人類地理知識的躍進,正是在這個基礎上,誕生了現代地理科學。而這個新的現代地理學,又對人類歷史的許多方面,產生了強大的影響,包括文明論的問題。
地理學關注的對象是地球的表層,而地球的表層包含兩個大的系統,一個是自然系統,一個是人文系統。對應到地理學,就是所謂自然地理學與人文地理學。15世紀開啓的偉大航海探索,對於這兩大系統,均有“大發現”。
在自然地理方面,以生物學、地質學、氣象學為核心,逐漸獲得了對於全球體系的認識。自然界原是一個大系統,生物、地質(土壤)、氣候共同組成了人類的自然環境。其中生物學的進展,不僅在分類學的方法上啓示了現代科學,其生物進化理論的影響,甚至逐漸超越了生物學本身,而影響到對於人類社會的認識。
在人文地理方面,對於世界各地人類族羣社會面貌的多樣性的考察與總結,也歸納出一個大系統,綜合人的體質、社會組織、經濟形態等方面的特徵,建立起了全人類的譜系。在人類的地理譜系中,各地的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是極其重要的一項,在許多地理書籍中都可以看到對各地人類社會水平(文明水平)的分類敍述。文明等級存在地理特徵。
對於現代地理學來説,更關鍵的一點是將自然、人文這兩大系統結合起來,形成了更大的人地系統。在這個與地球規模相對應的龐大的人地系統中,一條條客觀規律被提出。於是,現代地理學的範式被正式建立了起來。被學界公認的現代地理學的鼻祖之一李特爾(Carl Ritter),最早闡述了人地關係和地理學的綜合性、統一性,主張地理學和歷史學結合,其代表作是《地學通論》,又名《地球科學與自然和人類歷史》。
地理學以人地關係理論為指導,領先將自然與人文對接聯繫起來(這是西方人的“天人合一”),這種聯繫被認為是科學關係、自然規律,在科學上升的大時代,這一認識鼓舞了許多學者在這個方向上的探索慾望。環境決定論、社會達爾文主義、國家有機體理論等,都是人地關係研究領域的成果、假説,也都曾推動了文明論的建立。它們在論證文明等級的形成、文明與野蠻的關係等基本問題上,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人既有生物特徵也有社會特徵,這是人類學立身的基礎。恩格斯一方面認為人類學這個名稱很“拙劣”,但一方面又承認“它是從人和人種的形態學和生理學過渡到歷史的橋樑”。出身於動物學家的拉採爾(Friedrich Ratzel),將動物學的方法移植到“人學”的研究中,注意到環境對於人的各方面的影響,撰寫了具有重要學術史意義的《人類地理學》(Anthropogeographie)。“人類地理學”後來被修正為“人文地理學”,拉採爾本人遂被奉為現代人文地理學的鼻祖。而又因為拉採爾着重強調了環境對於人類社會文化特徵的影響,又被定性為“環境決定論”的始作俑者。在地理學領域,拉採爾可能是文明論這個問題上的焦點人物,他的國家有機體理論一度是強權外交的依據。

Age of Discovery journey and the end of the XV - XVII century the first half. The establishment of colonial empires.
資料來源:“Ukrmap”: http://ukrmap.su/en-wh8/450.html
就文明論的問題來看,地理大發現其實就是一場“文明”大發現,更準確一點説,是歐洲人自身文明的大發現。歐洲人在世界各地發現大量落後的國族的過程中,建立了一種新的人文世界的想象。薩義德(Edward Said)在《文化與帝國主義》中對“想象的地理和歷史”(它們常常體現在殖民探險者講述的故事和小説家們的作品中)進行了研究,指出這些想象會通過把本土和遙遠地區之間的差異加以誇張而強化對自身的感覺。歐洲人雖然在波濤洶湧的大洋上歷盡艱辛,但這些“發現”的成就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於人類世界的新的想象,令他們對自身鶴立雞羣的感覺是何等之好。反之,“它也成為殖民地人民用來確認自己的身份和自己的存在的方式”。殖民地的人民,在威武強大的歐洲船艦面前,確認了自己的野蠻與落後。於是,一部新的世界歷史被掀開,一類新的民族國家關係被建立。
隨着文明—野蠻(未開化)這一對概念的普遍運用,將世界整理為文明差異進而是文明等級的思想理論迅速發展。這個逐步形成的更具普遍意義的新型文明—野蠻理論,依託新的全球地理觀,而將整個人文空間時間化、歷史化。人類社會的空間多樣性是固有的,而在進化理論(進步主義)中,將空間差異整理為時間(歷史)差異,即文明進化程度的差異。(人類學家、社會學家總結的幾大社會形態被理解為全人類必然履行的歷史過程。)人類社會似乎沒有真正的空間差異,而只有時間(進化)差異。文明理論是一種新的歷史眼光。
雖然文明與野蠻的分野並不是一個新的觀念意識,在古代中國、古代羅馬都曾流行“華夷之辨”、“文野之辨”之類的觀念。然而,此時的文明—野蠻分野與古典的文野之辨有着十分不同的內涵和結論。古典的文野之辨,文明一方對於野蠻一方,除了要“懷柔遠人”、“邊境晏安”之外,基本別無所求,更恨不得以長城永久隔限其往來(中國和羅馬帝國都修過長城)。而此時的文明一方對於野蠻一方,卻要侵入、統治、剝奪。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從經濟的角度尖鋭地指出:“資產階級,由於一切生產工具的迅速改進,由於交通的極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蠻的民族都捲到文明中來了。它的商品的低廉價格,是它用來摧毀長城、征服這些野蠻人最頑強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們不想滅亡的話—採用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它迫使它們在自己那裏推行所謂文明制度,即變成資產者。一句話,它按照自己的面貌為自己創造出一個世界。”(此段中譯版的個別詞句翻譯有誤,已據馬恩原文更正。)
殖民主義者、資產階級創造的新世界,是一個全面的利益世界,地球上幾乎沒有什麼角落可以遊離在外。按照資產階級的理想,在這個全球利益世界中,所有的人都要按照一個規則—文明的規則行動。文明使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民族越來越相似,從社會經濟制度到穿着舉止,無不仿效。非洲熱帶殖民地的人們居然也學着歐洲紳士的樣子穿起包裹嚴實的高領裝。德國人埃利亞斯在比較文明與文化的區別的時候,認為文明是使人們更加一致化的、更加高層的東西,文明就是要羣體社會中的人們按照同一規則生活,就好像按照一個節拍跳舞一樣。(而文化使一個民族與別的民族不同,它是與生俱來的,不是規則而是習慣。)

埃利亞斯(Norbert Elias,1897-1990)在比較文明與文化的區別的時候,認為文明是使人們更加一致化的、更加高層的東西,文明就是要羣體社會中的人們按照同一規則生活,就好像按照一個節拍跳舞一樣。
“帝國的巨大地理疆域,特別是英帝國的,與正在普遍化的文化語境已經結合在一起。當然,是權力使這種結合成為可能。”與此同時,還有展示和表現其他文化的可能。“而最主要的是統治他們的能力。這一切又產生了所謂對土著的‘職責’,在非洲或其他地方為了土著的利益或者為了祖國的‘聲譽’而建立殖民地,這是文明人的使命措辭。”
“地理大發現”中還包含着全球經濟資源的大發現,這些“天然”的資源被理解為推進人類文明發展的原料,於是,人類文明的代表者就有權力、有責任、有能力,以文明的名義,對它們進行開發,無論它們在什麼地方。
美國的海權教父馬漢(Alfred Thayer Mahan)説:“政治權利體現為統治、管理和發展諸政治行為。它要求通過這些方式以保證整個世界的自然權利,即資源應該被開發、利用以促進普遍利益,而不能被擱置、浪費。原則上,如果做不到這點,外來強制就是正當的。當然,在具體情況中,應考慮形勢是否需要,時機是否適當。”
文明的大發現與資源的大發現相互結合,使一套新的全球行為準則被創造出來。對於自然資源,誰沒有開發利用的“文明”水準,誰就要讓出開發的權利。例如,在美洲,只要是沒有被耕種的土地,就會在地圖上被標為無主的荒地,殖民者就可以合法地佔據,而無論這裏有沒有印第安人的部落。
在大自然面前,文明成為一種資格,文明程度越高,佔有自然的資格就越強。當一個個人類羣體被納入文明等級的體系之後,他們擁有大自然的權力,便也出現了等級。於是世界就可以按照等級來重新分配了。與文明相對,野蠻成為對自然進行開發的障礙,包括政治上的障礙與文化上的障礙。這些障礙必須要被清除,這又是文明者的責任和權利。
文明的優越感是複雜的,它包含經濟技術的先進性,也包含制度的現代性,在精神層面,還有文化意識形態上的科學理性。所有這些令文明者產生了世界領導者的自我定位。文明,由於其物質與體制上的一些不可否認的先進性,因此在其對野蠻進行干預、改造時,便獲得了一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甚至也被野蠻(未開化)的一方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在這一基礎上,一種政治無意識在兩方同時產生。(近日,仍有華人在網上發表文章認為八國聯軍是“正義之師”。)
二
“地理大發現”加強了世界的整體性,但另一方面,又推進了對世界進行精確地理劃分的積極性。世界隨之出現了歷史地理的大變局。
國家邊界,是現代世界地圖上最為顯要的要素之一,它們的形成,是以現代文明的擴展為背景的。現代文明的擴展是全球性的,但是國家邊界的形成過程卻是區域性的,這與文明和野蠻的關係在各地的表現不同有關。
地理大發現之後的國家邊界,是法律、主權、科學、宗教、利益、霸權的匯聚點。邊界的概念被重新定位。國家疆域從模糊變得清晰,從粗略變得細緻,從無形變為有形。
海權,是一種新的地理威權,它只屬於文明國家。海洋、海峽、海岸、海港一躍成為最重要的人地關係要素,人類世界變得更加“藍色”。技術文明支持着強權,航海能力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於是,“誰擁有了海洋,誰就擁有了世界”,表達的既是強權,也是資格。
從海洋,到海岸,到內陸,這是新的文明在地球上擴展的地理程序,許多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建立都有這個過程。這個過程對於重大陸輕海洋的中國人來説,是最為陌生的,也是最缺乏準備的。島夷,對於中國人來説,是比陸夷更加不值得一顧的。中國人歷來防範的方向是內陸邊疆。海疆的形態是特別的,海岸線不存在過渡區,也不存在羈縻策略,敵人是突然出現的,而且近在咫尺。海上威權在全世界的到處現身,是地理大發現的直接後果,它比被發現的世界本身更具有新時代意義。
瓜分,是文明強國對世界的再分配,地理大發現證明了海洋的重要性,在對世界進行瓜分的時候,首先是從海洋強國開始的。
托爾德西拉斯(Tordesillas),是距今天西班牙的首都馬德里西北150公里的一個小鎮。1494年6月7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兩國在這裏簽署了著名的《托爾德西拉斯條約》。西班牙和葡萄牙在佛得角以西的西經46度到47度之間,從南極到北極劃出一條分界線。“線以東的土地,葡萄牙有無可爭辯的權利;線以西屬西班牙。這個條約給葡萄牙在印度洋有放手處理一切的權力,使哥倫布在大西洋以西所發現的陸地隨便行事。”但兩國都不得佔領已經歸屬基督教統治者所有的任何領土。在世界歷史上,這是第一個由兩個國家瓜分世界的條約。(基督教仍然是裁判者,但基督教逐漸變為一種形式。)

15—16世紀地球版圖子午線示意圖:1494年《托爾德西拉斯條約》子午線,見左線。
資料來源:G. Francalanci and T. Scovacci, eds. Lines in the Sea(《海洋上的界線》),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4。
基督教是文明制高點的又一個代表,沒有被基督教統治的地區,都歸於半開化或野蠻,都應該敞開大門接受基督教文明。基督教本來就自認為有救贖世界的責任,野蠻世界的大發現,使教士們看到了傳教的廣闊前景與艱鉅工作,他們挾帶着文明與科學的知識,不畏艱苦,走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上帝保佑”,成為文明人對全世界的祈福用語。
然而,地理大發現後的世界,日益成為一個現實世界,一個神文地球變成了人文地球。這是一個巨大的人文進步。在地理問題上,基督教日益變成一種形式(儘管是必要的形式)。在新的世界地圖上,上空的天使與邊緣的怪獸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國家與野蠻國族),人類成為地球的真正主人。於是人類的最高層社會組織——國家的概念與價值日益強化。這是一個巨大的政治進步。國家主權概念,首先在文明國家羣體中成熟起來。在主權國家的完善進程中,國家邊界乃是一項重要事務。
在古代,許多邊疆只是一個漸行漸荒的地帶,是兩方或多方勢力的末梢,是“棄地”、“歐脱”。以往的所謂國家邊界,除了個別對峙吃緊的地段,幾乎都是習慣形成的邊界,它們或者是自然地理障礙(山脈、河流、荒原、沙漠)形成的大致界線,或者是人類集團之間隨勢力消長而變動不定的模糊地帶。現代國家主權不容忍邊界的模糊狀態,國家利益應該是明確的、精確的。在現代地理學中,政治地理學的理論日益縝密,國家邊界的原則與確認形式必須具有“文明”的高度。當簡單的軍事形式被意識到與“文明”相悖之後,條約的方式便被提上日程,併成為處理國際事務的核心手段,即所謂條約體系的世界開始形成,舊式國家的習慣性、模糊性邊界為新式條約的精確性邊界全面取代,在世界地圖上,國家邊界越來越清晰。新式條約邊界大多是均勢對峙,對峙到幾乎沒有縫隙,於是線狀邊界普遍出現。這個線甚至可以具有幾何線段的屬性:沒有寬度。
不僅是邊界形態改變,更關鍵的是確立邊界的現代方法。一般認為,17世紀中葉,由多國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he Peace of Westphalia)是現代主權國家關係(包括領土、邊界的確立方法)出現的重要象徵。
這一和約簽署的各方分別是統治西班牙、神聖羅馬帝國、奧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國、瑞典以及神聖羅馬帝國內勃蘭登堡、薩克森、巴伐利亞等諸侯國。和約關於疆域部分包括:哈布斯堡王室的部分外奧地利領地被割予法國、瑞典和部分帝國內的新教諸侯。法國得到洛林內梅斯、圖爾、凡爾登三個主教區和除斯特拉斯堡以外的整個阿爾薩斯。瑞典獲取西波美拉尼亞的全部地區和東波美拉尼亞的部分地區,以及奧得河口和威悉河口地區,從而得到了波羅的海和北海南岸的重要港口。此時的歐洲地圖,德意志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碎片化的地區,而在德意志的西面,有荷蘭、法國、英國、西班牙、葡萄牙;在北面,有丹麥、瑞典;在東面,有波蘭、俄羅斯、奧斯曼土耳其;在南面,有瑞士、意大利(仍在分裂狀態)。
其結果,各國得失有差。但和約在歐洲大陸建立了一個相對均勢狀態的格局。往日一統天下的神權世界趨於瓦解,主權國家開始走到世界舞台的中心,國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權威。和約劃定了歐洲大陸各國的國界,承認了國家的獨立和主權,確立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國際基本原則。根據這個和約,以國際會議方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模式被建立起來,而自中世紀以來,歐洲還從來沒有召開過世俗國際會議。在威斯特伐利亞,首次創立並確認了條約必須遵守和對違約的一方可施加集體制裁的原則。它使一些規則以“法”的形式出現,並以此影響、規範着國際社會。
歐洲人確立了地緣政治的文明形式,它首先是在歐洲國家之間建立的。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案例,強調了談判—簽署這一形式的重要性、權威性,無論和約的內容如何,一經簽署,便具有法律效益,任何人不得違背。因為是平等的談判儀式,無論內容怎樣,都被理解為平等條約。顯然,形式重於事實。
以形式的平等認可事實的不平等,這是一個關鍵。當形式平等成為法律依據的時候,事實的不平等在法律面前就沒有了地位,也就很難翻案了。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影響下,在後來的國際事務中,各類條約的外在形式是大體一致的,但條約背後的準備程序是複雜的,在條約的前奏程序中,並沒有消除戰爭,條約其實是一種最終的妥協形式。
我們還注意到,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案例中,參加談判的文明國家是一個羣體,正因如此,和約準則就成為了國際準則,而不只是雙邊協定。和約條款中規定,對違約的一方可施加“集體制裁”。這一點顯然是後來列強羣體稱霸世界,並握有“國際法”、“公理”、“國際社會”旗幟的根源之一。

17世紀中葉,由多國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he Peace of Westphalia)是現代主權國家關係(包括領土、邊界的確立方法)出現的重要象徵,它確認了“談判—簽署”這一形式的重要性、權威性,換言之,即以形式的平等認可事實的不平等。圖為《威斯特伐利亞合約》簽訂後的德國版圖。
資料來源:Th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Atlas(《劍橋現代歷史地圖集》),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2.
“地理大發現”之後的世界,是一個十足的利益關係世界,地理利益(地利),是大發現的又一個重要內容。在全球範圍內爭奪重要的地理利益(礦藏、河口、港灣),成為圈定勢力範圍、劃定利益邊界的重要推動力。文明國家,在大發現之後的大行動,最為重大的事情是向利益世界進軍、開闢殖民地,許許多多作為歐洲人前進記錄的新地名在世界出現。而所謂國家主權的概念,在非文明地區,完全變了樣。以文明的名義,那些非開化的國家的主權要由文明國家代理。從表面上看,文明逐漸成為高於國家主權的東西,文明越來越超越政治,在進行文明對話的時候,政治可以讓位。而其實質是,文明成了為政治開路的藉口。
德國統一之後,德國地理學家拉採爾的國家有機體理論開始成為俾斯麥的政策依據。該理論宣稱,空間對於一個國家來説將越來越重要,大國將逐漸拓展,小國會變得無足輕重。歷史顯示,強國的演替變化與空間的變化相一致:威尼斯僅僅是一個城市,荷蘭是一個平原三角洲,英國是一個龐大島嶼,而美國是一片遼闊大陸。文明的發展將遵從這個絕對的、必然的趨向。努力用殖民、合併及征服的手段來拓展空間,將成為文明國家的新目標。英國政治地理學家麥金德(Halford John Mackinder)指出,一個國家如果要強大,必須在世界範圍內控制原料產地並將其變為產品輸出市場,此乃攸關國家利益的根本戰略。在19世紀的頭75年裏,西方國家平均每年佔領21萬平方公里的殖民地,而在其後25年裏,平均每年佔領62萬平方公里殖民地。以英國一國而論,1815—1865年間,英國每年平均擴張和兼併25.9萬平方公里土地。 “從19世紀70年代起,資本主義列強掀起了奪取殖民地的狂潮,到1900年,非洲90.4%的地區,亞洲56%的地區,美洲27.2%的地區以及澳洲的全部都淪為了帝國主義直接統治的殖民地,同時還出現了許多半殖民地和附屬國。” “世界前所未有地統一為一個整體。”
在廣大的殖民地地區,邊界問題日益重要,但殖民地的邊界與《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中的邊界完全不同,在這些“未開化”的地區,文明國家的一套不適用。原來,邊界問題是可以依照文明等級而區別對待的。邊界形態,原來體現的是相鄰兩個國族之間的關係,而在殖民地區,邊界體現的是文明國家(宗主國)與未開化國家(殖民地)之間的關係。
在1885年的柏林會議上,英、法、德等殖民大國在談判桌上用鉛筆線條勾畫了非洲殖民地國家的分割邊界,許多邊界線條只是大致表示了經緯線的走向,簡單而又筆直,例如埃及和蘇丹邊界的一部分是北緯22度,南緯22度線則成為納米比亞與博茨瓦納之間700公里的邊界線。這類經緯線邊界無情地分割了許多部族聚居區,而根本沒有考慮非洲眾多部族、宗教、語言、傳統習慣及複雜的部族關係。經緯線是科學的產物,但用作古老土地上的人文界線,是粗暴的。除了經緯線邊界之外,也有用直線或曲線的幾何方法劃分邊界的,這也是極為簡單粗暴的辦法。還有以河流、山脈等自然標誌劃分邊界的,這種方法看似符合某種地理原則,但實際上,它抹殺了自然永久界線與人文歷史界線的區別,仍然會出現極大的不合理性。據統計,非洲國家44%的邊界是按經緯線劃分的,30%的邊界是用直線或曲線的幾何方法劃分的;僅有26%的邊界是由河流、山脈等構成的自然邊界線。
非洲人在自己土地上的主權全然不被考慮,他們的邊界只是文明國家之間的事務。簡單地取而代之,是文明國家為未開化國家處理邊界問題時的方式。在這裏,文明國家等同於文明,文明已經轉化為政治,在處理政治問題的時候,文明國家的地位高於其他國家。就像野蠻應該讓位於文明一樣,在政治上,野蠻國家也要讓位於文明國家。文明論的政治表現,在殖民地邊界問題上,是一個突出的例子。
殖民地的國家邊界從來沒有擋住文明國家的進入,也不是為了阻止文明國家的進入而設立的。殖民地是文明國家的勢力範圍,這種勢力範圍的形勢決定着殖民地國家疆域分割的本質。在殖民地區出現的大量數理邊界(幾何邊界、經緯線邊界),是科學與霸權的結合。經緯線的實用性主要是在海洋上,把經緯線邊界從海上搬到陸地,無視大陸之上自然與人文的原生態界線,必然會造成大量社會問題。這種邊界在任何一種認真的地理學理論中,都是不值得論證的。
文明國家在處理野蠻地區的邊界問題時是簡單粗略甚至粗暴的。而對於一些古老的國家(所謂半開化國家)的邊界問題,事情要複雜得多,因為,這類國家原本擁有不能否定的基本的國家疆界,但是同樣,這些國家的邊界也不容許阻止文明國家利益的進入。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文明國家採用了另外的方式來解決。中國是這類國家的一個代表。
三
在古代中國,大體的疆界是存在的,但形態遠不如近代條約邊界那般精細。在中國歷史上,也曾有過邊界談判,那都是兩個政權之間的事情,例如唐蕃清水盟約、澶淵之盟、紹興和議等。對於周邊國家,中國與之形成了朝貢體系,這是近代條約體系出現之前世界上最大的國際體系形態。在中國與朝貢國之間的邊疆地帶寬窄不一,長期的歷史習慣是維持邊疆穩定的基礎。
到了近代,西方列強逼近中國,中國的邊疆開始經受前所未有的壓力。古代中國的對手都是來自內陸,到了近代,首先對中國邊界造成巨大壓力並開展過“文明式”交涉的仍然是來自內陸的俄國。俄國立國的基礎本在歐洲,但“人口稀少的歐亞平原給東斯拉夫人不斷地向東殖民提供了一個空前的機會”,自16世紀開始向東部大幅擴張,跨過烏拉爾山、貝加爾湖,來到黑龍江流域,企圖全部佔領黑龍江以北的土地。貝加爾湖以東地區原是中國傳統領土範圍,俄國人到來之後,嚴重影響了當地居民的生活。經過一些有效的軍事抵抗之後,康熙皇帝同意與俄國人進行邊境談判。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1689年9月7日),中俄雙方經過談判,正式簽訂了《尼布楚條約》,正式的文本是拉丁文本,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另有滿文本和俄文本,都不是正式文本。條約相關條文包括:
1.從黑龍江支流格爾必齊河到外興安嶺、直到大海,嶺南屬於中國,嶺北屬於俄羅斯。西以額爾古納河為界,南屬中國,北屬俄國,額爾古納河南岸之黑裏勒克河口諸房舍,應悉遷移於北岸。
2.雅克薩地方屬於中國,拆毀雅克薩城,俄人遷回俄境。兩國獵户人等不得擅自越境,否則捕拿問罪。十數人以上集體越境須報聞兩國皇帝,否則,依罪處以死刑。
3.此約訂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罷論。自兩國永好已定之日起,事後有逃亡者,各不收納,並應械繫遣還。
4.雙方在對方國家的僑民,悉聽如舊。
5.兩國人帶有往來文票(護照)的,允許其邊境貿易。
6.和好已定,兩國永敦睦誼,自來邊境一切爭執永予廢除,倘各嚴守約章,爭端無自而起。

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劃定的中俄邊界示意圖。
資料來源:《中國近代邊界史》(上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1頁。
一般認為,《尼布楚條約》是中國與外國劃定邊界的第一個顯示近代國家主權的平等條約,條約談判與簽署的程序遵照了17世紀中葉以來西方文明國家通行的辦法,雙方代表都在各自政府事先指示的範圍之內進行談判交涉,最後達成的協議並沒有越出中俄兩國政府願意接受的範圍。不過,關於《尼布楚條約》的問題,尚存在爭論。此處,提出以下幾點值得關注的地方。
從總的歷史趨勢來看,在領土消長的問題上,俄國是大前進小後退,而中國是後退中的小返進(奪回雅克薩)。《尼布楚條約》雖然阻止了俄國進一步的前進,但承認了他們已有的佔領成果。而中國在該條約中放棄了從額爾古納河到貝加爾湖的領土,中國是大倒退,小反攻。把歷史追溯得遠一點看,中國的損失是很大的。聞一多先生在他的《七子之歌》創作中就表明了《尼布楚條約》是個不平等條約:“……吾國自《尼布楚條約》迄旅大之租讓,先後喪失之土地,失養於祖國,受虐於異類,臆其悲哀之情,蓋有甚於《邶風》之七子。……”
簽訂這個條約的是大清朝廷,但使用的名稱是中國,例如中國首席代表索額圖的頭銜就是:“中國大聖皇帝欽差分界大臣議政大臣領侍衞內大臣”,表明他是在代表中國皇帝行使中國主權。《尼布楚條約》條文中對疆界劃分與兩國人民歸屬的稱謂,也用的是“中國”與“中國人”。在這個國際條約的文本中,第一次將“中國”作為主權國家的專稱。“中國”一稱,更適合表述一個多民族國家的整體性(雖然談判地點在蒙古族活動的地域),更適合在“國際化”的場合顯示中國的主權。
在中國代表團的成員中,有兩個西方傳教士,徐日升和張誠,這一點很有意味。徐日升與張誠是康熙十分賞識的外國傳教士,此次談判,特意委派他們同行。張誠本人擅長地理測繪,在領土談判中當然很有用。不過,康熙考慮的不止於此。在中俄尼布楚談判中,康熙同意採用基督教的儀式,同意用拉丁文作為主要文本的文字等,這一做法有違中國的傳統。顯然,為了求得談判的成功,康熙做出了不少讓步,包括儀式上的。用“國際化”的辦法,是當時中國的一項策略(以夷制夷),徐日升與張誠的出場,更能體現“國際化”的形式。
張誠是法國人,徐日升是葡萄牙人,無論他們實際上是站在哪一方的立場上(關於二人的實際立場尚存在爭論),他們的特殊身份,使談判的場面更加具有國際性。《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開創的文明談判範例中,包含着國際監督的一項,因而具有國際權威性。國際性,是形成國際法、國際慣例的必要基礎,也是文明國家羣體建立世界新秩序、樹立世界新權威的必要手段。日後許多所謂國際法、國際慣例、國際準則,都主要是在文明國家羣體的基礎上形成的。
在康熙的時代,中國正處於強盛期,對於西方文明國家發明的“國際慣例”的認可,只是一種策略,況且只是用在邊遠地區。《尼布楚條約》有效地解決了北方邊界的政治衝突,在主觀上,清朝是滿意的。不過,這種條約議定的方式並沒有被中國在對外(朝貢)關係中推廣使用,也反映了一種輕視。康熙可能並沒有真正理解文明條約是個什麼東西。
在俄國一方,首次以文明條約的形式確認了新獲土地的合法性,穩住了中國,當然也會滿意。這是列強在武力之外進而仰仗條約方式侵入中國領土的成功事例。
近代邊界的形態是追求清晰,但確立邊界位置的原則與方法是混亂的(有幾何邊界、經緯度邊界、天然邊界論、傳統邊界等),而且,這些所謂近代邊界的原則、方式方法也都是西方文明國家根據自己的實踐需要所提出來的(也是文明的一項內容)。非文明國家在邊界談判事務上,基本上處於沒有思想準備的被動地位。日後中國所經歷的一場場邊界談判,無論政治對比的形勢怎樣,在邊界問題的理論方法上,中國完全是被動的。因此在談判中,中國總會被善於玩弄邊界原則的西方文明人鑽空子。
例如在中緬邊界問題上,由於英國對緬甸的佔領,中緬關係實際上變為中英關係。光緒十一年(1885),曾國藩次子曾紀澤出任英法大臣,奉命赴倫敦向英政府提出在緬甸的英軍不得侵佔中國土地。“英政府詢以中國與緬甸界線所在。曾使一時沒有準備,且亦不明我界址究在何處,倉卒應曰:我界有中國軍隊及中國旗幟。英政府很重視這句話,即電告其在緬官員説:見有中國兵及中國旗幟所在地則停止,不能擅進。……英兵一直走到八莫,仍無中國軍隊,及抵紅蚌河,始見馬武相部下,方才停止。”這是一個典型的當時中國官員關於邊界問題的最初的思想水平和談判水平。面對這樣的回答,英人隨即向中國土地長驅直入,直至遭遇中國軍隊和旗幟為止。中國一方吃了大虧。
在後來複雜的中英邊界談判中,英人一方面以軍隊強勢推進來造成事實,另一方面以“天然分界”為理由,修改原來模糊的“習慣線”,選擇對於英方有利的山脈、分水嶺作為邊界(例如麥克馬洪線),一步步侵佔中國領土。所謂“天然疆界論”,即強調以自然地理界限作為國家邊界的原則。因為在自己領土以外的地方存在天然地理界限,如山脈、河流、海岸等,就要求把領土擴張到這個“天然疆界”上去,這其實是一種擴張主義的藉口。
俄國在東北對於中國的土地是鯨吞,英國在緬甸對中國的領土是蠶食。除了這兩種類型外,列強對於中國的侵入還有一種奇特的形式—租界。租界是在中國的“國中國”,邊界被劃在了中國的內地。
“行政管理權、課税權、駐兵權,都是獨立國家在其本國領土上擁有的主權。外國政府及外國僑民本來無權在別國領土上進行屬地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管理本地的土著居民;無權徵收捐税,特別是向本地居民課税;外國軍隊未經當地政府的許可則不得踏上該國領土,否則就是軍事入侵,理應受到武裝抵抗。然而,在各地租界中,一切都顛倒了過來。”
在這些“國中國”中,列強仍未忘記擴張“領土”的事情。“為了拓展租界,各個租界當局採用了蠶食界外地區、侵佔沿界公路、強租界前漲攤、建立界外飛地等多種方式。”例如,經過一系列的擴展,“上海租界的總面積達48653畝,約合32.435平方公里,為英、法租界最初面積的24倍,為上海縣城面積的十餘倍。”
在主權完整的中國境內挖出一塊塊地方,作為外國的領地,中國主權被剝奪,實行外國法律制度,這是文明國家的一大發明。而這些租界的建立,又都有過在談判桌上大行談判簽署禮儀的文明程序。

“在主權完整的中國境內挖出一塊塊地方,作為外國的領地,中國主權被剝奪,實行外國法律制度,這是文明國家的一大發明。而這些租界的建立,又都有過在談判桌上大行談判簽署禮儀的文明程序。”。圖為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英雙方簽訂《南京條約》時的情景。
近代歷史時期,中國與列強之間的條約談判甚多。關於這個文明時代的新的外交形式,中國一方在很長一段時間裏都是作為策略看待的,即用洋人的一套對付洋人。條約是一種信義形式,中國官員(奕訢、曾國藩、李鴻章等)以為,槍炮對付不住洋人,卻可以用信義籠絡之。在交往的過程中,中國人也意識到條約具有法律限定性,當以此反諸洋人時,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於是逐漸從正面來看待條約制度。不管怎樣,中國逐漸被拖入以西方價值觀為基礎的外交體系中。
在後來的歷史中,條約簽署並沒有限制洋人的節節入侵。文質彬彬的皇皇條款,最終成為中國人承認失敗、低頭認輸的恥辱象徵。所以在中國人心中,壓根兒不相信條約本身的公正性。中外條約在中國近代歷史中大量出現,觸目驚心。至晚期,每簽訂一起,國中必起浪潮。1895年春,清末外交第一人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日本簽署《馬關條約》,幾乎一夜之間,他便被視為“國人皆曰可殺”的賣國賊,對其譴責鋪天蓋地。不平等條約的談判,毀了中國,也毀了中國的一代政治家。李鴻章不得不感慨:“予少年科第,壯年戎馬,中年封疆,晚年洋務,一路扶搖,遭遇不為不幸,自問亦未有何等隕越,乃無端發生中日交涉,至一生事業,掃地無餘。如歐陽公所言,‘半生名節,被後生輩描畫都盡’。環境所迫,無可如何。”
中外條約談判,在李鴻章看來,何言平等。他是過來人,疲於列國之間,頗有感觸:“國際上沒有外交,全在自己立地。譬如處友,彼此皆有相當資格,我要聯絡他,他亦要聯絡我,然後夠得上交字。若自己一無地步,專欲仰仗他人幫忙,即有七口八舌,亦復無濟於事。”弱國資格既定,如梁啓超所説,只能是“讓其大者,而爭其小者”。
多數法律史研究者認為,是中國人最早提出了“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否定了條約的“天然”平等的屬性。中國人提出“不平等條約”的地方可舉以下幾例:
1.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內有“前清專制,……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廣州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政綱之中有“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之語。
3.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有“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呼籲。
4.1924年9月18日,《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有“重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此外,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已有討論不平等條約的專書出版,如張廷灝的《不平等條約的研究》(光華書局,1927年)、周鯁生的《不平等條約十講》(太平洋書店,1929年)等。
在台灣文化大學編撰的《中華百科全書》中,關於不平等條約是這樣寫的:
不平等條約,即國際間強國壓迫弱國,不以平等原則與公正手續所強迫簽訂之條約。其在國際法上雖具有條約之效力,但在公理正義上卻是一種侵略的手段和不道德的行為。
我國在清季末葉,乃為受列強不平等條約之壓迫侵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不平等條約之籤立,以清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開其端,迄辛亥革命爆發,已與英、美、法、日、俄、德、瑞典、挪威、丹麥、荷蘭、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秘魯、巴西、墨西哥、奧地利等近二十國,簽訂了不平等條約。……
文明時代的條約令中國人吃盡了苦頭,提出文明時代的條約可能並非平等,是中國人的一大貢獻。“不平等條約”後來作為一個專有名詞,成為世界歷史的一個特別記錄。
《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中列有“Unequal Treaty”一條,明言它與中國歷史的特殊關係,條目的開頭是這樣寫的:
不平等條約,指在中國歷史中,即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中國與外國列強,特別是英國、法國、德國、美國、俄國、日本所簽訂的一批條約,這些條約迫使中國放棄許多領土和主權方面的權利。……
此外,在《馬普國際公法百科全書》(Max Planck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中,安娜•彼得斯(Anne Peters)對treaties,unequal進行了詳細討論,同樣認可是中國國民黨在1920年代初提出的這個概念。不過,她也概述了一些對於“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的不同見解。關於國際法問題,歷史、思想理論、本質、效力等,是經常用來解讀法律概念的視角。但無論怎樣,條約是人類交往行為的歷史產物,過分單純地討論概念本身,而脱離社會現實,將損失概念產生的原生價值。
安娜•彼得斯最後陳述了一種觀點:如果不存在一個權威性的國際機構,由它裁定哪些條約公然不平等,那麼要想對國際條約取得一個公平合理的標準,似乎是很難實行的。
這裏似乎在期待有一個權威性的國際機構來裁判條約的公正性。且不説這種國際權威機構的建立本身也是“很難實行的”,關於國際條約的公正性問題,顯然不能就條約論條約。條約是具體的國際關係的產物,或者説,條約只是國際關係的一部分,其公正與否取決於相關國際關係的全局。從另一個角度説,條約只是一個過程的結果,若不論過程的公正與否,而僅僅衡量條約所含文字條款的對等與否,並不能真正説清條約的平等問題。
條約是對特定國際關係的特定表述,而不是全部表述,尤其不能將條約視為高於事實的最高準則。一如我們在這裏討論的文明論的問題。文明本身並不是問題的所在,而是如何看待文明這個概念的意義。文明這一概念本是用來總結人類社會生活的進步表現,它只是對社會中某些東西的概括,而不是代表某些現實社會(國家)的全部行為。所謂文明國家也會做出野蠻的行徑,當把文明等同於一個具體的國家社會的時候,這些國家社會中的另一面,即落後醜惡的一面,便被淡化掩蓋了,就像八國聯軍的殺戮可以用文明的光環籠罩一樣。
在思想理論上,可能會將文明價值擺在國家之上,但是現實中,國家利益常常反超文明價值。就在現代主權國家概念形成的時候,生活及工作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時代的德國思想家萊布尼茲(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指出了國家主權在實踐上的表現,它包括三項內容:領土、權威、能力。主權國家要具備一定範圍的領土,其統治者須擁有獲得人民臣服的權威,這個國家要有對領土實施實際控制的軍事能力。萊布尼茲具有較少的學理色彩,卻有更多的現實關切。當人們堅持“國際法面前所有主權國家一律平等”這一抽象法則時,還必須面對“主權國家在現實中並不平等”的現實。基辛格(H. Kissinger)在《大外交》(Diplomacy,1994)一書中説過:“在一個推崇國家利益至上而又以實力為基礎的國際社會,國家往往不會去考慮什麼是應該做的,接受的是隻要國家足夠強大,做什麼事情都會得到別國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