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武:方方敗訴,你還為咪蒙叫好嗎?
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方方敗訴了。她發微博指責詩人柳忠秧為魯迅文學獎“跑獎”,本來可以用更穩妥的質疑方式,但因為一生氣,就斬釘截鐵來了一句“把所有都評委搞定”,卻無法舉證,被對方告名譽侵權,現在判決要她刪除微博、賠款道歉。
方方不服氣,給廣東高院院長寫了封公開信《我的批評權在哪裏?》,而且她早就表態過“寧可坐牢也不道歉”,法院要強制執行,如果她不公開道歉可能列入“失信人名單”,被限制人身自由。
從媒體的報道看,聲援方方基本是主流的聲音,作家葉兆言甚至把她和在德雷福斯案中發出“我控訴”的法國作家左拉相提並論,説“公道自在人心”。左拉雖然敗訴還坐了牢,但道義上贏了,最後德雷福斯案還翻了過來,儘管那時左拉都去世了。方方當然也可以要求重審,但她如果提不出新的有力證據,翻案是很難了。葉兆言這麼説,實在有些想佔據道德高地來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意味。

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 方方
方方當初的生氣可以理解,柳忠秧的詩水平如何她已經示眾過多次了:
國民黨,共產黨,開天闢地。
講習所,黃埔軍,眾志成城。
陳獨秀,孫逸仙,國共合作。
蔣中正,毛澤東,兄弟並肩。
在詩藝高低上,要為柳忠秧辯護不容易,一直支持柳忠秧的鄢烈山也只能這樣欣賞:“有底線”、“歌功頌德只寫死人”、“8年前能發表出來都不容易”。
這樣的詩,作為商業性的定製作品,歌頌一下地方文化,確實也不丟人,但在魯獎初評上竟全票通過,當然可以質疑一下評委的公正性,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特別是魯獎,屢屢被輿論“重點關照”,之前的車延高,之後的周嘯天,什麼“梨花體”、“羊羔體”,不妨來看看審美品位如何。
車延高寫徐帆:
徐帆的漂亮是純女人的漂亮
我一直想見她,至今未了心願
其實小時候我和她住得特近
一牆之隔
她家住在西商跑馬場那邊,我家
住在西商跑馬場這邊
……
周嘯天寫鄧稼先:
炎黃子孫奔八億,不蒸饅頭爭口氣。
羅布泊中放炮仗,要陪美蘇玩博戲。
這樣的爭議詩作獲獎,當然可能有讀者生氣,但生氣歸生氣,判決下來之後,方方繼續搬出“言論自由”來問“我的批評權在哪裏”有沒有道理?下面就來仔細閲讀二審判決書和方方的公開信中的一些內容。
從判決書看,一審法院認為方方(汪芳)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柳忠秧(柳向前)“把所有評委搞定”:
“汪芳雖提交了吳某、蔣某、陳某丙的書面證明,但上述證明的出具人均未出庭作證,且從內容看不能直接證明汪芳博文所述之‘把所有評委搞定’。關於汪芳所提交的柳向前舉辦研討會的新聞報道,柳向前否認知悉評委名單,本案中汪芳亦無證據佐證柳向前舉辦研討會時已知悉評委名單並以參評為目的舉辦研討會。至於對柳向前的訪談報道,柳向前在訪談報道中並未確認其參評時‘搞定’參評評委,故此亦不足為據。汪芳提交的他人對柳向前作品評價的證據,屬於個人對柳向前作品的看法,此並非本案審理之焦點。”
方方不服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侵犯名譽權是對合理道德批評的錯誤否定,限制了言論自由。”這個説法與方方在公開信中的説法一致,仔細對比後可以發現,方方不服二審判決後,在公開信中並沒有提出新的證據和主張。
二審中的雙方的分歧焦點在於,1)舉辦研討會是文人之間進行文學切磋、詩歌交流的正常活動,還是“跑獎”、“拉關係”。2)方方發表的是損害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還是受“言論自由”保護的正當的“批評”。
舉辦研討會是不是拉關係,大家可以自己判斷,法院顯然認為不是。這裏還需要指出,魯迅文學獎評獎紀律中有規定,杜絕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和人情請託等不正之風。如果方方有足夠充分的證據,她是有職權取消違紀評委資格和參選作品資格的。
從判決書看,法院判方方敗訴,主要是基於方方提交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對方存在拉關係等不正當行為,可見法院實際確認了方方發表的是“失實言論”,不屬於批評的範疇。批評是什麼意思,大家可以想一想,是對文藝作品或者既成事實的缺點、錯誤加以評判,就是提意見。“把所有評委搞定”是批評嗎?
當然方方也做了強行辯解,説“搞定”就是搞關係達到目的,但從上下文語境看,其主張的就是柳忠秧違紀違法進行“跑獎”活動。
而直到二審判決要被強制執行,方方仍然認為自己的説法屬於批評,因為方方又在公開信中搬出最高法的解釋:“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説明她至今沒有接受輸掉官司的關鍵原因。
同樣,方方在二審中主張,柳忠秧屬於公眾人物,應當承受高於普通人標準的道德約束和批評,法院應當保護方方進行批評監督的言論自由。這也是混淆了“過度的批評”與“失實的言論”,而方方身為作協主席,既是官員又是公眾人物,更應該“氣話”不能隨便講,因為她比普通人有更高的號召力、影響力,在微博空間就更要謹慎。
然而方方在公開信中仍不買賬,她首先就問,作為公民,批評權利在哪裏?信中稱“當行使言論自由和損害他人名譽這兩種價值取向產生衝突的時候”,我國法律“首先要考慮的是社會正義和公共道德的維護。新聞媒體在發佈反腐訊息的時候,是不可能把保護貪官隱私放在第一位,否則輿論監督就無法開展。”
方方在這裏偷換了概念,將新聞媒體發佈貪官腐敗信息時曝光隱私,與自己不能舉證的失實言論進行類比。如果新聞媒體沒有確實證據,就報道某個“貪官”的腐敗,同樣是失實報道,輿論監督不能作為擋箭牌。
其實,方方只要注意措辭,用質疑的方式將自己對評選結果的失望表達出來,就既不觸犯法律,也能達到目的。她為自己“把所有評委搞定”這一點過失道歉,也不會丟掉她在事件中表現出的批評精神。但她現在的這封公開信,以及一些媒體和公眾人物對其道義上的聲援,試圖繞過正當的司法程序,無法獲得真正法治意義上的勝利。
“方柳之爭”是一堂法律常識普及課。最近,影響力巨大的媒體人咪蒙發表了《田樸珺重新發明了一種女人:獨立婊》這樣的文章,稱“明明靠男人上位,卻非要説自己獨立自主,這才是獨立婊。”這種站在道義制高點上的話雖一時痛快,有人叫好,也已經引來質疑。根據方方敗訴的判例,假如田樸珺截圖一些網友跟風的負面評價作為名譽受損的證據,咪蒙能否證明其所説的“她(田樸珺)所有拋頭露面的機會,都是因為王石”?不禁讓人捏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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