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擺平”真是中國人的“劣根性”嗎?-周順子
加州留學生綁架欺凌案正式宣判,三名涉案留學生被控綁架、毆打等罪名,分別獲刑13年、10年以及6年。值得注意的是,此案還傳出案外案,其中一名被告學生家長因涉嫌賄賂證人被抓,再次上演中國家長試圖“花錢擺平”不成,反而自食惡果的醜聞。早在2012年,美國艾奧瓦州留學生唐鵬涉嫌強姦一案中,其父母就因試圖用錢賄賂受害者改變證詞而遭到起訴。最終,當地檢察官以“文化差異”為由撤銷了對唐鵬父母的監控。一句“文化差異”刺痛了許多國人的心,認為犯了法就想“花錢擺平”是國人“劣根性”作祟。
然而,屢屢出現此類案件真的是文化差異的問題嗎?“花錢擺平”真的是一種“劣根性”嗎?
“賠錢減刑”在美國行不通?未必!
在不影響司法審判正義性的前提下,無論是出於法律還是道德,都不應禁止被害人獲得補償。在美國,“賠錢減刑”是否行得通,首先要看案件的實質: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多是企業間的商業糾紛或公民間的財產糾紛,原告是個人而非政府。一般來説,民事案件本身多是“錢”的問題,那自然還是用“錢”來解決。
與民事案件截然不同,在刑事案件中,訴方(原告)一般由地區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擔任,代表州政府或聯邦政府,被害人僅僅是案件中的證人。若嫌犯面臨叛國、侵犯民權等違反聯邦法律的指控,那麼案件由聯邦法院審理,檢察官代表聯邦政府。如果犯的是謀殺、強姦、綁架等罪名,則由州基層法院審理,檢察官代表州政府。留學生欺凌同學一案,訴方檢察官代表加州州政府,案件由加州洛杉磯縣(Los Angeles County)的波莫納法院審理;而唐鵬強姦一案訴方則是艾奧瓦州政府,由艾奧瓦州約翰遜縣(Johnson County)的基層法院審理。

艾奧瓦州約翰遜縣基層法院
那麼問題來了,當被害人不是原告而僅僅是證人的時候,隨便給被害人錢將有極大的可能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以加州案為例,若翟、張、楊三人父母給被害人錢,希望被害人改變口供或者撤訴,那麼三人父母將構成犯罪。按照《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章第1512條,任何試圖“恐嚇、威脅或賄賂”證人,並試圖令其改變或隱瞞證言的行為都應被判處監禁。實際上,作為證人的被害人也沒有權利放棄訴訟。相反,如果被害人私下接受賠償金,違背事實改變口供,被害人將構成“偽證罪”。
此外,還應注意法庭是否發出了特定禁令,禁止特定人羣接觸被害人。當檢察官認為特定的人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威脅,可以發出法庭禁令。而被害人自覺安全受到威脅時,也可以向法庭申請禁令。如加州案中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法庭禁止被告三人及他們的父母接觸自己。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及其家屬不應私下接觸被害人。若必須接觸被害人,那麼通過辯方律師是一種安全的選擇,辯護律師有權在庭審開始前走訪證人。當然,證人本身可以拒絕在開庭前同辯方律師見面。
在美國,刑事案件中“賠錢減刑”一定行不同嗎?未必。若受害方明確要求被告進行賠償且主動表示願意諒解,法院有可能(並非一定)考慮接受受害人的意見。
“花錢擺平”騙局多,非法中介詐騙30萬美元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家長將子女送出國門,希望為他們提供更優渥的學習生活條件。然而,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無窮隱患。留學生在國外“攤上大事”往往六神無主,家長遠在萬里之外心急如焚,語言障礙和法律知識缺乏導致急病亂投醫的事例屢見不鮮。
2013年夏天,美國中部某城市留學生L就因相信非法“中介”而被騙走30餘萬美元。L與女朋友在家中發生爭執時引起鄰居警覺,熱心的“朝陽區民眾”認為L在毆打女友因此報警。L被警察帶走調查時委託朋友幫忙找人解決,經人介紹聯繫到中介人謝女士。謝女士不僅好心地幫L墊付了保釋金,還為他介紹了律師,主動擔任L和律師的翻譯。謝女士稱,美國律師魚龍混雜,留學生自己找的律師不靠譜,而她介紹的律師絕對能夠打贏官司。她承諾不僅能將這次麻煩擺平,還能幫L消除犯罪記錄,不影響今後L申請美國簽證。
L十分感激謝女士替他墊付保釋金,對她的話深信不疑。獲得L的信任後,謝女士以L英語不熟練、不懂法律程序為由,讓L在法院留下她的聯繫方式。自此,不僅L和律師間的交流完全通過謝女士,法庭寄給L的相關文書也全部把持在謝女士手裏。其後,謝女士以支付律師費為由,從L處索要了13000多美元,以支付法庭罰款為由索要了將近6萬美元,又以要幫忙“消案底”為由索要了20餘萬美元,理由是需要請客吃飯為L疏通關節。
前後支付了近30萬美元后,L開始起疑,輾轉諮詢了其他法律專業的同學,在同學的陪同下前往法院與律師事務所索要相關文件和收據,結果令L大吃一驚。律所記錄顯示,L應付的律師費僅3000美元,同時,法庭因缺少可信的證據和證人駁回了檢察官的控訴,僅對他處以250美元的治安處罰。(實際上,由於事實上缺少可信的證據或者證人,有39%的重罪案件檢察官都會決定不起訴或被法院駁回,隨後只能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或者轉為民事案件,這一現象被稱為“案件磨損”——觀察者網注)
此外,案件律師解釋説,的確可以讓L的犯罪記錄“不公開”,但絕不是憑空消失。若L被判定無罪(found not guilty),那麼他的被捕記錄將被擦除(expungement)。若L被判定有罪(guilty),繳清罰款後且在之後一年內表現良好,可以申請案件封存(criminal record sealing)。犯罪記錄封存或擦除後將不會在社會公開,L可以合法地對外否認自己曾經有過犯罪行為。例如在美找工作的時候,L可以自信地對僱主説,我從未有過違法行為,因為大部分社會企業都不能查到他的違法記錄。

犯罪記錄“擦除”申請表
然而,一切只是“看上去好像什麼都沒發生過的樣子”,犯罪記錄將永久保存在刑事司法系統中(criminal justice system)。任何涉及政府、教育、法律等敏感行業的機構都可以查到這些已經被“封存”或“擦除”的犯罪記錄,如教育部,私立或公立的學校,律師協會,法務部門等,負責簽證的美國移民局當然也能夠查到這些犯罪記錄。即使L申請案件封存,也僅需要花費1000到5000美元請一名律師,律師將在結案一年後幫他填寫有關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並不需要幾十萬美元“請客吃飯”“疏通關節”。
在該城市,L不是唯一的受騙者,L的同學J因酒後駕駛被警方起訴後,也經朋友介紹找到謝女士。J在開庭前已經意識到受騙,曾與謝女士有過交涉。但謝女士切斷了他與律師的聯繫,扣留了他的案件資料,甚至拒絕告訴他出庭時間。無奈之下,J只得陸續給了謝女士12多萬美元。後經調查,J的律師費為2500美元,案件罰金640美元。
J還透漏道,謝女士還“兼職”移民策劃。在與J的父母交流時,謝女士一直慫恿他們辦投資移民,只要他們在謝女士經營的超市、餐廳投資,就能拿到美國綠卡。而謝女士開出的價格是每張綠卡50萬美元。謝女士一家經營着該小城唯一的一家中國超市和中國餐廳,是當地留學生唯一能接觸到的成年華裔,因此,大多留學生遇到麻煩時,只能找謝女士尋求幫助。截至目前,該校捲入刑事案件的留學生大多仍會請謝女士做中介,而每個案件均被索要超過10萬美元的費用。無奈的是,有的留學生尚未意識到自己被騙,有的留學生髮現被騙但礙於人生地不熟和語言障礙放棄維權。

艾奧瓦大學學生學者聯合會(CSSA)推出的新生手冊中關於謝女士經營的百佳超市的描述
謝女士之流的非法中介之所以如此猖獗,不過是掐住了部分留學生語言障礙和缺少法律知識的弱點。因此,無論是在外求學的留學生,還是留學生家長,都應增強法律意識,瞭解國與國之間法律的差異。在異國他鄉陷入法律糾紛時,千萬不要“想當然”,提防非法“中介”,求助於正規律師。
中國允許“花錢擺平”?錯,是諒解減刑。
實際上,“賠錢減刑”的説法並不恰當,準確的説法應是“諒解減刑”。具體來説,是指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法院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若被告作出經濟賠償後且能夠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那麼法院將考慮對被告人適當從輕處分。
“諒解減刑”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現實補償。過去,被告在定罪量刑以後,往往不願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法院在執行方面困難重重,被害人守着一紙判決卻拿不到實際的經濟補償,生活因此陷入困境的例子不勝枚舉。從人道角度出發,法院通過“諒解減刑”的方法鼓勵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幫助被害人解決實際生活問題。
“諒解減刑”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慎殺少殺”原則。“寬嚴相濟”是我國刑事司法的重要精神,提倡“和諧司法”和“慎殺少殺”。“諒解減刑”就是我國刑法事件中的“寬的一面”。
此外,“諒解減刑”的適用有諸多前提。蓄謀型故意犯罪,如故意殺人、傷人等會慎用“諒解減刑”制度,避免引導罪犯事先做好“賠錢”的準備而故意實施更嚴重的犯罪。若案件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即使被告人做出賠償,也不予從輕處分。此外,“諒解減刑”制度僅適用於初犯,不適用於罪犯再次犯罪的情況。
“諒解減刑”制度並非中國獨有,更加談不上中國人的“劣根性”。世界上很多的國家和地區均有類似的規定,如《意大利刑法典》和《德國刑法典》。在立法上,俄羅斯、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均有類似的規定。就美國來説,儘管法庭並不提倡,實際上也允許“諒解減刑”的情況出現。
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都存在“諒解減刑”的制度,而兩國的不同在於對待“諒解減刑”的態度。我國從讓被害人獲得最大現實利益出發,提倡“諒解減刑”,鼓勵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就案件的民事部分進行協商和解;而美國則從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出發,嚴格管控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接觸,極少應用“諒解減刑”原則。我國通過“諒解減刑”的方式儘可能的減少死刑的施行,而美國則更在乎司法審查是否絕對正義。兩種司法觀念各有千秋,各存利弊。我國制度能夠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獲得現實賠償,而美國製度則在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方面更加完備。
(文/觀察者網 周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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