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利用P2P開三家公司騙144人3095萬元
據澎湃新聞網7月29日報道,現年40歲的浙江象山人何某糾集蔣某、葉某、張某及王某等人,以開設投資公司的名義,利用P2P模式招攬客户,導致100餘人上當受騙。近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何某等5人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5名被告人罰金20萬元至10萬元不等。
設立三家公司,到小區信箱投放理財資料
法院透露,何某自2014年8月以來,在滬先後開設了上海永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豐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北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永騰投資公司、豐溪投資公司及北鑫投資公司)併兼任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經查,根據上述三家公司的工商資料顯示,這些公司的經營範圍,均不包含可向公眾吸收存款。但被告人何某卻自2014年8月30日起,在社會上以公司名義招兵買馬,先後招募了上海市居民年過半百的蔣某(女)、六旬開外的葉某(女)、“80後”張某及“70後”王某等人歸於麾下搭建班底,並分別委任蔣某任永騰投資公司業務經理、葉某為豐溪投資公司財務人員、張某為永騰投資公司業務員、王某為永騰投資公司財務人員。
經相關證據反映,何某在上海多處設點搞連鎖吸酬業務。2014年8月,何某租借上海靜安區南京西路某號作為經營場所,通過向居民小區信箱投放理財宣傳資料的方式招攬客户,允諾高額年化收益率來吸引投資羣體,再以永騰投資公司名義與客户簽訂借款期限為1至12個月、年化固定收益率為10%-25%的《出借協議》,為誘餌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自2015年1月21日起,何某先後招募葉某、張某等人租借上海市靜安區虯江路某號作為經營場所,用豐溪投資公司名義採用上述相同手法,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2015年9月12日,何某又招募他人,租借了普陀區中江路某號作為經營場所,以北鑫投資公司名義採用上述相同手法,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採用三家公司從事該項非法經營活動,除了想以隱蔽的方式掩蓋非法目的外,還給一些市民造成錯覺,以為此類吸收公眾存款屬於合法的金融經營活動。
何某承認,承受高付息時間一長,拆東牆補西牆的手法就不行了。許諾的高額回報屢屢無法兑現,公司很快就出現資金鍊斷裂。
頓時,眾多投資人手持的《出借協議》,成了一張無法兑現的廢紙,遂紛紛向警方報案。
2015年9月21日,警方分別在永騰投資公司、豐溪投資公司的經營地將何某等五人抓獲歸案。
據被告人交代,集資款項大部分均用於支付高額利息、歸還債務、支付運營費用等。
144名投資人損失達3095萬餘元
經司法鑑定,被告人何某等五共招攬投資人217名,非法吸收資金4863萬餘元。截止案發時共造成144名投資人損失3095萬餘元。何某表示,對上述犯罪事實負有直接的責任;蔣某、葉某、張某及王某均辯稱,在案發前,他們並不知道從事的招攬公眾存款活動屬犯罪行為。
經法院庭審查明,除何某庭審表示認罪外,身為永騰投資公司業務經理的蔣某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還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她先後與39名投資人簽訂合同,涉及金額達1756萬餘元。葉某是豐溪投資公司財務人員,負責保管整理《出借協議》、收取投資人繳款等事宜,還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她與14名投資人簽訂合同,涉及金額194萬餘元。身為公司的業務骨幹張某,負責永騰投資公司和豐溪投資公司理財宣傳廣告頁的排版設計,並從事對公司新進員作培訓等事務性工作,另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與3名投資人簽訂合同,涉及金額共計40萬元。而身系永騰投資公司的財務人員王某,在明知何某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的情況下,仍參與並負責保管《出借協議》、從事統計投資金融、計算業績提成,支付投資人本息等工作。
法院認為,何某夥同蔣某、葉某、張某及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設投資項目,再以高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擾亂了國家金額秩序且數額巨大,該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蔣某、葉某、張某和王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本案所吸收的資金均由何某一人控制、使用,蔣某等人獲取每月4千元至7千元不等報酬,故蔣某等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法院對上述被告人均作出了一審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