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濛濛:王寶強離婚 為我們普及了一輪婚姻法
這幾天,王寶強離婚的事鬧得沸沸揚揚。
但仔細想來,夫妻倆真正意義上的交手也就兩回。
第一回合:王寶強微博長文怒斥妻子馬蓉與王經紀人宋喆有不正當關係;馬蓉反擊“欲蓋彌彰、善惡自有真相”。
第二回合:王寶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兩人離婚,孩子歸王,財產依法分割;隨後,馬蓉也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王侵害其名譽權並要求刪除微博、賠禮道歉。
那麼問題來了,目前公眾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王寶強夫婦離婚訴訟中,究竟如何進行財產分割、兩個孩子撫養權究竟分配等問題,輿論一邊倒支持的“傻根”會不會吃虧?八卦過後,我們來嚴肅的從現行婚姻法來找找答案吧。
兩人離婚,財產究竟怎麼分?
根據北京朝陽區法院的微博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王寶強請求分割的財產具體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股權和出資、汽車、股票、理財、存款、保險、知識產權、以及一堆奢侈品和汽車。
對於這些財產,王寶強也沒提出更高的要求,措辭還是“依法分割”。
1.原則: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平均分
所謂依法分割,在我國婚姻法看來,就是原則上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
當然,這只是個原則,有很多細節會對這一原則進行修正。
首先,我們來説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就本案來説,牽扯到的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多,因為王寶強在2011年“認婚”的時候,曾向新浪娛樂的記者表示,馬蓉嫁給他的時候,他還買不起鑽戒。從這一點來看,王寶強當時應該是沒有多少婚前個人財產的。至於馬蓉,新浪娛樂稱,兩人於2008年結識,再加上兒子已經7歲,可以推測得出,馬蓉幾乎是一畢業就嫁給王寶強了,所以,她幾乎沒有獨立於王寶強出去工作過。而且,據知情人士透露,雙方的父母也都不是什麼大富大貴之人,所以雙方不參與分配的夫妻個人財產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對於平均分,吃瓜羣眾們肯定覺得不合理:明明是馬蓉出軌了啊,怎麼可以平分呢?
2.婚姻法對於婚內出軌的評價
對於這一點,我們先來説説我國法律對於婚內出軌的評價。
先來上法條。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所以,毫無疑問,法律對於婚內出軌的評價是負面的,如果馬蓉真的出軌了,應當屬於婚姻中的過錯方。
但吃瓜羣眾們認為馬蓉出軌,和法院認定馬蓉婚內出軌,又是兩回事——即便馬蓉真的婚內出軌了,法院也不能當然地認定馬蓉婚內出軌,並具有法律意義。
這是為什麼呢?
3.證據為王:真的出軌,法院也不一定認可
因為法律是講求證據的。沒有證據,主張不可能成立;就算有了證據,證據不合法,法庭也不能認定為合法證據而採用。
那麼,什麼叫做合法證據,什麼又叫做非法證據呢?
這要看證據的證明能力,也即這項證據可不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
比如説,王寶強如果發現在自己的個人電腦裏、或者家庭公用的手機裏,有馬宋兩人“姦情”的影音資料或者聊天記錄,並以正常人的認知標準可以判斷兩人確實發生了不正當關係,那麼,這就可以成為一項認定馬蓉婚內出軌的證據。
但是,如果王寶強通過不正當手段監聽兩人電話,或者非法採集酒店開房記錄或者攝像頭實拍記錄,那麼,這樣的證據法庭是不會採納的。
除了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外,法庭還要看證據的證明力,即王寶強提供的證據能在多大程度上證明馬蓉出軌的事實。
比如,之前網友爆料,馬蓉是被王寶強現場捉姦的,並留有影像資料,那麼這樣就足以證明兩人是存在不正當關係的,但這一爆料至今還未得到權威人士證實,很有可能是假新聞;但如果僅是兩人合照時有相互倚靠的情形,一般來説,就是不足以證明兩人存在不正當關係的。
所以,這樣看來,依照證據法的相關規定,王寶強找出兩人確確實實保持不正當關係的證據還是難度很大的。
尤其是在他此前沒有防備、常年在外拍戲的情況下,更是難上加難。但也有可能世事無常、百密一疏,馬宋兩人或許真有很“硬”的把柄落在了王寶強手中呢?或者王寶強所聘請的律師有着超乎尋常的辦案能力呢?當然,這種假設的前提是馬宋兩人真的存在不正當關係。
4.馬蓉還有可能會多分?
如果,法院沒有認定馬蓉存在婚內出軌,王寶強所提出的上述所有財產就應該完全平均分配嗎?好像也不是。
其一,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屬於個人生活用品的婚後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所以,如果馬蓉方面稱包包、服飾、珠寶、表、首飾等是她的個人生活用品的話,這一部分,可能王寶強是分不到了。
其二,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離婚時若在財產分割上協議不成,應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説明,誰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誰就會被多分。此外,作為女方,並考慮到王寶強和馬蓉在賺錢能力方面的差異,法院很有可能會判決馬蓉多分一點。
這樣看來,在無法認定出軌事實的情況下,馬蓉在財產分割上很可能會佔優勢。
那麼如果馬蓉婚內出軌的事實得到了法院的認定,作為過錯方,馬蓉一定會分得較少嗎?好像也不一定。
對於出軌這種道德瑕疵是否會影響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現行法律給出的答案是:屬於審判庭自由裁量權的範圍。
也就是説,就算法庭真的認定馬蓉出軌,為過錯方,法庭也不一定會給王寶強多分財產。
當然,在全民關注的這樣一個案件中,法庭作出的裁量肯定是審慎且有説服力的,但既然把這一點歸為審判庭自由裁量的範圍,那就説明法律對此的態度還是模糊的,導向還是不明確的,所以一邊倒支持王寶強的人不要指望馬蓉淨身出户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內,能不能多給王寶強分一點,真的説不好。
5.轉移、變賣、藏匿共同財產可以不分或少分?
除了出軌以外,細心的人還會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佈的王寶強的立案聲明以及王寶強工作室發佈的公告中發現兩個小細節,第一,王寶強訴至法院時稱,馬蓉涉嫌轉移、藏匿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王寶強工作室稱王寶強去法院立案時所繳的費用是借的。
如果,馬蓉真的轉移、藏匿了夫妻共同財產,留給王寶強的所剩無幾,這又會對雙方分割共同財產有什麼影響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如果馬蓉僅僅是將財產從王寶強的名下移轉到自己名下,那麼,這些財產依然歸屬雙方共同所有,在分割時還會有王寶強的份;但是我們也能想到,馬蓉肯定也不會是吃素的,也知道諮詢一下律師,所以,如果馬蓉轉移、藏匿的行為屬實的話,很可能轉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至於這其他人是誰,有可能是馬蓉的父母,宋喆,甚至宋喆的父母或關係更遠的人。
這樣的話,法律就不能把這部分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了,就算王寶強能提供充證據以證明這些財產是由王寶強所出資購買的,也只能作為夫妻共同所享有的債權,在離婚後向善意第三人請求返還價款。
事實上,在法律體系內,物權的效力是明顯強於債權的,也就是説,如果房產被馬蓉私自賣掉了,很有可能王寶強永遠都收不回他賺錢買的房子了。
但是,法律作為人們最後的救濟手段,也不可能對這種情況坐視不管。
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此看來,王寶強又很有可能分得較多的財產了?然而,法條的措辭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這樣強制性的規定,但即便如此,支持王寶強的人也不用擔心馬蓉會將王寶強所有的財產捲走了。
當然,也會有人擔心,轉移、藏匿財產會不會和出軌一樣難以證明呢?
在我看來,相比於出軌,轉移財產容易證明得多。因為你無論是現金、房產、汽車或者其他,都是有數的,所有在國內的交易都會有跡可循,尤其是王寶強在立案後,一定會申請證據保全以及財產保全,通過法院動用公權力來追蹤王寶強夫婦的財產狀況,一般是不會出什麼紕漏的。
6.境外財產也能在中國分?
那境外的財產呢?目前看來,王寶強請求分割的財產中,在境外的只有美國洛杉磯的那套房。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適用的法律是“屬地主義”,即不動產在哪兒,管轄權歸哪兒。但在這樣的離婚案件中,中國法院是有權作出判決的,具體所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1條:無論是侵權之訴還是合同糾紛,在雙方沒有對管轄權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所以,中國法院在對洛杉磯的房屋作出判決後,需要當事人拿着中國法院的判決書去洛杉磯當地法院尋求承認,承認後當事人就可以進行產權轉移或變更了;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美國當地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王寶強能拿到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嗎?
如果不考慮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筆者預測,按照目前的形勢來看,王寶強預計可以獲得比一半多一點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有孩子這個因素加入,情況又可能會發生變化。
根據王寶強的訴狀,我們可以看出,王寶強本人對於財產如何分配,好像並沒有那麼計較,反而最主要的訴求是“離婚”和“孩子都歸我”,那麼可以想見,孩子對於王寶強來説,才是最最最珍貴的東西。
那麼,孩子究竟會分配給誰撫養呢?
首先來給大家破除一個法律誤區。
有人説,因為王寶強的有一個孩子出生在美國,所以很有可能是美國國籍,這樣的話,按照美國法律,孩子要判給母親。
對於這一點,其實不用去查美國法律甚至加州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因為對於孩子撫養權的爭議,中國法院是擁有管轄權的,可以與離婚過程中的其他爭議一併判決。
按照通常法院的做法來説,孩子在兩週歲以內一般是判給母親的,兩歲以上,就會看孩子歸誰會對孩子更有利。
依本案的情況來看,如果馬蓉能從王寶強這兒分得一筆優厚的財產,那麼通常法律所考量的一個重要問題——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就不能稱之為主要問題了。
但是,萬一法院將多數財產判給了馬蓉,王寶強因此而在經濟狀況這一衡量指標下處於劣勢,就會對他爭取孩子極為不利。
所以,對於王寶強來説,爭財產也是為了孩子們。
除了金錢之外,對於誰來撫養孩子,法律還要考量情感因素。
如果馬蓉説,王寶強一直在外工作,基本沒時間陪孩子的話,孩子很有可能會歸馬蓉。
但因為他家是兩個孩子,按照法院通常的判法,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都是一邊一個。當然,馬蓉不要孩子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的,這樣的話,王寶強就不用再爭了,只要向法院保證以後多陪孩子就是。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樣,孩子的撫養權歸哪方,哪方就會多分得一些財產,所以如果孩子最終歸王寶強的話,王寶強這邊多拿些財產也是很有可能的。
這樣看來,目前王寶強的主要任務還在於要努力證明孩子們歸自己的好處遠大於歸馬蓉。
怎樣看待馬蓉狀告王寶強侵害其名譽權?
馬蓉狀告王寶強侵犯其名譽權,理由是王寶強在微博上説馬蓉和宋喆有不正當關係,這對馬蓉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失。
那麼,馬蓉如此硬氣地狀告王寶強,難道她真的沒有出軌?
按我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國的名譽侵權主要分成兩種形式:一是失實的誹謗;二是雖然沒有失實,但構成了人格侮辱。
所以,無論馬蓉有沒有真的出軌,都可以告王寶強侵害其名譽。
對此,法律是怎麼看的呢?
對於第一種“失實誹謗”,王寶強要想洗清自己,就應該拿出證據來證明沒有“失實”,否則就可能構成誹謗。
我們上文已經分析過,王寶強其實很難證明馬蓉真的出軌了,所以馬蓉很可能想要抓住這一點,為自己營造一種輿論優勢。
至於第二種“人格侮辱”,因為王寶強在微博的發文中,並沒有任何辱罵性的字眼,所以不會構成真的名譽侵權。
但也有人會説,不侵犯名譽權,也侵犯了隱私權啊。
事實上,人的隱私權也是有限制的,在夫妻互負忠實義務的情況下,這樣的隱私權是有邊界的,所以當把忠實義務與隱私權放在同一桿秤上來衡量時,夫妻忠實義務明顯更為重要。
明星離婚通常都是怎麼離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
關於王寶強的事情,我們已經説了這麼多,那麼其他明星夫妻離婚也會這麼艱難嗎?
其實,離婚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國外的很多名人的離婚訴訟都會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可見,離婚在處理財產、撫養權等問題時的複雜程度。
所以,很多名人明星,為了方便起見,也為了自己的利益,通常都會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離婚財產分配方案。
這方面最為國人熟知的案例是鄧文迪與傳媒大亨默多克的婚前協議。搜狐財經對此進行了梳理。
鄧文迪是“傳媒大亨”默多克的第三任妻子。默多克在與第二任妻子安娜·託芙離婚時支付了17億美元,損失慘重,堪稱“史上最貴的離婚案之一”。在和鄧文迪結婚之前,默多克就汲取了與其第二任妻子安娜·託芙時離婚時的“慘痛教訓”。因此在婚前,默多克把名下的主要資產,特別是新聞集團股權都裝入了家族信託進行隔離保護。
2013年末,默多克正式結束與鄧文迪的14年婚姻。但是,離婚的鄧文迪僅獲兩套房產和讓兩個女兒成為870萬美金基金的受益人。結束第三次婚姻的默多克仍然坐擁超139億美元財產。根據婚前和婚後協議,默多克與鄧文迪離婚不會影響上述兩家企業的管理權、所有權和繼承權。默多克通過家族信託基金控制這兩家企業,主要受益人是他與前兩任妻子養育的四名子女。一旦默多克去世,圍繞家族信託基金在這兩家企業持有的大約38%帶投票權的股份如何處理,這四名子女擁有同等的話語權。
但對於大多數的傳統中國人來説,簽署婚前協議或者離婚財產分配方案還是不太能被接受。
有坊間傳聞説,章子怡此前和美國富豪前男友分手的直接原因就是男方要求籤婚前協議,但女方不願意。
要説最近國外最為熱鬧的離婚案,當屬美國男演員約翰尼·德普與他的小嬌妻艾梅伯·希爾德了。對於德普叔來説,這就是一個沒簽婚前協議的血淋淋的教訓。
希爾德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德普叔家暴,隨後更是抖出德普叔一系列的酗酒、自殘等行徑。
事實上,倆人婚姻存續的時間並不長,也就一年,德普叔在此期間也沒賺多少,兩三千萬美元的收入就算全部給希爾德,對德普叔來説傷害也沒多大。
但兩人鬧離婚的這件事本身,以及希爾德揭露的德普叔的種種行徑,確實為德普叔的生活和事業都蒙上了很深的陰影。可以預見,在此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德普叔的口碑都不會太好,演藝事業也一定會受到影響。
中國明星離婚也常常一個不小心就鬧的人仰馬翻。
例如,董潔和潘粵明。雖然潘粵明非常有君子風度地沒有戳破董潔婚內出軌的事實,但卻被對方反咬一口。傷心難過不説,潘粵明的事業從那以後可以説是遭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
再例如,姚晨和凌瀟肅,明明在離婚的時候説好聚好散,但羣眾們的種種猜測和懷疑都將凌瀟肅推上了風口浪尖,從此凌瀟肅“渣男”的形象深入人心。儘管後來,凌瀟肅的好友巨春雷爆料姚晨在與凌瀟肅的婚姻存續期間早已不忠,但這一遲到的澄清,還是沒能挽回凌瀟肅在公眾面前的形象和一落千丈的事業。
説了這麼多失敗的離婚案例,那麼,有沒有國內的名人明星在婚前簽署財產協議的範本呢?
雖然劉強東和奶茶妹妹現在依然幸福地在一起,但這對夫婦的財產設計方案確實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去年5月,京東董事會批准了針對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根據該計劃,劉強東在計劃規定的10年內,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且沒有現金獎勵。這一薪酬計劃之外,還有一項是股權激勵計劃。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普通A股股權,相當於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劉強東獲得的這筆股權每股執行價格為16.70美元,相當於每股ADS價格(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即美國存託股票價格)為33.4美元。在該10年期限內,公司不得再向劉強東授予額外股權。
因為2600萬股這屬於劉強東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奶茶妹妹如果日後與劉強東離婚(我是説如果),是拿不到京東股份的,而劉強東每年1元的工資,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沒有分割的實際意義。
如果日後兩人真的離婚,奶茶妹妹可以拿到的京東部分的財產,只是這2600萬股的收益,正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也即,如果劉強東事業好,則奶茶妹妹離婚分得的也會不少;如果劉強東事業不好,則奶茶妹妹離婚拿不到特別優厚的財產。
當然,這也不是説,每對夫妻結婚前,都有簽訂婚前協議的必要。
但如果你對自己的另一半沒有十足的信心,也不願意將自己賺得的財產傾囊相贈,那麼,婚前協議或者家庭財產信託可以成為你為自己留一手的選擇。
婚姻法的價值
自由和正義,永遠是法律最重要的兩大價值,兩者辯證統一,有時會發生衝突,有時又相輔相成,婚姻法也不例外。
具體來説,婚姻法主要維護的權益有四種,分別為:婚姻家庭倫理、婚姻自由、未成年子女權益、婦女權益。
就王寶強離婚這個案子來説,因為吸引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所以,審判庭在裁判的時候,一定會考慮,這樣的一個案件對日後同類案件的影響。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也有最高法院發佈指導案例的制度,而且這些指導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基層法官的判決。
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馬蓉真的存在婚內出軌,轉移、藏匿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那麼受理本案的法院一定會考慮到這些因素。
當然,這也不是説,法律會受到民眾情緒的巨大影響,棄法律文本於不顧,而是,法院的判決一定會傳達出官方對此類民間糾紛的態度。
至於官方的態度究竟會是什麼樣,因為目前本案的具體細節還未浮出水面,所以案外人也不不好臆測。
但可以肯定的是,法院一定會想方設法保障孩子的最大權益,在夫妻財產分配上充分考慮兩人在婚姻期間經濟和感情上的表現,儘可能做到公平合理,使離婚雙方未來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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