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税來了!税額標準高於排污費
8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環境保護税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制度改為環境保護税制度。這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税收法定原則”後,首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税法草案。

(資料圖)
從“費”到“税”平穩轉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之事。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税”“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1979年頒佈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保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佈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則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作了規定。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向會議作草案説明時介紹説,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累計500多萬户。排污費制度對於防止環境污染髮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税。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税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税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保税的納税人,將應税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税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税的税額下限。
税額標準高於排污費
哪些人擬繳納環保税?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而向依法設立的排污場所排放應税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則不需繳納環保税。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徵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保税的徵税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對於此前存在爭議的二氧化碳是否應該納入到環保税的徵税範圍,樓繼偉明確表示,“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徵收環境保護税問題,暫不納入到徵收範圍”。
但是,考慮到各地情況複雜,地方也將可以根據情況制定上浮税額。樓繼偉表示,“兼顧目前部分省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可以在《環境保護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額標準為基礎上,上浮應税污染物的適用税額”。
機動車排污擬免税
草案規定了5項免税情形,其中包括公眾普遍比較關注的機動車排污問題。草案明確:“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税污染物免税。”
對此,樓繼偉解釋説,考慮到現行税制中已有車船税、消費税、車輛購置税等税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税和消費税按排量徵税,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税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其他免税情況還包括: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税污染物免税;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税污染物免税;對納税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税;國務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此外,為了鼓勵企業通過採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草案還規定,納税人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徵收環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