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桃疆:加強版“坦白從寬”,能保證公平正義嗎
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擬定在京津滬等直轄市、市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從寬幅度可達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
“認罪認罰從寬”意義在何
長期以來,“坦白從寬”一直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對坦白交代的犯罪嫌疑人視情況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系刑法的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在公訴過程中,引證被告認罪情節要求法院酌情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就總體而言,在長期缺乏具體操作細則、缺乏量化基準的前提下,“坦白從寬”政策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
以速裁程序呼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個明顯的好處在於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草案》擬定前,全國已在217家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試點滿兩年,採用速裁程序可以使檢察院審理訴訟週期平均縮減至原時長的四分之一,人民法院結案率提升百分之六十。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對於被告人是否認罪採用的是兩套程序,而基於我國對司法程序的制度性安排,被告人是否認罪都不會對處理方式造成實質性影響。即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下發文件批示對認罪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2012年修訂刑訴法對簡易程序適用做出規定後,減少的也只有審理時間和出席人數,在程序和文書製作上投入的精力並沒有顯著變化。綜上,引入速裁製度,增強了司法程序設置的差異性,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之前的不足。

在長期缺乏具體操作細則、缺乏量化基準的前提下,“坦白從寬”政策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
等於辯訴交易?
比起司法效率的提升,社會公眾更加關心的是,節約司法資源是否是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的。
在這裏我們需要明確一點,認罪認罰從寬並不是一種辯訴交易。在英美法系中,辯訴交易並不是為了發生交易而進行交易,交易的標的也不是公平與正義,而是案件勝訴。只有在檢方無法取得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罪行時,辯訴交易才有可能出現。英美法系中,被告人不認罪意味着要接受陪審團的審判,檢方如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貿然提起公訴,被告人有可能被判無罪,逃脱法律的制裁。被譽為“世紀大審判”的辛普森殺妻案就很好地説明了這種風險的存在。而如果進行辯訴交易,檢方雖然只能以較輕的罪名提起公訴,但至少能夠保證被告受到懲罰。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會改變罪名,隻影響量刑,與辯訴交易有着實質性的區別。
從長期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並不需要引入辯訴交易制度。這是由我國國家機器的運轉方式決定的。從上世紀末到現在,我國檢察機關的年平均批捕率大致在89%左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比率徘徊在97%-99%之間,定罪率99.7%。高定罪率的好壞暫且不論,但這個比率表明,檢察院並不必然與被告發生交易。
既然不存在交易,“從寬”和“認罪認罰”也不應該被視為位於交易兩端的對價。從目的論的角度來説,刑罰對罪犯的行為和心理進行矯正,以期其能夠迴歸,而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並進行悔改無疑是行為矯正的開始,“從寬”不過是幫助自新者更快地迴歸社會。“從寬”和“認罪認罰”之間不存在等價關係,而與其説“從寬”是對“坦白”行為的一種獎勵,不如説是對罪犯未來預期行為的一種正向激勵,只要制度能夠正確地得到貫徹執行,不會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
“坦白從寬”政策長期以來並沒有規定被告的自願性保障措施,被告人有可能是屈於公權力機關的高壓才做出的認罪行為,而這種保障的確實為“刑訊逼供”現象的存在留有缺口,類似現象的存在對公平正義的危害不容小覷。
公權力與被告之間的信息也是不對稱的,被告人如果無法明確知曉自己認罪認罰的後果,很難保障“自願性”。由於不存在與“坦白”相對應的“從寬”細則,被告無法得知坦白之後是否能夠從寬,寬到什麼限度,“坦白從寬,牢底坐穿”這樣的描述或許誇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策與制度缺乏銜接導致的荒誕後果。
引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自願性保障、後果信息披露等措施將被進一步完善,被告的合法權益將得到進一步維護。而保障被告的合法權利也是實現法治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有利於實現實體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
這一制度仍存在隱憂
從基層法院實行速裁程序落實認罪認罰從寬的情況來看,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可以在法定量刑標準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狹隘地看,這種制度無疑傾向於罪犯,罪犯通過認罪認罰獲得較輕的刑法,似乎沒有充分實現刑法隱含的懲罰性訴求,並將有損於法律的威懾作用。
其實不然,一九八五年,美國法學研究者理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J.Herrnstein)與詹姆斯·威爾遜(James Q. Wilson)合著《犯罪與人性》(Crime and Human Nature),研究稱,加重刑罰對於形成威懾效果並無裨益,且“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快速而確定的刑法會通過心理因素增強法律的威懾力。研究認為,快速而確定的法律會在犯罪後果與犯罪行為之間形成明確的“權益等式”(equity equation),從而消滅犯罪的僥倖心理,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從理論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預設的社會效果是正面的,引入這一制度不失為一次積極的嘗試,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不存在隱憂。
一九七五年,柏林牆倒塌前的西德為了提升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防止西德檢察官成為“案件的奴隸”在實踐操作中對控辯雙方開放了協商的機會,被告人得以主動影響司法程序進程,剛開始這種控辯協商只存在於較輕的刑事案件,後來由於缺乏監管,適用範圍被檢察官肆意擴大,數量也從個別轉向普遍,司法程序淪為“儀式”,公平正義缺位。一九八二年,一名西德刑事辯護律師匿名揭露這一德國司法歷史上的黑暗篇章,在西德社會引起軒然大波,但並未能夠及時根除,直到二十二年後才受到規制,對於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遠比抵消的司法效率更大。
由於小範圍基層試點時間只有兩年,範圍和時間都十分有限,認罪認罰從寬這項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仍處於探索之中,很難斷言這種制度的優劣。但德國司法混亂的二十餘年無疑提供了前車之鑑——制度先行,監管力度跟不上,控辯雙方都有可能鑽制度的空子,利用制度漏洞逃避法律制裁者有之、濫用職權藉機謀取私利者有之。改革者的初衷是善意的,但決定一項制度最終存廢和評價的往往在於執行及效果,如何完善這一制度,並嚴格地、正確地執行下去,才是司法系統真正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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