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刊文:警察執法權應有邊界
《人民日報》9月21日第19版刊發題為《警察執法權應有邊界》的文章,文章稱,當公權力需要介入私權利或者説私權利需要救濟的時候,要麼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要麼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公權力機關必須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對私權利進行一定範圍和程度的干預。否則,極易構成對私權利的侵害。同理,警察在執法時應特別注意權力的邊界,防止以公共利益為藉口越界行使執法權而侵害私權利。
文章全文如下: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私權利的行使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就不能以公共利益為藉口對其進行強行介入和干預
今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強調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權力和責任清單,明晰執法權責,要求強化法治思維養成教育,提升執法主體依法履職能力。
公安執法權是典型的公權力。公權力旨在規範或恢復社會秩序,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當公權力需要介入私權利或者説私權利需要救濟的時候,要麼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要麼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公權力機關必須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對私權利進行一定範圍和程度的干預。否則,極易構成對私權利的侵害。
同理,警察在執法時應特別注意權力的邊界,防止以公共利益為藉口越界行使執法權而侵害私權利。當我們以公共利益為由限制或剝奪某一個體利益時,這一個體利益必須是對社會和他人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危害,或者説該私權利有濫用之虞,並應依法定程序和要求予以限制和剝奪。
很多年以前,就曾發生過有人在家看“黃碟”而被警察帶往派出所留置並審查,並由此引發了有關“公權是否有權干涉私權空間”的大討論。這其實就是一種典型的警察執法權超越邊界的行為。雖然多年過去,但類似事件還時有發生。因此,警察在執法時必須清楚,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私權利的行使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就不能以公共利益為藉口對其進行強行介入和干預。
從執法實踐中出現的侵犯私權的案例來看,問題大多出現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關係銜接的邊緣區域,特別是民商事經濟領域中的合同糾紛和刑事司法領域的合同詐騙,目前在法律上很難作嚴格區分。執法者往往由於缺乏權力邊界意識,不能準確釐清是屬於公權力範疇還是屬於民商事私權利調整範疇,因而造成對公民私權利的侵害或者對其權利保護的缺位,極易引發新的糾紛。因此,警察要增強法治思維特別是要加強民事法律基本原則等相關知識的學習。同時,還要明確,警察執法權力的邊界以刑事法和行政法準確界定其應為範圍,以民事類法律廓清其不可為的疆域。具體來説,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或財產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糾紛,原則上由當事雙方遵照意思自治原則自主解決,除非公民主動申請,否則,公安機關就不能也不需要介入。
公安機關在執行國家賦予的職能,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通常都是處於社會問題的焦點前沿地帶,往往也會處於公權力和私權利交叉的核心區域,為此,要有強烈的執法權力邊界意識。從某種意義上講,警察執法權力的邊界,在於平衡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係,這也是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前提、基礎和邏輯起點。
文/徐猛
(作者單位: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

9月21日《人民日報》第19版版面